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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史(第六版)/新編21世紀法學繫列教材 [The Legal Histo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1192-1728
【優惠價】
745-1080
【作者】 曾憲義趙曉耕夏錦文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79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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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79640
版次:6

商品編碼:12641247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新編21世紀法學繫列教材
外文名稱:The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20-03-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96

字數:634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曾憲義,趙曉耕,夏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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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國法律史(第六版)/新編21世紀法學繫列教材》以中國法律史研究傳統體例為綱,以歷史時序為經,以每一王朝的法律思想、立法概況、主要法律制度為緯,對以中華法繫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進行了繫統的論述。在具體編寫中,力求做到思想與制度相關,典籍與事例互證,重點與特點突出,內容涉及自夏商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中國法律歷史發展進程,覆蓋了當代中國法律史研究的基本框架體繫。教材編訂追求文本的可讀性、知識性和實用性,強調章目重點,設置延展閱讀,輔以相關案例、圖片和課後深度閱讀、思考題、應試試題。全書脈絡清晰、內容豐富、用語準確、論述簡明,為讀者提供了翔實的法律史素材,闡述了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的思維模式。通過對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識和典型案例的學習討論,把握中國法律史的基本理念、概念和原理,讀者可以獲取更多的參考信息和思考空間,能夠正確理解和有效運用法學與史學知識,取精用宏、融會貫通地分析中國傳統法治理論問題,重述與反思中國法治建設與法制轉型中所延續的中國傳統法律理念,探尋中國當今法制改革中的中國法治脈絡。

作者簡介

曾憲義 男,1936—2011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一級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名譽 院長、法律史博士學位點建立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 學院院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第一副主任委員、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法學與 教育學專家組召集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中國法律史學會第四屆理事會會長。
趙曉耕 男,1960年生,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馬克思主 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教材 《中國法制史》首席專家;中國人民大學臺灣法律問題研究所所 長、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刑法史研究所所長及中國人民大學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副主任;中國法律史學會常務理事、執行會長 (第8-9屆),老莊與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中 國法學會法治文化研究會副會長。

