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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第4版)/“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國家級規劃教材·21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408-592
【優惠價】
255-370
【作者】 葉林曾憲義王利明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17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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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172910
版次:4

商品編碼:11225248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21世紀法學繫列教材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3-04-01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葉林,曾憲義,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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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國家級規劃教材·21世紀法學繫列教材:證券法(第4版)》在保持第三版風格的基礎上,主要是為了適應以下變化:
1.我國證券法的發展。自第三版出版以來,我國證券市場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進步。國務院和證監會在總結以往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發布了大量新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社會各界對於“新興十轉軌”這一證券市場的獨特性,正在形成廣泛共識;證監會及學術機構正在評估現行證券法實施以來的實際效果,以推動證券法的進一步發展。
2.我國證券實踐的發展。我國企業正在改變原有自然成長型模式,朝向並購和融資成長模式發展。公司債券及中小企業債券等新型證券品種不斷增加,監管機關正在探索證券發行和交易制度的改革方向,證券服務正在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大大增強,投資者保護日益成為更清晰的制度目標。
3.境外證券法制的新近變化。美國2007年爆發的次貸危機,引發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境外各國針對混業經營的發展以及金融危機中出現的問題,紛紛提出立法改革措施。改革金融監管模式以及加強對繫統性風險的防範與治理,正在成為各國關注的焦點。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國家級規劃教材·21世紀法學繫列教材:證券法(第4版)》還簡化了第三版的部分內容,修正了第三版中的部分內容。

作者簡介

葉林,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兼職教授、中國人民大學證券與金融研究所核心專家。研究領域:民法學、商法學、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金融服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證法等。主要講授商法、公司法、證券法等。

目錄

第一章 證券的基本概念
第一節 書證與證券
第二節 有價證券的理論分類
第三節 證券法上的證券
第四節 證券的基本法律屬性

第二章 證券法概述
第一節 證券法的調整對像
第二節 證券法的法律淵源
第三節 證券法的地位和性質

第三章 我國證券法制的產生與發展
第一節 1999年《證券法》的制定
第二節 1999年《證券法》的實踐
第三節 2005年《證券法》的修訂
第四節 證券法制的最新發展

第四章 證券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則
第一節 證券法的宗旨
第二節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第五章 證券市場及其監管體制
第一節 證券市場的基本結構
第二節 境外證券市場的監管
第三節 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制

第六章 證券發行制度
第一節 證券發行的概念和性質
第二節 證券公開發行的概念與分類
第三節 股票公開發行的條件
第四節 股票發行審核程序
第五節 公司債券發行制度
第六節 公開發行證券的審核規則

第七章 證券發行的承銷和保薦
第一節 證券承銷的概念和分類
第二節 證券承銷關繫
第三節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第八章 證券交易基本理論
第一節 證券交易制度概述
第二節 證券交易方式
第三節 證券交易的限制規則
第四節 短線交易與歸入權

第九章 證券上市與交易
第一節 證券上市制度概述
第二節 證券上市條件
第三節 證券上市程序
第四節 上市證券的委托交易程序
第五節 停牌與復牌
第六節 暫停、恢復和終止上市
第七節 場外市場的掛牌交易

第十章 信息公開與虛假陳述
第一節 證券信息公開的基本理論
第二節 發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節 持續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節 虛假陳述的民事責任

第十一章 不正當交易的法律管制
第一節 不正當交易概述
第二節 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操縱市場的法律責任
第四節 欺詐客戶的法律責任
第五節 其他不正當行為

第十二章 上市公司收購制度
第一節 上市公司收購概述
第二節 上市公司收購:繼續收購的方式
第三節 上市公司收購:繼續收購的監管
第四節 上市公司收購:繼續買賣

第十三章 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業協
第一節 自律監管概述
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的概念和性質
第三節 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
第四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及組織
第五節 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
第六節 證券業協會

第十四章 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
第一節 證券公司概述
第二節 證券公司的設立
第三節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
第四節 證券公司經紀業務
第五節 對證券公司的特別監管
第六節 證券服務機構

第十六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一節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概述
第二節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設立和職責
第三節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義務

