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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53158-77040
【優惠價】
33224-48150
【作者】 張希坡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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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90317
版次:1

商品編碼:12998975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21-03-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8944
作者:張希坡


    
    
"

內容簡介

第一輯簡介
本輯為《中國共產黨成立後與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法律文獻》,分為上下兩篇。上篇為中國共產黨成立初期的政綱宣言和工農運動中制定的法規條令,包括以下五部分:一、總綱――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綱領;二、勞動鬥爭綱領和勞動法規;三、省港罷工工人代表大會通過的革命法規;四、農民運動鬥爭綱領及省農民代表大會決議案;五、上海市民代表會議政府的政綱法規。
下篇為第一次國共合作時期的聯合政府――廣州、武漢國民政府的法律法規,分為以下四部分:一、中國國民黨改組後的宣言政綱確立了國共合作的政治基礎和國民政府的立法原則。二、廣州國民政府的前身――廣東軍政府時期孫中山以大帥名義頒布的法律法規;三、廣州國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四、武漢國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全輯共收入法史文獻393件,為研究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政治制度、財政經濟、文化教育,特別是法制建設提供了豐富史料。

第二輯簡介
本輯為《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法律文獻》,因內容較多,分為上下兩卷。上卷包括以下九個專題:一、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的籌備;二、選舉法;三、憲法政綱宣言;四、政權組織;五、抗日與外交;六、軍事法規;七、內務、公安與監察、檢察;八、財政金融與稅收;九、經濟管理。
下卷包括以下七個專題,即:十、文教衛生;十一、土地法;十二、勞動法;十三、婦女青年與婚姻家庭;十四、刑事法規;十五、司法審判與獄政;十六、中央工農紅軍長征到達陝北後政策法規的演變。
本輯上下兩卷共收入法律文獻603件,對研究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蘇維埃的法制建設具有重要史料價值。