內頁插圖

目錄

目 錄
上 編
同時期外國法律文化概況3
第一章 夏商時期法律思想與制度7
第一節 中國法的起源及早期的法觀念7
第二節 夏代法律思想與制度 13
第三節 商代法律思想與制度 15
第二章 西周時期法律思想與制度 23
第一節 “明德慎罰”思想的推行 23
第二節 立法概況與法律形式 27
第三節 刑事法律制度 29
第四節 民事法律制度 32
第五節 經濟法律制度 34
第六節 行政法律制度 36
第七節 司法制度 37
第三章 春秋戰國時期法律思想與制度 42
第一節 諸子百家對於成文法運動的反應 42
第二節 春秋末期的 “鑄刑鼎”事件及其歷史意義 49
第三節 戰國時期的成文法運動及其發展 51
第四節 商鞅變法及其歷史意義 54
第四章 秦代法律思想與制度 57
第一節 立法背景與法律思想 57
第二節 立法概況與法律形式 61
第三節 法律制度 63
第四節 司法制度 74
第五章 漢代法律思想與制度 80
第一節 漢代法律思想與立法背景 80
第二節 立法概況與法律形式 85
第三節 法律制度 88
第四節 漢代的刑法制度與刑罰改革 91
第五節 司法制度 98
中 編 同時期外國法律文化概況 107
第六章 魏晉時期法律思想與制度 111
第一節 法律思想與立法背景 111
第二節 立法概況與法律形式 116
第三節 法律制度 121
第四節 司法制度 128
第七章 隋唐時期法律思想與制度 134
第一節 法律思想與立法背景 134
第二節 立法概況與法律形式 136
第三節 法律制度 144
第四節 司法制度 159
第八章 時期法律思想與制度 168
第一節 宋代法律制度 168
第二節 遼金兩代立法概況及法制特點 184
第代法律制度 185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192
第一節 明代立法思想與立法概況 192
第二節 明代法律內容的發展及其特點 196
第三節 明代司法制度的發展變化 213
第十章 清代法律思想與制度 (上) 219
第一節 法律思想與立法背景 219
第二節 立法概況與法律形式 221
第三節 法律制度 223
第四節 司法制度 236
第十一章 清代法律思想與制度 (下) 247
第一節 清末法律改革的歷史背景 247
第二節 近代法律思想的引進與傳播 250
第三節 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內容 255
第四節 清末司法制度的變化 265
第五節 變法修律的特點及影響 270
下 編 同時期外國法律文化概況 279
第十二章 中華民國法律思想與制度 283
第一節 南京臨時政府時期的法律思想與制度 283
第二節 北京政府時期的法律思想與制度 294
第三節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法律思想與制度 308
第十三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思想與制度 (上) 326
第一節 革命根據地法律思想 326
第二節 工農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 334
第三節 抗日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 344
第四節 解放區人民民主政權法律制度 356
第十四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思想與制度 (下) 367
第一節 法律思想與立法背景 367
第二節 立法概況與法律形式 369
第三節 法律制度 373
第四節 司法制度 383
後 記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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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第三節 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內容
一、清末的 “預備立憲”
(一)清末 “預備立憲”的主要活動
所謂 “預備立憲”,是清廷在1906年以後推行的一場以預備 “仿行憲政”為名的自上而下 的政治改革活動。1901年以慈禧太後為首的清廷宣布實施 “變法”、實行 “新政”以後,國內 外矛盾並沒有因此而緩和。要求推翻清廷統治的資產階級革命派、統治階層內部的改良派,以 及與清廷既有共同利益又存在重大分歧的西方列強,都對清廷造成了極大的壓力,要求其進行 政治變革。面對越來越強大的政治、輿論壓力,清廷不得不考慮 “預備立憲”,企圖以此來緩 和內外矛盾和輿論的強大壓力。1905年,清廷派遣以載澤為首的五大臣出國,赴日本、歐洲 “考察憲政”,史稱 “五大臣出洋”。1906年8月,五大臣完成 “考察”回國後,在向慈禧太後 上奏的密折中陳述了實行君主立憲的三大利處:“以今日之時勢言之,立憲之利最重要者三端: 一曰皇位永固。立憲之國,君主神聖不可侵犯,故於行政不負責任,由大臣代負之;既偶有失 宜,或議會與之反對,或經議院彈劾,不過政府各大臣辭職,另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 可遷,君位萬世不改,大利一。一曰外患漸輕。今日外人之侮我,雖由我國勢之弱,亦由我政 體之殊,故謂為專制,謂為半開化,而不以同等之國相待。一旦改行憲政,則鄙我者轉而敬 我,將變其侵略之政策,為和平之外交,大利二。一曰內亂可彌。海濱洋界,會黨縱橫,甚者 倡為革命之說。顧其所以煽惑人心者,則曰政體專務壓制,官皆民賊,吏盡貪人,民為魚肉, 無以聊生,故從之者眾。而今改行憲政,則世界所稱公平之正理,文明之極軌,彼雖欲造言而 無詞可借,欲倡亂而人不肯從,無事緝捕搜拿,自然冰消瓦解,大利三。”① 為了說明 “立憲” 對於清政府統治沒有害處,載澤等人還在密折中表示,在中國將要實行的,隻不過是 “預備立 憲”而已: “不知今日宣布立憲,不過明明宗旨為立憲之預備。至於實行之期,原可寬立 年限。”②
五大臣密折所言立憲之 “三大利”,特別是第一利 “皇位永固”,打消了慈禧太後等的顧 慮。慈禧太後幾經考慮,終於於1906年9月1日 (清光緒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以光緒皇帝 的名義發布 “宣布預備立憲”上諭,表示: “時處今日,惟有及時詳晰甄核,仿行憲政,大權 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以立國家萬年有道之基。”但是, “目前規制未備,民智未開”,不能 “操切從事,塗飾空文”,隻能 “分別議定,次第更張”,實行 “預備立憲”,“俟數年後,規 模粗具,查看情形,參用各國成法,妥議立憲實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①。而且,清政府在該 上諭中強調,預備立憲應該以 “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為原則,也就是說,立憲的根 本,在於鞏固朝廷既有的一切統治大權,準予 “輿論”即社會大眾討論的僅是 “庶政”。更有甚 者,在該上諭中,清政府要求士、庶人等,“各明忠君愛國之義,合群進化之理。勿以私見害公 利,勿以小忿亂大謀。尊崇秩序,保守和平,豫備立憲國民之資格”。很顯然,清政府宣布 “預 備立憲”的真實目的在於要求天下臣民 “忠君愛國”“尊崇秩序”,並非 “立憲”或 “憲政”。而且 有論者認為,清朝政府在所謂的 “預備立憲”過程中,“借立憲之名,行斂財之實”。
