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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隨采動 龔雲峰政府采購文集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經濟科學出版社
【市場價】
608-880
【優惠價】
380-550
【作者】 龔雲峰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14159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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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14159592
版次:1

商品編碼:11765007
品牌:經濟科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5-08-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506
字數:600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龔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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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龔雲峰同志用敏銳的眼光、冷靜的思維,把政府采購實踐工作與理論研究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從集中采購從業人員、評審專家、理論研究者等多個角度客觀地表達了自己的觀點。
特別是其中對三種非招標采購方式的論述、《從歷史的角度辯證地看待采購中心的設立》、《十年政府采購工作的反思——關於定牌采購深層次原因分析及對策研究》等文章,值得深入探討交流。
這本文集無論對於各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代理機構以及其他部門的政府采購從業人員,還是評審專家、供應商,都會有所受益。

作者簡介

龔雲峰,現任江蘇省產權交易所副所長,1999~2014年問先後曾任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綜合科科長、副主任。正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9幣,ITC注冊采購師培訓師,江蘇省第四期“333工程”中青年科學技術帶頭人,《中國政府采購報》專家顧問,泰州學院兼職教授,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2012年1月被第七屆全國政府采購集采年會組委會、政府采購信息報社評選為2011年度政府采購十大陽光人物。2012年中國政府采購獎評選榮獲“十年人物獎”。
參與編寫了全國第一套政府采購專業培訓教材、江蘇省第一套采購師職稱考試指導教材、江蘇省政府采購繼續教育培洲教材。在采購中心工作期間,組織了江蘇省省級單位首次政府采購活動和公開招標,主持和參與了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的所有重大采購項目,有些項目的采購文體已成為全省及周邊地區的模本;組織開發過采購中心內部業務管理繫統和網上采購繫統,制訂了采購中心內部一整套管理制度,參與了多項國家和省級政府采購制度的制訂。

目錄

法規篇
《政府采購法》對集中采購機構的影響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尚未解決的幾個問題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對十八號令的影響
鈍化矛盾留空間細化操作可借鋻——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政府采購工作的影響和借鋻
政府采購三種評標方法之評析
論競爭性談判
論單一來源采購
論詢價
淺議《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政府采購基礎規範性工作邁出重要一步——解讀《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理論篇
從歷史的角度辯證地看待采購中心的設立
——謹將此文獻給自己從事政府采購工作十二年之際
打造集中采購機構誠信品牌
建立內部監督制衡機制
——關於集中采購機構內部機構設置的探討
分與合,孰重孰輕?
——關於江蘇省省級集中采購機構並存現像的啟示
關於集中采購機構在評審過程中相關權力的探討
推廣集中采購是政府采購制度前行的基礎
十年政府采購工作的反思
——關於定牌采購深層次原因分析及對策研究
協議供貨並非終極采購方式
“七結合”推進批量集中采購
借鋻政府采購制度加強國企采購管理
如何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

實戰篇
以法律規定為依據靠細節取勝
——關於招標文件發售和投標文件接收環節應注意的事項
開標環節易發問題及處理方式
評審現場值得關注的幾個細節問題
沒有廠家授權能參加政府采購嗎?
——關於參加政府采購的代理商是否必須生產廠商授權問題的探討
完善聯合體投標,促進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
——關於聯合體投標有關問題的探討
中標候選人:一個定義不明的緩衝區
不完善法律法規,中標人可能永遠拿不到通知書
——有感於《中標了為何拿不到通知書》
“習慣性流標”之會診處方
——關於多次廢標項目實施政府采購的探討
督查讓“陽光工程”更燦爛
采購人如何選擇定點供應商
江蘇省良種政府采購的啟示
論專用設備的政府采購
關於做好服務類政府采購項目的探討
換個角度看政采:7小時評審經歷全記錄

經驗篇
供應商技巧篇
案例篇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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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心隨采動 龔雲峰政府采購文集》:
8.明確了投標人相互串標、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情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對投標人相互串標情形,第四十條對視同投標人相互串標情形,第四十一條對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投標人相互串標、招標人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在招標過程中屢見不鮮,但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頒布前,對於相互串標具體情形的認定,卻一直是法律上的空白,僅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降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實際采購過程中,不僅招標方式存在相互串標行為,政府采購其他采購方式也存在類似的相互串標情形,《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分別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供應商的惡意串通情形,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對如何認定惡意串通情形卻沒有相應的規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一百O六條明確了五種惡意串通的具體行為。筆者認為,惡意串通是當前政府采購面臨的最大黑洞,隻有堵住這個黑洞,纔能讓政府采購真正變成“陽光工程”,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對惡意串通具體行為的規定,遠遠滿足不了堵住黑洞的需要,因此,筆者建議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應增補相關內容,以利於在具體采購活動中對照執行。
9.五個“不得”有新意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對評標委員會作出了五個“不得”的規定,尤其是“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有點新意。《(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三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評審工作開始前或評審工作過程中,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進行任何有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說明。隻是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作出了規定,但並未對評標委員會的類似行為進行規定。筆者認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應當借鋻該條例的五個“不得”,對評審專家的行為進行相應的規範,有利於促進政府采購更加公平、公正。
10.澄清環節進一步細化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對於投標人主動要求澄清或說明,筆者在評審現場確實遇到過,對於是否接受其澄清或說明,一直沒能找到標準答案,隻是把握一個原則,即其澄清或說明不能對投標文件進行實質性的更改,但有時投標人的澄清或說明還是會對評標委員會產生一定影響。明確不得接受其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可以為投標人營造更加公平的競爭氛圍,也促使其必須將更多的精力投入投標文件的制作環節。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未對是否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做出規定,筆者建議,可借鋻《(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做法,對評審現場(包括評標、談判、詢價)的澄清、說明做出進一步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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