第三輯暨第一卷簡介
本輯為《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法律文獻》,因內容較多,分為上下兩卷。上卷包括以下九個專題:一、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的籌備;二、選舉法;三、憲法政綱宣言;四、政權組織;五、抗日與外交;六、軍事法規;七、內務、公安與監察、檢察;八、財政金融與稅收;九、經濟管理。
下卷包括以下七個專題,即:十、文教衛生;十一、土地法;十二、勞動法;十三、婦女青年與婚姻家庭;十四、刑事法規;十五、司法審判與獄政;十六、中央工農紅軍長征到達陝北後政策法規的演變。
本輯上下兩卷共收入法律文獻603件,對研究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蘇維埃的法制建設具有重要史料價值。
第二卷(上)簡介
早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劉志丹、謝子長等領導陝甘地區的人民,創建了陝甘邊區工農民主政府。中國工農紅軍長征到達陝甘邊區後,設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臨時政府西北辦事處。1937年“七七”事變後,根據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總方針,中央臨時政府西北辦事處改為陝甘寧邊區政府,設立邊區參議會和邊區政府委員會。依照中共中央的方針政策,邊區先後制定了《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和各種法律法規。
本卷內容較多,分為上(抗日戰爭時期)、下(解放戰爭時期)兩卷,前者又分為第Ⅰ分冊、第Ⅱ分冊兩冊。
陝甘寧邊區(上:第Ⅰ分冊)包括以下六個專題:一、施政綱領;二、選舉法規;三、政權組織;四、民政法規;五、軍事法規;六、財金稅法。
陝甘寧邊區(上:第Ⅱ分冊)包括以下九個專題:七、糧食法規;八、經濟管理;九、文教衛生;十、土地租債;十一、勞動法規;十二、婚姻繼承;十三、刑事法規;十四、公安法規;十五、司法審判及獄政。
第二卷(下)簡介
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1946年4月陝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第一次大會召開,通過《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和其他單行條例。1946年,國民黨反動派發動全面內戰,向陝甘寧邊區大舉進攻。1947年3月,陝甘寧邊區政府機關撤出延安,先後在山西興縣與陝北綏德等地辦公。1948年4月西北野戰軍收復延安,邊區政府機關返回延安。1949年2月,陝甘寧邊區與晉綏邊區召開聯席會,決定將晉綏邊區劃分為晉南、晉西北兩個行署,統歸陝甘寧邊區政府領導。1949年5月西安解放以後,邊區政府機關遷入西安市辦公。以後隨著解放戰爭向西北地區發展,陝西、甘肅、寧夏、青海等省政府先後成立,至1950年1月西北軍政委員會在西安成立,陝甘寧邊區政府歷史任務已完成而勝利結束。
陝甘寧邊區政府在解放戰爭時期,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制定了若干有關支援戰爭和加強邊區建設的法律法規。
陝甘寧邊區(下)包括以下十五個專題:一、憲法、施政綱領;二、選舉法規;三、政權組織;四、民政法規;五、軍事法規;六、財金稅法;七、糧食法規;八、經濟管理;九、文教衛生;十、土地租債;十一、勞動法規;十二、婚姻繼承;十三、刑事法規;十四、公安檢察;十五、司法審判及獄政。
第三卷簡介
1937年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後,賀龍、關向應奉命率領八路軍一二?師東渡黃河,在山西西北部與綏遠、察哈爾邊界開闢了晉綏邊區抗日根據地,此乃保衛陝甘寧邊區的前沿陣地。1940年1月晉西北第一次行政會議召開,宣布成立“山西第二遊擊區行政公署”,1941年7月改稱“晉西北行政公署”。與此同時,八路軍另一部挺進大青山地區,於1941年4月成立綏察行政公署。1942年10月晉西北臨時參議會召開,選出晉西北行政委員會委員和參議會常駐議員,並通過了《對於鞏固與建設晉西北的施政綱領》及《保障人權條例》等重要法律。1943年11月,晉西北行政公署改稱“晉綏邊區行政公署”,統一管轄晉西北與綏察兩個地區。解放戰爭後期,1949年2月,中共中央決定,撤銷晉綏行政公署,將所轄地區交由陝甘寧邊區政府統一領導。華北人民政府成立後,於1949年8月決定成立山西省、綏遠省和察哈爾省;將晉西北、晉南兩行署分別劃歸山西、察哈爾兩省管轄。
第三卷晉綏邊區分為以下十三個專題:一、施政綱領;二、選舉法規;三、政權組織;四、民政法規;五、軍事法規;六、財金稅糧;七、經濟管理;八、文化教育;九、土地租債;十、勞動法規;十一、婚姻繼承;十二、刑事法規;十三、司法審判與獄政。
第四卷簡介
八路軍一一五師於1937年9月奉命進入晉東北。副師長兼政治委員聶榮臻率部在五臺山周圍創建抗日根據地,呂正操率部開闢了冀中根據地。1938年1月,晉察冀邊區軍民代表大會在河北阜平召開,會上成立了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1940年8月《晉察冀邊區目前施政綱領》公布。抗戰勝利後,1945年9月《晉察冀邊區行政施政要端》頒布。晉察冀邊區政府先後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規條令。1948年8月華北人民政府成立後,晉察冀邊區政府與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即被宣布撤銷。
第四卷晉察冀邊區分為以下十四個專題:一、施政綱領;二、選舉法規;三、政權組織;四、民政法規;五、軍事法規;六、財經稅糧;七、經濟管理;八、文教衛生;九、土地租債;十、勞動法規;十一、婚姻與繼承;十二、刑事法規;十三、公安法規;十四、司法審判及獄政。
第五卷簡介
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後,八路軍一二九師、一一九師先後挺進山西、河北、山東,河南連接地區,逐步開闢了晉冀魯豫抗日根據地,包括太行、太嶽、冀魯豫邊區,選舉產生晉冀魯豫邊區臨時參議會和邊區政府委員會。1945年3月晉冀魯豫邊區第一屆參議會分地區召開,邊區參議會和邊區政府正式成立,先後制定了若干關於政權建設的組織條例和各種行政法規。1948年8月華北人民政府成立後,晉冀魯豫邊區政府與晉察冀邊區政府同時被撤銷。
第五卷晉冀魯豫邊區分為以下十四個專題:一、施政綱領;二、選舉法規;三、政權組織;四、民政法規;五、軍事法規;六、財經稅糧;七、經濟管理;八、文教衛生;九、土地租債;十、勞動法規;十一、婚姻繼承;十二、刑事法規;十三、公安法規;十四、司法審判與獄政。
第六卷簡介
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後,中國共產黨領導山東人民舉行抗日武裝起義,建立八路軍山東縱隊,開闢了部分抗日根據地。1939年八路軍一一五師主力進入魯西,與山東縱隊會合,擴大了山東抗日根據地。1940年7月,山東省各界救國團體聯合大會召開,通過《山東省戰時施政綱領》,選舉產生山東省臨時參議會和“山東省戰時工作推行委員會”。1943年8月山東省臨時參議會召開,決定將“山東省戰時工作推行委員會”改稱“山東省戰時行政委員會”。抗日戰爭勝利時,1945年8月“山東省行政委員會”正式改稱“山東省政府”,統轄渤海、魯中、魯南、膠東、濱海五個行政區。各級抗日民主政權分別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規。
第六卷山東省的內容較多,分為上、下兩冊,包括以下十五個專題。
山東省(上):一、施政綱領;二、選舉法規;三、政權組織;四、民政法規;五、軍事法規;六、財金稅法。
山東省(下):七、糧食法規;八、經濟管理;九、文教衛生;十、土地租債;十一、勞動法規;十二、婚姻繼承;十三、刑事法規;十四、公安檢察;十五、司法審判與獄政。
第七卷簡介
1937年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後,中國共產黨將活動在南方八省的紅軍遊擊隊改編為新四軍。新四軍於1938年4月挺進到長江南北各地,逐步創建了華中敵後抗日根據地。該根據地分為蘇南、蘇中、蘇北、淮南、淮北、皖中、浙東、蘇皖等八個行政區,建立了七個行政公署和一個辦事處,下設20個專員公署。各級抗日民主政府分別制定了若干地區性的法律法規。
第七卷華中區分為以下十四個專題:一、施政綱領;二、選舉法規;三、政權組織;四、民政法規;五、軍事法規;六、財金稅糧;七、經濟管理;八、文教衛生;九、土地租債;十、勞動法規;十一、婚姻繼承;十二、刑事法規;十三、公安法規;十四、司法審判及獄政。