在發布 “預備立憲”上諭以後,清政府於1906年開始推行 “官制改革”,並著手草擬 《資 政院院章》和 《諮議局章程》及起草 《欽定憲法大綱》。1908年,清政府陸續公布上述三項憲 法性文件,同時,為將來開設國會進行準備,於1909年在各省設立 “諮議局”,1910年在中央 設立 “資政院”。1911年10月,在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以後,清政府又匆匆拋出 《憲法重大 信條十九條》(簡稱 《十九信條》)。但這些絲毫未能改變清王朝崩潰的命運。隨著清王朝的覆 滅,“預備立憲”的政治改良也自然收場。在清末 “預備立憲”活動中,產生了兩個重要憲法 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與 《十九信條》。
(二)《欽定憲法大綱》與 《十九信條》
1. 《欽定憲法大綱》
《欽定憲法大綱》是由 “憲政編查館”編訂,於1908年8月27日頒布的憲法文件。制定、 公布 “憲法大綱”是清朝政府 “預備立憲”活動的一個重要步驟。 《欽定憲法大綱》也就成為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有 “憲法”字樣的憲法性文件。
《欽定憲法大綱》共23條,分正文 “君上大權”與附錄 “臣民權利義務”兩個部分。第一 部分 “君上大權”共14條。第1條、第2條規定了皇帝至高無上的地位:“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繫,永永尊戴。”“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第3條至第14條,則具體規定了 皇帝在立法、行政、司法、軍事、宣布戰爭與媾和、宣布戒嚴、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會 等方面的絕對權力,並在許多條文之後加上 “議院不得干涉”“皆非議院所得干預”等詞語, 以保證君主的絕對權力。從本質上看,關於君上大權的規定實際上是將君主已經具有的獨裁權 力加以文字化而已。在該大綱的附錄部分,也羅列了一些臣民的權利、義務,但對於每項臣民 權利,均以 “在法律範圍內”作為限制語,並規定皇帝 “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無論在結構形式上還是在條文內容上, 《欽定憲法大綱》都充分體現了 “大權統於朝廷” 的精神。主持編訂該大綱的憲政編查館在 《會奏遵議憲法大綱暨議院選舉各法並逐年籌備事宜 折》中明白表示:“故一言以蔽之,憲法者所以鞏固君權,兼以保護臣民者也。臣等謹本斯義, 輯成憲法大綱一章,首列大權事項,以明君為臣綱之義;次列臣民權利義務事項,以示民為邦 本之義。雖君民上下同處於法律範圍之內,而大權仍統於朝廷;雖兼采列邦之良規,而仍不悖 本國之成憲。”① 《欽定憲法大綱》的制定與頒布,再次明白地表露出清朝統治集團以仿行西方 君主立憲制,維護自己專制集權統治的本質。因此, 《欽定憲法大綱》的頒布並沒有能夠滿足 各個政治派別的需求。該 《大綱》公布以後,立即遭到社會各界的強烈批評與反對。不僅資產 階級革命派沒有因此停止革命活動,就連統治集團內部的溫和改良派也大感失望,清朝的統治 陷入更深的危機之中。
2. 《十九信條》
《十九信條》全稱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它是清政府於武昌起義爆發以後拋出的一個應 付時局、挽救自身統治的應急性憲法文件,也是清朝統治集團頒布的最後一個憲法性文件。
1911年10月10日,著名的武昌起義爆發了,並很快席卷大半個中國,南方各省紛紛宣布 脫離清朝政府而獨立。為挽救垂危的統治,清政府一方面急忙調兵遣將,企圖用武力撲滅南方 的革命烈火;另一方面被迫作出政治上的讓步,下達 “罪己詔”,並宣布解除黨禁、赦免戊戌變法以來的 “國事犯”,同時命令剛組成不久的 “資政院”迅速起草憲法,企圖以此度過統治 危機。於是,資政院僅用三天時間就擬定出了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並於1911年11月3 日 (清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公布。
從總體上看,《十九信條》大大縮小了皇帝的權力,擴大了議會及政府總理的職權。《十 九信條》規定:“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 (第3條);“皇位繼承順序,於憲法規定 之”(第4條);“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皇帝頒布之” (第5條); “海陸軍直接皇帝統率, 但對內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 (第10條)等。不過, 《十九信條》仍強調 “大 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第1條)、 “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第2條)。尤其是 《十九信條》 完全著眼於皇帝與國會之間的權力關繫,並沒有觸及保障人民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從制定 的背景和實際內容看,《十九信條》是清朝政府在政權崩潰前夕拋出的 “急就章”,並沒有 取得其希望獲得的效果。在 《十九信條》公布後不到兩個月,1912年2月,清朝宣統皇帝 被迫宣布退位,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在南京正式成立,中國兩千年的君主專制制度到此 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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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法學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並居於先導性的戰略地位。在我國社會轉型的新世紀、新階段,法學教育不僅要為建設高素質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服務,而且要面向全社會培養大批治理國家、管理社會、發展經濟的高層次法律人纔。