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 简体中文 ]  
臺灣貨到付款、ATM、超商、信用卡PAYPAL付款,4-7個工作日送達,999元臺幣免運費   在線留言 商品價格為新臺幣 
首頁 電影 連續劇 音樂 圖書 女裝 男裝 童裝 內衣 百貨家居 包包 女鞋 男鞋 童鞋 計算機周邊

商品搜索

 类 别:
 关键字:
    

商品分类

經濟法(第三版)/新編21世紀法學繫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五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518-752
【優惠價】
324-470
【作者】 史際春宋彪王斐民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01375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本期贈品】①優質無紡布環保袋,做工棒!②品牌簽字筆 ③品牌手帕紙巾
版本正版全新電子版PDF檔
您已选择: 正版全新
溫馨提示:如果有多種選項,請先選擇再點擊加入購物車。
*. 電子圖書價格是0.69折,例如了得網價格是100元,電子書pdf的價格則是69元。
*. 購買電子書不支持貨到付款,購買時選擇atm或者超商、PayPal付款。付款後1-24小時內通過郵件傳輸給您。
*. 如果收到的電子書不滿意,可以聯絡我們退款。謝謝。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01375
版次:3

商品編碼:11645340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新編21世紀法學繫列教材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5-0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580

作者:史際春,宋彪,王斐民

    
    
"

內容簡介

經濟的社會化促使國家對經濟的調控監管和政府市場操作、國有企事業等的發展,打破了國家與虛幻的“市民社會”之分野,公、私法日趨融合,經濟法應運而生。中國的經濟法學伴隨改革開放後第一批經濟法律、法規而問世,從1980年起,包括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繫在內的一些院校陸續開設經濟法課程。作為第三法域即廣義社會法研究的主要學科,經濟法教學最初也包括恢復中的傳統法學學科未及深入研究的勞動法、環境法等,此後隨著法治實踐和相關學科的發展,這些內容逐漸從經濟法學科中分化出去。按照經濟法及其學科邏輯,《經濟法(第三版)/新編21世紀法學繫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國寶規劃教材》分為4編,即:經濟法總論、經濟法主體制度、公共經濟管理法、經濟活動法。經濟法總論編闡明經濟法的概念、學說、理念、原則、體繫等基本理論問題。經濟法主體制度編的內容既包括經濟法的主體制度和根據它成立的主體,也涉及那些不是根據經濟法主體制度設立但其能力與經濟法密切相關的經濟法律關繫主體。公共經濟管理法編重點闡述規劃和產業政策法、財稅金融法、產業部門法等。經濟活動法編的內容包括經濟法的合同制度、競爭法、對外貿易法和消費者法。

作者簡介

史際春,男,1952年出生於上海,籍貫江蘇溧陽。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自1985年起在高校法學院繫任教,在國內外出版了一些專著、教材,發表論文多篇。在民商法、經濟法領域講授過近十門課程,1991年始開設《競爭法》和《企業和公司法》課程。在經濟法、民商法研究中做了一些開創性的工作,提出了一些自成一家之言或得到普遍認可的觀點。比如:其一,認為法的部門劃分和學科分類隻是學術的便宜之舉,不應強調其分野,法(治)的精神、原則作為法治一般,對各部門法都是適用的,在此基礎上論證經濟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繫中的一個部門;其二,經濟法的調整對像是(公共)經濟管理關繫、維護公平競爭關繫、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繫,經濟法與行政法隻是觀念上的內容與形式之分;其三,社會經濟發展造成“商”與工以至農、金融、教科文衛間的壁壘消失,法對於泛商化社會條件的反應就是民商合一,因此商法不能獨立於民法;同時由國家保障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的供應,維護經濟協調運行和發展的需要所決定,“商”還衝出民或私的領域,成為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等等。