第四輯第一卷簡介
隨著解放戰爭的勝利發展,解放區不斷擴大。1947年11月人民解放軍解放石家莊後,晉察冀與晉冀魯豫兩大解放區連成一片。1948年5月,中共中央決定成立華北局,委任董必武為華北聯合行政委員會主任,負責成立華北人民政府的具體籌備工作。1947年8月7日,由兩大解放區推選的代表在石家莊召開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聽取兩邊區政府負責人所作政府工作報告,審議通過《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選舉產生華北人民政府委員會。華北人民政府第一次政府委員會會議上通過《華北人民政府組織大綱》,推舉董必武為華北人民政府主席,並確定各部、會、院、行負責人。根據華北人民政府的經驗,中央確定各級政權組織皆冠以“人民”二字,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解放軍”。關於地方政權的組建,經過兩次調整,最後形成省、市建制。將華北劃分為五省二直轄市,即河北省、山西省、察哈爾省、綏遠省、平原省(省會在新鄉)、北平市、天津市。
華北人民政府的成立,不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建立全國統一的行政區域提供了可行的方案,而且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做好了組織上的準備。因此,華北人民政府被稱作“人民共和國的前奏和雛形”。1949年10月27日,根據周恩來總理的請求,毛澤東主席發布命令,決定將華北人民政府所轄五省二市,改由中央人民政府直屬;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院、行的工作機構,皆以原華北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為基礎,重新建立。至10月31日,雙方舉行正式接交儀式,華北人民政府因勝利完成歷史賦予的光榮任務而宣告終結。
本卷分為以下各專題:施政綱領、政權組織、民政法規、財金稅糧、經濟管理、文教衛生、土地租債、勞動法規、婚姻與繼承、刑事法規、公安法規、監察法規、司法審判與獄政。
第二卷簡介
1945年8月15日,日本侵略軍投降。9月15日中共中央確定了“關於向北發展,向南防御”的戰略方針,向東北派出部分軍隊和大批干部深入農村發動群眾,進行反奸清算、清剿土匪和土地改革運動,建立民主政權。1946年8月6日東北各省代表聯席會議在哈爾濱市召開,決定成立“東北行政委員會”。1949年全東北解放,東北人民代表會議於同年8月在瀋陽召開,選舉產生東北人民政府委員會,先後制定了各種法律法規。
本卷分列以下各專題:施政綱領、政權組織、民政法規、財金稅糧、經濟管理、文教衛生、土地房產租債、勞動法規、婚姻與繼承、刑事法規、公安法規、司法審判與獄政。其中旅(順)大(連)市具有海港城市的特點,哈爾濱市積累了管理大城市的早期經驗。最後特設專題“內蒙古自治區法律法規”:內蒙古是我國最早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為正確解決我國民族問題提供了實踐經驗,即在統一多民族的國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卷簡介
本卷分別選編北平(京)、天津、南京、上海四大城市解放初期的法律法規。
1949年1月平津戰役之後,天津、北平相繼解放。渡江戰役之後,4月23日南京解放,宣告了國民黨反動統治的覆滅;5月27日解放上海。以上四大城市解放初期皆實行軍事管制,成立軍事管制委員會與市人民政府,先後制定了若干有關肅清特務組織、取締反動黨團以及維持社會治安的法律法規。與此同時,還制定了有關恢復生產、發展經濟、穩定金融、興辦文教衛生事業的規章條例。所有這些都為以後新解放城市的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經驗。
1949年8月,北平市召開第一屆各界代表會議,作為人民政府聯繫群眾、聽取各界意見和建議的紐帶。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北平市改稱北京市,作為新中國的首都。1949年11月20日北京市召開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確定了北京市的工作方針,選舉產生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員會,為新中國成立初期在全國範圍的人民政權建設樹立了榜樣。
本卷分列北平(京)市、天津市、南京市、上海市四個部分,每個市的法律法規基本上以制定年月先後為序,性質相近者有所調整。唯有上海市在財政經濟方面的法規較多,為便於檢索,分列綜合、財金稅法、工商貿易、船舶管理、交通運輸、勞動與勞資合同、農林水利等專題。