近年來,法學教育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法科數量增長很快,教育質量穩步提高,培養層次日漸完善,目前已經形成了涵蓋本科生、第二學士學位生、法學碩士研究生、法律碩士研究生、法學博士研究生的完整的法學人纔培養體繫,接受法科教育已經成為莘莘學子的優先選擇之一。隨著中國法治事業的迅速發展,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法學教育的事業大有可為,中國法學教育的前途充滿光明。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於育人,在於塑造德纔兼備的高素質人纔。法學教育的宗旨並非培養隻會機械適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載著培養追求正義、知法懂法、忠於法律、廉潔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務。要完成法學教育的使命,首先必須認真抓好教材建設。我始終認為,教材是實現教育功能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法學教材不僅僅是法學知識傳承的載體,而且是規範教學內容、提高教學質量的關鍵,對法學教育的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一,法學教材是傳授法學基本知識的工具。初學法律,既要有好的老師,又要有好的教材。正如馮友蘭先生所言:“學哲學的目的,是使人作為人能夠成為人,而不是成為某種人。其他的學習(不是學哲學)是使人能夠成為某種人,即有一定職業的人。”一套好的教材,能夠高屋建瓴地展示法律的體繫,能夠準確簡明地闡釋法律的邏輯,能夠深入淺出地敘述法律的精要,能夠生動貼切地表達深奧的法理。所以,法學教材是學生學習法律的向導,是學生步入法律殿堂的階梯。如果在入門之初教材就有偏頗之處,就可能誤人子弟,學生日後還要花費大量時間與精力來修正已經形成的錯誤觀念。
第二,法學教材是傳播法律價值理念的載體。好的法學教材不僅要傳授法學知識,更要傳播法律的精神和法治的理念,例如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尊重權利的觀念。本科生、研究生階段的青年學子,正處在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階段,一套優秀的法學教材,對於他們價值觀的塑造和健全人格的培養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法學教材是形成職業共同體的主要條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賴於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生成。一套好的法學教材,向法律研習者傳授共同的知識,這對於培養一個接受共同的價值理念、共同的法律思維、共同的話語體繫的法律共同體,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法學教材是所有法律研習者的良師益友。沒有好的教材,一個好的教師或可彌補教材的欠缺和不足,但對那些沒有老師指導的自學者而言,教材就是老師,其重要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長期以來,在我們的評價體繫中,教材並沒有獲得應有的注重,對學術成果的形式優先考慮的往往是專著而非教材。在不少人的觀念中,教材與創新、與學術精品甚至與學術無緣。其實,要真正寫出一部好的教材,其難度之大、工作之艱辛、影響之深遠,絕不低於一部優秀的專著,它甚至可以成為在幾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內發揮作用的傳世之作。以查士丁尼的《法學階梯》為例,所謂法學階梯,即法學入門之義,就是一部教材。但它概括了羅馬法的精髓,千百年來,一直是人們研習羅馬法最基本的著述。日本著名學者我妻榮說過,大學教授有兩大任務:一是寫出自己熟悉的專業及學術領域的講義乃至教科書;二是選擇自己最有興趣、最看重的題目,集中精力進行終生的研究,實際上,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寫出一部好教材,必須要對相關領域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體繫,還要能以深入淺出的語言將問題講清楚、講明白。沒有編寫教材的基本功,實際上也很難寫出優秀的專著。當然,也隻有對每一個專題都有一定研究,纔能形成對這個學術領域的完整把握。
雖然近幾年我國法學教育發展迅速,成績顯著,但是法學教育也面臨許多挑戰。各個學校的師資隊伍和教學質量參差不齊,這就更需要推出更多的結構嚴謹、內容全面、角度各有側重、能夠適應不同需求的法學教材,為提高法學教學和人纔培養質量、保障法學教育健康發展提供前提條件。
長期以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始終高度重視教材建設。作為新中國成立後建立的第一所正規的法學教育機構,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繫最早開設了社會主義法學教學課堂,編寫了第一套社會主義法學講義,培養了新中國第一批法學本科生和各學科的碩士生、博士生,產生了新中國最早的一批法學家和法律工作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繫因此被譽為“新中國法學教育的工作母機”。半個多世紀以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培養了大批優秀的法律人纔,並為法學事業的振興和繁榮作出了卓越貢獻,也因此成為引領中國法學教育的重鎮、凝聚國內法律人纔的平臺和溝通中外法學交流的窗口,並在世界知名法學院行列中嶄露頭角。為了對中國法學教育事業作出更大的貢獻,我們有義務也有責任出版一套體現我們最新研究成果的法學教材。
承蒙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的大力支持,我們組織編寫了本套教材,其中包括本科生用書、法律碩士研究生用書、法學研究生用書和司法考試用書四大繫列,分別面向不同層次法科教育需求。編寫人員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師為主,反映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整體的研究實力和學術視野。相信本套教材的出版,一定能夠為新時期法學教育的繁榮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
是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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