第十七章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節 政府監管概述
第二節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節 監管職權和執法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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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導 言
在歷史上,有體物或有形財產曾是最主要的財產形態,對有體物或有形財產的占用、使用、收益和處分,既是民事主體最關心的事項,也是民商法著力規範的社會關繫。在現代社會,財產形態及民事權利觀念正在變化,無體物或無形財產及權益性財產的地位正在提升。
在現代社會,立法者開始重視民事權利的書證表彰形式。伴隨現代科學技術的進步,尤其是伴隨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民事權利更多地采用了電子化表彰方式,這為民商法傳統規則的發展注入了活力。民商法源於社會實踐,必須回應民事權利的變革,必須以適當方式表彰各種新型財產關繫。民商法又不同於現實生活,必須采用專門術語和法技術表達新型的社會關繫。
我們必須關注民事權利證券化的發展趨勢。民事權利證券化,是實現民事權利與證券形式相結合的過程,也就是以證券形態表彰民事權利的過程。證券化必須以特定民事權利的存在作為前提,這種特定民事權利可稱為“基礎權利”。證券化必須借助合理的證券化立法,通過一繫列復雜的交易活動實現民事權利的證券化。在證券化過程中,民事權利主體必須出讓其享有的基礎權利,並換取證券權利。
一、傳統民事權利的特點和局限性
傳統民法確立了民事權利的多種存在形式,卻未能建立民事權利的統一範疇。在早期,民事權利采用了非常具體的表彰形式。人們曾習慣於按照是否擁有土地及擁有土地的多寡來衡量財富,人們甚至以擁有瓦罐或其他替代物的多少來衡量財富的多寡。在羅馬法以及近代法典化時期,立法者關注有形物的法律地位,關注財產所有權的民法地位。在廣義上,財產權法律制度包括了債法,但財產所有權始終是財產權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形物是財產所有權的主要客體。 在這種情形下,民法典不得不仔細規定財產所有權以及相關財產制度。
傳統民法體繫是以支配權為核心的權利體繫。支配權是以對物的支配為內容的民事權利,主要指財產所有權。在古代及近代民法中,債權債務關繫廣泛存在,其表現形式卻相對簡單。一方面,傳統民法以有形物為基礎,編織著各種債權債務關繫,買賣、租賃、借用、保管或委托等都以有形物為主要客體。另一方面,債權債務關繫呈現了相對性特征,債權人僅向特定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僅向特定債權人履行債務。對於債務轉移,根據1980年施行的《經濟合同法》,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必須獲得轉讓方、受讓方和第三方的同意。我國在1999年頒布《合同法》後,債權轉讓規則纔出現松動。
傳統民法是以非標準化民事權利作為模擬的規範對像,換言之,傳統民法設定和調整的民事權利具有個別性和非標準化特征。在古代及近代民法中,民事權利主要建立在有形物的基礎上,有形物在質量、規格和性質上存在明顯差異,進而導致民事權利的差異。基於這種特點,必須依賴當事人的逐一協商,纔能達成權利變動的協議。因此,財產權利雖然可以轉讓,財產的流動性卻明顯不足。人們更重視對物的實際占有而非法律占有,人們更關心對物的控制而非對權利的享有,人們更注意交易相對人的身份。
在傳統民法上,物和財產權利的結合十分緊密,財產權利主要是指向有形物的權利。在有形物成為主要財產形式的時代,有關民事權利的觀念、制度和規則必然與有形物本身緊密相連,難以形成超越有形物的財產權利的觀念、制度和規則。在大多數情況下,物的轉讓與權利的轉讓相互重疊,物的轉讓常被看成是權利的轉讓,權利獨立轉讓的觀念不發達,權利轉讓的規則相對落後。早期市場經濟造就了傳統民法的自身局限性,反過來,這種局限性也制約了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現代社會對民事權利證券化的要求
為了適應現代交易的客觀需要,必須在認識上割斷物與權利的直接連接,必須確立民事權利獨立轉讓的觀念。民事權利是關於當事人行為範圍的質的描述。權利作為理性法上的概念,當然存在權利表現形式的問題,但表現形式是次要的。在現代社會中,權利的形式和實質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當前最應重視權利的表現形式,應重視權利的獨立轉讓。采用證券形式表彰民事權利,實現民事權利與證券的相互結合,這是財產權利的重要時代特征。
1.通過民事權利證券化,民事權利獲得具體的表現形式。權利是抽像的,不易表現於外部,具有識別上的困難。如論及公司制度時,人們常常受到“股權”術語的困惑。但在證券法上,股權是以股票或出資證明書加以表現的,凡持有股票或出資證明書者,即為公司股東,並可享受公司章程記載的各項權利。正因如此,德國學者很早就提出了“證券為權利的化體”的理論,認為“權利即證券”、“證券即權利”,並成為權利證券化的經典分析結論。
2.通過民事權利證券化,當事人實現了面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願望。根據債法的傳統理論,當事人為了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隻能采用“多數人之債”的做法。在當今社會,“多數人之債”依然有助於實現集資,卻難以在統一條件下開展大規模籌資。與此相反,權利證券化有助於促成這種願望。發行人制定統一的集資標準,面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社會公眾繳納出資,並根據繳款憑證主張權利。