作者簡介

張希坡 1927年10月生於山東章丘。1947年2月在東北解放區參加革命,被派往佳木斯合江師範學習,後分配到寶清縣政府工作,先後任教育科科員、民政科副科長、縣法院副院長。1951——1953年在中國人民大學攻讀法制史研究生,畢業後留校,歷任法制史教研室主任、法律繫副主任。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任革命根據地法制研究所所長。主要著作有《中國近代法律文獻與史實考》《革命根據地的工運綱領和勞動立法史》《革命根據地的經濟立法史》《中國婚姻立法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創建史》《革命根據地法制史研究與“史源學”舉隅》《馬錫五與馬錫五審判方式》《廣州武漢國民政府法制改革研究》。主編《中華民國開國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中國革命法制史》《革命根據地法制史》《中國法制通史》(第十卷·新民主主義政權)等。

目錄

第一輯
上篇 中國共產黨成立初期的政綱宣言和工農運動中制定的法規條令
一、總綱――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綱領 3
二、勞動鬥爭綱領和勞動法規 16
三、省港罷工工人代表大會通過的革命法規 64
四、農民運動鬥爭綱領及省農民代表大會決議案 122
五、上海市民代表會議政府的政綱法規 186
下篇 第一次國共合作時期的聯合政府――廣州、武漢國民政府的法律法規
一、中國國民黨改組後的宣言政綱確立了國共合作的政治基礎和國民政府的立法原則 219
二、廣州國民政府的前身――廣州軍政府時期孫中山以大帥名義頒布的法律法規 268
三、廣州國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 368
四、武漢國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 481
第一輯參考書目 560
第二輯
上 卷
一、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的籌備 3
二、選舉法 31
三、憲法政綱宣言 76
四、政權組織 140
五、抗日與外交 318
六、軍事法規 336
七、內務、公安與監察、檢察 402
八、財政金融與稅務 437
九、經濟管理 515
下 卷
十、文教衛生 573
十一、土地法 699
十二、勞動法 845
十三、婦女青年與婚姻家庭 934
十四、刑事法規 966
十五、司法審判與獄政 1015
十六、中央工農紅軍長征到陝北後政策法規的發展演變 1124
第三輯
第一卷 總綱