目錄

緒論 1
第一編 經濟法總論
第一章 經濟法的概念和特征 19
第一節 經濟法的概念 19
第二節 與經濟法相鄰的若干概念 25
第三節 經濟法的特征 30
第二章 經濟法的沿革和主要學說 35
第一節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35
第二節 經濟法的主要學說 42
第三章 經濟法的地位 55
第一節 經濟法是一個法律部門 55
第二節 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關繫 61
第四章 經濟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則 68
第一節 經濟法的理念 68
第二節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70
第五章 經濟法的淵源和體繫 75
第一節 經濟法的淵源 75
第二節 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體繫 80
第六章 經濟法律關繫 84
第一節 經濟法律關繫的概念和結構 84
第二節 經濟法律關繫的要素及其表現形態 85
第七章 經濟法的實現及其機制 88
第一節 經濟法實現的要素 88
第二節 經濟法實現的機制 90
第八章 經濟責任制 96
第一節 經濟責任制的概念和性質 96
第二節 經濟責任制的主要內容 98

第二編 經濟法主體制度
第九章 經濟管理主體 107
第一節 經濟管理主體的概念和特點 107
第二節 經濟管理主體的類別、地位和職能 108
第十章 企業法律制度 113
第一節 企業和企業法概述 113
第二節 特殊企業法律制度 119
第三節 國有企業及公司法 124
第四節 合作制及集體所有制企業或組織法 148
第五節 企業市場準入制度 159
第六節 企業登記管理制度 166

第三編 公共經濟管理法
第十一章 公共經濟管理法的一般原理 181
第一節 公共經濟管理法的概念和地位 181
第二節 公共經濟管理法的原則 184
第十二章 規劃和產業政策法 188
第一節 規劃和產業政策法概述 188
第二節 我國規劃和產業政策法的主要內容 198
第十三章 財政法 217
第一節 財政法概述 217
第二節 財政收支劃分法 222
第三節 預算法 225
第四節 國債法 231
第十四章 稅法 234
第一節 稅法概述 234
第二節 實體稅法 240
第三節 稅收征收管理法 255
第四節 稅務代理制度 257
第五節 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 259
第十五章 金融法 263
第一節 金融法概述 263
第二節 中央銀行法 264
第三節 金融監督管理法 268
第四節 黃金管理制度 286
第十六章 證券法和期貨法 289
第一節 證券法 289
第二節 期貨法 313
第十七章 產業部門法 323
第一節 農業法 323
第二節 電信法 329
第三節 郵政法 333
第四節 交通運輸法律制度 336
第五節 新聞傳媒業法 341
第十八章 工商行政管理法 347
第一節 工商行政管理法概述 347
第二節 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法的體繫 350
第三節 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352
第十九章 質量和技術監督法 354
第一節 質量和技術監督法概述 354
第二節 質量和技術監督法的主要內容 358
第二十章 會計和審計法 370
第一節 會計法 370
第二節 審計法 381
第二十一章 自然資源和能源法 389
第一節 自然資源法概述 389
第二節 土地管理法 395
第三節 森林法 403
第四節 草原法 408
第五節 礦產資源法 410
第六節 水法 413
第七節 漁業法 417
第八節 能源法 419

第四編 經濟活動法
第二十二章 經濟法的合同制度 431
第一節 經濟合同制度概述 431
第二節 招標投標法 435
第三節 政府采購合同 439
第四節 政府特許經營合同 445
第五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47 4
第六節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450
第二十三章 競爭法 455
第一節 競爭法概述 455
第二節 競爭法的沿革和我國競爭法的由來 464
第三節 反壟斷法 468
第四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487
第五節 違反競爭法的救濟 495
第二十四章 對外貿易法 500
第一節 對外貿易法概述 500
第二節 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法律制度 504
第三節 國際服務貿易管理法律制度 506
第四節 反傾銷法 507
第五節 反補貼法 512
第六節 保障措施法 517
第七節 進出口商品檢驗和動植物檢疫法 520
第八節 海關法 526
第二十五章 消費者法 531
第一節 消費者問題和消費者運動 531
第二節 消費者法概述 534
第三節 消費者權利 538
第四節 生產經營者的義務 540
第五節 食品安全法 544
第六節 消費者組織 548
第七節 違反消費者法的責任和救濟 549
參考文獻 554
查看全部↓

