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仍然堅持一審辯護觀點:偵查過程中取證程序違法,一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
1.一審法院判處上訴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殺人罪並處以死刑,對偵查過程中的取證程序嚴重違法卻視而不見
(1)刑訊逼供後果嚴重,一審法院視而不見。
本案一開庭,被告人杜培武就向法庭陳述了在偵查過程中遭受刑訊逼供的情況,並將手上、腿上及腳上的傷痕讓合議庭及訴訟參與人過目驗證,以證實其所述慘遭刑訊逼供事實的客觀存在,當庭一審合議庭人員是親眼所見、歷歷在目的。而且被告人杜培武在與辯護人第一次會見時當即就提交了《控告書》給辯護人,同時告知辯護人:其被刑訊逼供的傷情已由駐監檢察官驗證並拍了照片,駐監檢察官還收取了《控告書》。公訴機關用某個審訊的錄像片斷來否定全案的審訊情況,企圖排除刑訊逼供,但這種斷章取義的視聽資料根本不能證明其主張,顯屬此地無銀三百兩。據此,辯護人提請法庭注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規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請求法庭依照這一規定確認被告人杜培武所作的供述無效!請求法庭向昆明市第一看守所駐監檢察官提取相關照片和資料(附被告人在審判前的有關控告書)!一審法院對此重要的程序問題也是僅僅表面慎重,休庭後再次質證,仍輕信了公訴人所稱“看守所檢察官拍的照片(上訴人被刑訊之傷情照片)未找到”之說法而判定,並認定:一審辯護人“未能舉證”,僅僅是對證據評說和推論。而事實上辯護人當庭二次口頭、事後二次書面申請法庭前往看守所提取“傷情照片”。但法庭卻為何不提?這不是被告人的權利?這不是辯護人的舉證?一審法庭當庭的傷情驗證不是證據嗎?怎麼審完之後又忘了呢?
(2)虛構“剎車踏板”、“油門踏板”上有足跡附著泥土的證據,誤導偵查視線,後果嚴重。而這一重要情況,公然被一審法院以警方的“補充勘驗”或僅僅是“某一證據記錄的疏漏”而忽略不計,使上訴人杜培武被判處死刑。
一審法院毫無選擇地完全采信了公訴機關所使用的鋻定源來路不清、純屬主觀推斷的鋻定結果。在根本沒有“剎車踏板”、“油門踏板”附有足跡泥土的任何依據的情況下,判決被告人有罪而且處以死刑的關鍵性鋻定結果,是虛構了來源還是工作失誤?一審法院的判決和公訴人當庭的解釋是不符合事實並違背有關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