參考書目
第二卷
陝甘寧邊區 (上) : 第Ⅰ分冊
一、施政綱領 3
二、選舉法規 36
三、政權組織 65
四、民政法規 317
五、軍事法規 387
六、財金稅法 399
陝甘寧邊區(上):第Ⅱ分冊
七、糧食法規 3
八、經濟管理 91
九、文教衛生 195
十、土地租債 223
十一、勞動法規 288
十二、婚姻繼承 324
十三、刑事法規 344
十四、公安法規 364
十五、司法審判及獄政 392
陝甘寧邊區(下)
一、憲法、施政綱領 3
二、選舉法規 14
三、政權組織 37
四、民政法規 99
五、軍事法規 139
六、財金稅法 145
七、糧食法規 233
八、經濟管理 263
九、文教衛生 327
十、土地租債 355
十一、勞動法規 395
十二、婚姻繼承 402
十三、刑事法規 406
十四、公安檢察 408
十五、司法審判與獄政 419
附錄
本卷參考文獻 553
第三卷 晉綏邊區
一、施政綱領 1
二、選舉法規 17
三、政權組織 47
四、民政法規 172
五、軍事法規 197
六、財金稅糧 203
七、經濟管理 248
八、文化教育 276
九、土地租債 300
十、勞動法規 309
十一、婚姻繼承 317
十二、刑事法規 325
十三、司法審判與獄政 334
本卷參考文獻 342
第四卷 晉察冀邊區
一、施政綱領 1
二、選舉法規 22
三、政權組織 50
四、民政法規 158
五、軍事法規 212
六、財金稅糧 229
七、經濟管理 352
八、文教衛生 430
九、土地租債 469
十、勞動法規 507
十一、婚姻與繼承 523
十二、刑事法規 536
十三、公安法規 555
十四、司法審判及獄政 569
本卷參考文獻 626
第五卷 晉冀魯豫邊區
一、施政綱領 3
二、選舉法規 20
三、政權組織 34
四、民政法規 110
五、軍事法規 121
六、財金稅糧 140
七、經濟管理 199
八、文教衛生 228
九、土地租債 244
十、勞動法規 284
十一、婚姻繼承 300
十二、刑事法規 326
十三、公安法規 352
十四、司法審判與獄政 360
本卷參考文獻 455
第六卷 山東省 (上)
一、施政綱領 1
二、選舉法規 42
三、政權組織 59
四、民政法規 372
五、軍事法規 448
六、財金稅法 50
第六卷 山東省 (下)
七、糧食法規 1
八、經濟管理 54
九、文教衛生 176
十、土地租債 314
十一、勞動法規 434
十二、婚姻繼承 476
十三、刑事法規 485
十四、公安檢察 513
十五、司法審判與獄政 579
本卷參考文獻 625