精彩書摘

第四節 合作制及集體所有制企業或組織法
一、合作制及集體所有制企業或組織的概念
合作制及集體所有制企業或組織,是指由企業成員或某一集體出資舉辦,在本企業、組織或者出資集體內實行合作制原則的企業或組織。
中國的集體經濟,是清末以來尤其是1949年以後合作化運動的結果,也就是合作經濟。但在計劃經濟時期,合作經濟片面地追求所有制升級、“一大二公”,變成喫大鍋飯的“集體經濟”,股份、股金被視為“資本主義尾巴”。在改革開放中,集體經濟已逐漸恢復其本來面目,即勞動者或社會成員自願聯合、自主勞動、自主經營管理,以按勞或按貢獻分配為主。因此,認為集體所有制“優於”合作制,集體企業“高於”合作社等,是“左”的觀念和產物,應予擯棄。合作制和集體所有制、合作企業和集體企業,其內涵是等同的。
自然人互助合作、自治的合作社,固然是合作經濟的“正宗”形式。而在此起彼伏的合作運動中,合作社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不斷吸收外來投資或對外投資,尤其是實踐的社會主義試圖把合作作為從小生產向生產資料社會所有制過渡的媒介,在此過程中出現了各種各樣的中間形態,如社區合作、集體或社區投資舉辦企業等。其中,農村社區性合作組織是綜合性的農村基層合作組織,嚴格地說並不是企業,非經營性的合作醫療等也不是企業。合作制及集體所有制中也出現了資本關繫的影子,企業和投資主體越來越不吻合。如我國的村、村民小組投資經營企業時,在企業中工作的可能都是村民,也可能隻有部分村民,甚至全部是外來“打工者”;出現了村集體控股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刻意追求並維護合作制的純正性、作為世界合作制典範的西班牙蒙德拉貢合作集團,也在我國舉辦了合資企業,等等。
合作及集體企業的根本特點,在於實行互助合作、“一人一票”的民主、以按勞分配或按貢獻分配為主的合作制原則,而如果出資、控制的主體實行合作制,或者將出資主體的權利限制在不影響企業集體實行合作制的範圍內,也就把合作企業與一般的公司、合伙區分開來了。 二、我國合作制及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由來及法的調整
合作制是勞動者或小生產者互助合作以對抗資本的產物。1844年在英國曼徹斯特附近成立的羅奇代爾公平先鋒社,確立了現代合作制的基本原則,被認為是現代合作社之父。 ① 自那以後,合作制扎根社會,傳遍世界各個角落,合作運動此起彼伏,合作制及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形式不斷翻新,顯示了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
中國早在20世紀初葉,致力於社會改革的人士就在西方和日本的影響下,試辦村社合作、消費合作和信用合作社。20世紀20年代末,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更在全國推廣各種形式的合作社,並於1934年頒布了《合作社法》。這些運動,既在思想上和實踐中對共產黨領導的合作運動有所影響,而且與共產黨領導的合作運動是互動乃至交織的。
中國現在的集體所有制及合作制企業,最早為20世紀50年代初期城市中一些群眾和機關辦的合作社。20世紀50年代中期,對個體工商業者實行合作化,成立了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和合作商店。這三部分合作社曾受政府設立的第二輕工業局和第二商業局統一管理,實行類似於國有企業的管理制度,被稱為“大集體”企業。
從1958年開始,直至20世紀80年代末期,適應發展經濟和解決就業的需要,中國城鎮中多次掀起了街道和機關、企事業單位興辦集體企業的熱潮。這些企業由其創辦者如街道、機關、學校、部隊、國有企事業單位等自行管理,實行自負盈虧,企業和職工都不捧“鐵飯碗”,所以被稱為“小集體”企業。