3.通過民事權利證券化,實現了財產轉讓的簡便化。按照傳統理論,債權債務轉讓必須經由當事人協商一致。根據現行《合同法》,債權人轉讓債務時,無須獲得債務人同意,隻需告知債務人。上述做法都將降低債權轉讓的速度和效率,加大債權債務轉讓的交易成本。但在權利證券化語境下,權利人表明其轉讓意思、受讓人接受轉讓的,即可實現轉讓,而且無須獲得債務人同意,這種做法必然簡化權利轉讓的程序。
三、民事權利證券化的基本要素
享有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是重要的,享有對財產的支配和控制同樣重要。證券權利作為民事權利的特殊形式,不是權利人對物的直接支配,而表明權利人對證券發行人內部事務的介入權;它已逐漸遠離了對物的直接支配,不具有使用價值,而隻具有價值,必須確保證券權利的流通性。為了實現民事權利的證券化,應當創造以下基本條件:
1.發掘民事權利的可轉讓性。在傳統民法上,權利轉讓面臨諸多障礙。財產權利通常皆可轉讓,但人身權利與身份、名譽等密切相連,屬於不可替代和不得轉讓的權利。在此意義上,僅有財產權利的轉讓規則,而無民事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則。雖然財產或財產權利可以轉讓,但土地等財產卻因具有獨特的物質屬性,從而成為唯一和不可替代的財產,並在轉讓時遇到巨大障礙。可以規模化生產的農產品則有所不同,同一生產者可以提供替代品,其他生產者也可以提供替代品。承認民事財產權利的可轉讓性,經過了長期演變的過程。有國外學者曾宣稱,20世紀的最大發現之一就是債務可以流通。在本質上,凡是具有財產屬性的物品,都是可以流通的。商品及財產權因與人身因素沒有直接關繫,當然具有流通性。這是現代商品經濟社會的基本準則。我國原《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轉讓合同,但轉讓合同必須獲得合同對方當事人同意,且轉讓方不得從中牟利。依此,轉讓債務要獲得對方當事人同意,轉讓債權也應當獲得事先同意和批準。這是堅持“債權相對性”規則的典型民事規則。根據我國現行《合同法》,債權具有可轉讓性,債權人可依照其單方意志轉讓債權。
2.實現民事權利的量化和標準化。民事權利證券化意味著存在高度發達的財產轉讓制度,這種財產轉讓不再局限於轉讓方和受讓方間依照協議轉讓,而是在更廣的範圍內,以更高的頻率進行轉讓,甚至通過公開市場進行交易。如果交易標的具有鮮明個性,相關交易必將面臨巨大困難,交易各方不僅要確定交易範圍和價值,更要確定交易價格。對於逐個達成的交易來說,每次交易都要重復幾乎完全相同的工作,交易成本將大大提高。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流通性,避免逐一協商轉讓引起的巨大交易成本,必須實現民事權利的量化和標準化。所謂民事權利的量化,是指在確定民事權利性質的基礎上,實現民事財產權利的貨幣化表現。量化民事財產權利是個復雜的技術問題,各國普遍采用資產評估等技術手段實現資產量化。民事權利標準化,則是指將價值形態的財產權利分成品質相同的若干相等份額,從而造就出某種“規格一律的商品”,這實際上就是資產的股份化或者證券化。當民事權利脫離物質形態而以貨幣形態體現時,當人們普遍接受了權利交易的觀念時,當交易對像具有標準化權利屬性時,公開市場交易纔成為可能。標準化權利的份額單位越小,它就越便於社會公眾投資。例如,通過對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企業資產得以量化;通過企業改組和資產折股,最終實現了資產權利的標準化。此時,投資者無須逐一審查企業狀況,也無須逐一商定交易價格。在民事權利實現了量化和標準化以後,交易就變得更為快捷、高效。
3.創造民事權利自由交易的場所。權利證券化不是目的,鼓勵各類資本進入資本市場,維護證券市場繁榮纔是權利證券化的基本目的。若要鼓勵社會閑散資金進入生產領域,一方面要創造出適合社會公眾需要的投資方式,另一方面還要顧及投資的變現能力。 因此,提供便利的投資轉讓和流通的證券市場,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途徑和手段。民事權利交易市場是以權利作為交易標的的場所,根據投資者對證券化權利移轉和流通的不同要求,考慮到不同權利的性質差異,可以建立起適應不同需要的證券或者權利交易市場。
4.建立民事權利證券化的市場規則。借助證券市場進行權利交易,不僅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場設施,還要建立與證券權利及其交易相適應的市場規則。證券市場規則首先應當體現出公開、公正和公平的理念,確定明確和高效的市場規則,並為發掘證券產品的真實價值提供條件。其次,證券市場規則應充分重視和預防各種證券違法行為和證券市場風險。各國證券法都以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為其核心目的。在我國,與擁有巨額資金的機構投資者相比,中小投資者數量眾多,每筆交易金額較少,累加資金數量龐大,風險意識淡薄,抗風險能力較差,必須建立和健全市場交易規則,重視保護投資者利益,並最終實現證券市場的有序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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