第四輯
第一卷 華北解放區
一、施政綱領 1
二、政權組織 17
三、民政法規 93
四、財金稅糧 134
五、經濟管理 258
(一)工商貿易 258
(二)交通郵電 277
(三)農林水利 293
(四)科學技術 309
六、文教衛生 330
(一)文化教育 330
(二)衛生法規 386
七、土地租債 402
八、勞動法規 405
九、婚姻與繼承 413
十、刑事法規 429
十一、公安法規 438
十二、監察法規 452
十三、司法審判與獄政 466
本卷參考書目 518
第二卷 東北解放區
一、施政綱領 1
二、政權組織 17
三、民政法規 52
四、財金稅糧 54
五、經濟管理 71
六、文教衛生 131
東北人民政府關於東北區教育暫行實施辦法(草案)6件 153
七、土地房產租債 179
八、勞動法規 208
九、婚姻與繼承 242
十、刑事法規 255
十一、公安法規 269
十二、司法審判與獄政 298
十三、特設專題:內蒙古自治區法律法規 407
本卷參考書目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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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編者說明
一、革命根據地的法律文獻,堪稱“紅色法律經典”
所謂“紅色法律經典”(簡稱“紅色法經”),是指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領導人民在革命根據地內,由革命政權所制定的反帝反封建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法律文獻。
所謂“經典”,按《辭海》的解釋,是指“一定時代、一定階級認為最重要的、有指導作用的著作”。《漢語大詞典》的解釋是:“舊指作為典範的儒家載籍”,或者具有權威性的著作。以現代文學藝術作品為例,有許多被公認為“紅色經典”之作,如反映土地改革的小說和電影,有周立波的《暴風驟雨》和丁玲的《太陽照在桑干河上》;反映解放區婚姻制度改革的作品就更多,如《劉巧兒》《小二黑結婚》和《李二嫂改嫁》等等。這些文藝作品早已家喻戶曉,受到人們的普遍歡迎。可是,這些文藝作品所反映的法律母體,一般人卻不太了解。這正是本課題所要研究的對像,也就是本“選輯”所要收集的重要內容。大家知道,《暴風驟雨》和《太陽照在桑干河上》所描寫的是解放戰爭時期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運動,而指導那場土改運動的綱領性的法律文獻,是1947年10月在西柏坡召開的全國土地會議上研究制定的《中國土地法大綱》。該大綱明確規定,“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現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這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三大經濟綱領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中國土地法大綱》堪稱土地立法的“紅色經典”。同樣,上述反映解放區婚姻制度改革的文藝作品,無一不是各個歷史時期婚姻法規的寫照。例如《劉巧兒》的故事,是發生在1943年陝甘寧邊區的真人真事,它所反映的追求婚姻自由、反對包辦、買賣婚姻的主題思想,是以1939年制定的《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為依據的。《小二黑結婚》發生在抗日戰爭時期的華北抗日根據地,它所反映的婚姻自主、自由戀愛的思想,是1942年的《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條例》和1943年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的主題思想。《李二嫂改嫁》則發生在解放戰爭時期的山東解放區,它所詮釋的寡婦再婚的政策,是1945年3月《山東省婚姻暫行條例》所規定的“寡婦有再嫁與否之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上述婚姻立法,即成為革命根據地“紅色法律”的經典之作。
但是,革命根據地的土地改革法,不是隻有一個《中國土地法大綱》,而是還有它產生、發展的過程。中國共產黨成立後,在領導農民運動時,早就提出“耕地農有”的口號,並開始實行減租減息。在第一次國共合作時期,中國共產黨與孫中山共同研究,確定采取“二五減租”的政策,並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號。到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紅色革命根據地,先後制定了《井岡山土地法》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指導蘇區農民實行徹底的土地改革。抗日戰爭時期,根據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方針,在各抗日根據地內,分別頒布了若干《減租減息條例》,全面推行減租減息政策。到解放戰爭時期,在各解放區依照《中國土地法大綱》,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這便為全國解放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在新區開展土地改革運動,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同樣,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也有個逐步發展的過程:在中國共產黨成立後制定的政綱、決議中,以及工農運動制定的規約、條令中,確立了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四項原則,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以後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以及各解放區制定的《婚姻條例》中,作了具體規定。上述法律文獻在本“選輯”中,都可查到具體條文。