在改革中,“大集體”企業逐步自負盈虧,在市場和資本的大浪淘沙中幸存下來的則吸收職工入股,“小集體”企業也結成聯社統籌協調,“大”、“小”的區別不復存在,二者都適用《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在農村,在20世紀50年代的合作化過程中,成立了為農民服務的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這兩類合作社受供銷合作總社和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由政策、規章予以調整。農村合作化的結果,是由互助組、農業生產合作社和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迅速發展為以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制度,即土地、山林、大牲畜和重要農具分別歸這三級組織所有,主要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來從事農業生產。生產大隊和人民公社不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但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它們舉辦的企業有了較大的發展,稱為“社隊企業”。20世紀80年代初,人民公社制度解體,“社隊企業”改稱“鄉鎮企業”,後又稱為“鄉(鎮)村集體所有制企業”。這類企業由《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調整。人民公社制度改革以後,農村土地改行家庭經營,全國許多地方的基層社區性合作組織已經解散或者名存實亡。因此,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在一些地方是由村或村民小組的社區性合作組織行使,在很多地方則是由村民直接在自治的基礎上通過村民委員會來行使。在少數地方,農業生產還是由合作集體進行的。總之,現在我國對農村社區性合作組織已沒有統一、具體的法規調整,而是適用《憲法》、《民法通則》、《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的一般規定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有關政策。
隨著農村家庭經營和農業商品化的發展,農村生產力進一步解放,在社區合作之外,農民在個體自願基礎上成立的各種專業合作社大量湧現,印證了在農產品運銷相關領域,合作制優於私人資本投資經營更優於國有制的普遍規律。這些自發的合作組織在幫助農民進入市場、發展產業集約化經營、提高農產品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既適應了農民合作的需要,也最適宜由規範的合作社法予以調整。在此背景下,2006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這是1949年以來我國制定的第一部專門的合作社法,雖適用範圍窄,但疑具有標志意義和示範價值。
由上可見,在我國的各類企業中,對合作制及集體所有制企業或組織的法律調整是最薄弱的。一方面,這是我國法制不健全的表現,而從另一方面看,互助合作根源於社會成員利害相關、自覺自願基礎上的充分自治,其利害計算和糾紛等,也可最大限度地通過協商、少數服從多數和自願的方式得到解決。即使在西方發達國家,合作制已有近二百年歷史,其企業組織及產權關繫發展得相當復雜,並有了發達的規範和制度,“合作的根子深入蔓延在古老的民眾傳統之中,但卻往往不顯聲名” 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集體所有制或合作制企業在國家、社會未予多少關愛的情況下,一夜之間從“丑小鴨”變為“白天鵝”,也是對此的一個很好的詮釋。1990年鄉(鎮)村集體所有制企業在實現利潤、生產發展速度、銷售利潤率等方面,不知不覺地超過了國有企業 ②;1992年,全國鄉(鎮)村企業在就業人數上也超過國有企業,職工達到1億人 ③;另外,還出現了一批大型的鄉(鎮)村企業,在新一輪的產業升級和制度更新中,合作及集體經濟又以證券市場的“江陰板塊”———華西村、陽光集團、雙良集團等合作制主體控股的大型企業集團而令國人刮目相看。 ④ 因此,合作制及集體所有制企業或組織關繫對法律的依賴度較之其他企業或組織形式要小得多,換言之,在某種程度上,政策、理論的引導和指導對其來說具有不亞於法律調整的重要性。
……
查看全部↓



"
 
網友評論  我們期待著您對此商品發表評論
 
相關商品
在線留言 商品價格為新臺幣
關於我們 送貨時間 安全付款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我的帳戶 網站聯盟
DVD 連續劇 Copyright © 2024, Digital 了得網 Co., Ltd.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