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規也是如此。比如反映勞動立法的文藝作品,有第一次大革命時期中國工人階級為反抗軍閥壓迫、爭取建立工會組織而發動的“安源路礦工人大罷工”和京漢鐵路工人“二七大罷工”,以及香港和廣州工人舉行的反帝愛國鬥爭――“省港大罷工”,都是以中國共產黨在1922年制定的《勞動法案大綱》作為指導綱領的。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之後在各抗日根據地內,陸續制定了各地區的《勞動保護條例》,都可在本“選輯”中窺見其發展、演變的進程。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既然大量的反映反帝反封建鬥爭的影視詩歌被稱作主旋律的“紅色經典”,那麼指導這些文藝作品的法律母體,理所當然更應屬於“紅色法律經典”。本叢書就是從幾十年來收集的大量法律文獻中,經過考察、校訂,選出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獻,編成《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選輯》,以供國內外專家及廣大讀者學習、研究中國近現代史及中國法制史,了解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發展、沿革的過程,總結歷史經驗。
但應指出,這裡所說的“紅色法律經典”,主要是指那些具有歷史價值並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獻。現在收入本“選輯”的,並非都是經典之作,有些規約、條令是臨時性的、地區性的應急之作;有些規定還帶有時代的局限性,因受主、客觀條件的影響,某些規定是不正確的,需要客觀地、全面地進行分析研究。之所以收集進來,是為了說明革命根據地的法制建設工作與其他工作一樣,有一個從無到有、由小到大、從萌芽雛形逐步走向成熟完善的發展過程。因此,統稱為“紅色法律資源”,都屬於“紅色法律文化遺產”的範疇。
本叢書內容涉及範圍很廣,包括以下各個部門法的歷史文獻:憲法施政綱領、選舉法、政權組織法、民政、外事、軍事、財政金融稅收、經濟管理(工農商貿合作社及知識產權)、文化教育與衛生、土地法、勞動法、婚姻與繼承、刑事法規、監察與公安檢察、司法審判及獄政,等等。
二、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民主法制史的上線始於何時?
現在在一般教材和史料彙編中,對於人民民主法制史的上線,多是從1927年蘇維埃紅色政權創立開始。誠然,1927年秋收起義後在農村根據地建立的蘇維埃政權,的確奠定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堅實基礎。但是,這僅僅是“流”,而不是“源”。大量的歷史事實證明,我國人民民主法制的產生,應將中國共產黨的成立和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建立的廣東革命根據地作為起點。中國共產黨成立後,明確提出驅除國際帝國主義、打倒封建軍閥、建立“真正民主共和國”的政治綱領,並陸續制定了有關人民民主法制的若干基本原則。為了實現上述反帝反封建的政治綱領,中國共產黨積極領導開展了三方面的鬥爭,即工人運動、農民運動以及同孫中山領導的中國國民黨進行合作,共同開創了廣東革命根據地。在工人運動中,制定了最早的工會條例和勞動立法。在農民運動中,實行減租減息,制定《農民協會章程》,並以農民協會作為臨時的基層政權,待條件具備時建立普選的鄉村自治委員會以及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縣政府委員會制度。特別是在工農運動的實踐中,創建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三株珍貴“萌芽”――省港罷工工人代表大會、各級(主要是省級)農民代表大會以及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裝起義中建立的上海市民代表大會。同時在中國共產黨的政綱宣言和工農運動產生的規約、條令中,提出了婚姻制度改革的立法原則,確立男女平等的財產權和繼承權;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反革命罪”的概念,制定《反革命罪條例》《懲治土豪劣紳條例》和《懲治貪污條例》,建立了新型的革命法庭;改革司法制度,並在工農革命組織中成立了最早的人民調解機構;等等。這一切都可以從本“選輯”中得到充分證實。
三、《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選輯》的體繫結構
全書共分為4輯:
第一輯為“中國共產黨成立後與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法律文獻(1921―1927)”。
第二輯為“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法律文獻(1927―1937)”。
第三輯為“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老解放區的法律文獻(1937―1949)”。
第四輯為“解放戰爭時期新解放區的法律文獻(1945―1949)”。
在每一輯中,根據其實際情況及史料的多少,有的分為上下卷(如中央蘇區),有的分列多卷本(如抗日根據地)。
革命的前輩在政權與法制建設方面所遺留的這些豐富史料,不僅為法制史學的研究創造了有利條件,而且對於政治史、經濟史、文化史以及各個部門法史都有極重要的研究價值。期望大家能對這些史料進行深入、繫統的探討,相信不久的將來,定會有高水平的論著不斷問世。
六十多年來,先後參加本“選輯”史料彙集工作的,有以下同志:常風、毛天祜、梁秀如、郝正宇、關子健、胡大展、雷晟生、範明辛等。其中大部分現已作古,僅以本書的出版,告慰他(她)們的在天之靈。
多年來,在收集與研究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的過程中,得到有關單位與專家的指導和幫助,特借本“選輯”出版之機,再次表示衷心感謝!本“選輯”存在的缺點、錯誤,歡迎各位專家與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先後應邀參加本課題組的成員有:馬小紅、趙曉耕、侯欣一、丁相順、高仰光、黃東海、陳和平、段俊傑等。其中,黃東海、陳和平、段俊傑參加了部分文稿的校訂及其他輔助工作。此外,還有一個十多人的“家庭總後備隊”,祖孫三代齊上陣,從早期的手抄復寫和手工打字,到後期的電腦打字、校對、改錯、圖書借閱、網上購書、文獻拍照、圖表復制,以及各種事務性工作,都為本“選輯”的出版作出一定貢獻。
編 者
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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