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在最近20多年的刑法學教學過程中,我感觸很深的一件事情是:大學裡的刑法學教學對體繫性的理論講得比較多,無論是本科生、刑法學碩士研究生還是博士研究生,在學習過程中都自覺或不自覺地將學理論作為首要任務。這樣做當然是有道理的,否則,就無法形成“體繫的思考”。但是,學習刑法還不能僅僅停留於此。關注司法的態度,審視法官如何思考,對司法實務中的認識偏差進行梳理,培養解決實務難題的能力,注重“問題的思考”,在理論和實踐的結合點上學習刑法,從而尋找刑法學發展的契機,其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我經常對學生講,學刑法就必須去看法院的判決,或者多看一些案例書,這是很重要的方法訓練,這樣纔能充分了解實務,纔有可能把刑法真正地學懂弄通。但是,也不得不說,目前絕大多數判決在說理這一點上不盡如人意,有特別大的提升空間;很多案例分析書似乎比較強調結論的唯一正確性,對爭議觀點的列舉雖多,但對分析過程的展示不夠充分,也很難看出分析者的刑法方法論。這樣說來,閱讀判決書或市面上流行的案例分析書的局限性也是客觀存在的,通過閱讀這些材料繫統訓練學生的刑法思維,讓其找到學習刑法的“感覺”,似乎難度也很大。此外,有的同學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也苦於無法準確解答刑法主觀題,目前的案例分析書籍很難為他們復習迎考提供精準的指導。因此,編寫一本如何思考刑法問題、如何解答刑法難題的書就是有必要的。對這一點,蔣浩副總編和我有高度共識,本書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他多次提議、催促的產物。
根據上述定位,我組織編寫的本書就不是一本簡單的案例分析書,不是單純地將案件處理結論告訴讀者,而是希望通過清晰梳理面對刑法難題時的思考方法、分析過程,來培養說理的能力。本書對解題方法的探討,涉及刑法總論和各論,對於本科生、研究生學習刑法,以及實務工作者提高其刑事案件處理能力、水平,應該都會有所幫助。
關於本書的編寫,有以下問題需要特別作出交代。
一、關於案例的選擇和使用
本書所選取的案例都是司法實務中真實發生的,原則上不涉及教學案例,以確保所討論的問題無限貼近司法實踐。案例來源有:(1)連續出版物《刑事審判參考》中的指導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導性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載的案例;(4)地方各級法院判決的部分疑難案例;(5)由於涉及被告人隱私等原因並未公開,但有關報刊、書籍刊載了大致案情的案例。出於在寫作中展示問題意識及分析重點的需要,對有的案件的案情進行了適度改編、加工;在每一題的開篇都用腳注標明了案例來源,且對改編過的案例予以特別說明。每一題所討論的案例都不相同,對刑法知識點的分析也盡可能避免重復。
當然,即便這樣,不同章節所涉及的重要知識點仍有可能有重疊或交叉,例如,未遂犯的認定在實踐中至關重要,與此有關的案例就可能有多個,不過其側重點有所不同。全書各題對案情的交代都盡量簡潔,僅基於必要性的考慮把主要的焦點展示出來(當然,對於部分經濟犯罪的案情交代文字可能會多一些)。
另外,各題作者出於寫作需要,對案例交代的繁簡程度不同:有的案情略作交代就能夠確保後續分析順利進行,介紹案情的文字就很少;有的問題,如正當防衛的認定、認識錯誤的處理等,如果不將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行為手段等交代清楚,後續分析要想得出明確的結論就比較困難,介紹案情的文字就會多一些。此外,有的分析為了對刑法疑難問題發掘得更深,可能對實際案例加工和修改的幅度就大一些;有的涉及多個知識點的刑法題可能由多個實務中發生的案例組合而成。對於讀者而言,最為關鍵的是通過閱讀本書提高解答刑法題的能力,而不必過於在意案例的真實與否以及細節詳略。
二、關於犯罪論體繫
本書在分析具體犯罪問題時,按照階層論的邏輯和理念進行,尤其重視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以凸顯體繫性審查思維方法的優點。
在具體寫作時,多數情形下並未使用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術語,但寫作者的思考邏輯是階層性的。在討論被告人是否構成某一具體罪名或分則的具體問題時,基本采用了“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犯罪排除事由”的分析進路。犯罪排除事由部分包括違法性阻卻事由和責任阻卻事由,遇到需要具體分析阻卻事由時,直接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責任年齡等概念之下展開寫作。因此,本書的寫作運用了階層犯罪論的邏輯,但沒有照搬國外的三階層論。
之所以明確寫出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犯罪排除事由的審查框架,主要是考慮到:本書對刑法問題的解答,既要使初學者在看完案例解析後了解具體的知識點,同時還能讓他們在大腦裡搭起分析解決案件的邏輯架構。
在很多情況下,被告人有無故意過失是非常清楚的,對於犯罪主觀要件,在分析案例時就未作特別交代,有的用一兩句話簡單帶過(如“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主觀構成要件,具有犯罪故意”)。此外,在違法阻卻事由和責任阻卻事由都明顯不存在的場合,就隻交代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僅在對犯罪排除事由存有爭論時,纔在相應標題下展開分析。
有的案例主要涉及刑法總論問題(如緊急避險是否成立),對此,本書的處理方式是:先交代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客觀和主觀構成要件,然後再討論作為違法阻卻事由的緊急避險是否存在。在對未遂、共犯等其他刑法總論問題的分析中,由於客觀未遂論、共犯從屬性等問題成為討論重點,因此,對構成要件及不法的一般性討論就相應簡化。
有的案件有三個或四個知識點,其中某一知識點特別重要(例如不作為、客觀歸責)的,就在階層犯罪論體繫的相應位置詳細分析該知識點。
我的想法是,通過在具體分析案件時對犯罪論體繫的運用,來培養讀者在解答刑法問題時“既見樹木、又見森林”的能力,形塑讀者的現代刑法思維。
三、關於爭論觀點的處理
由於對多數案例的分析都不涉及“刑法學派之爭”的問題,因此,絕大多數章節都按照目前刑法理論的多數說展開。
對於涉及學派論爭的部分(如故意的體繫性地位、未遂犯、不能犯、偶然防衛、打擊錯誤等),我並沒有預設立場,由各位作者根據其學術興趣、立場等自行判斷。當然,對某一問題立足於行為無論進行寫作的,對相反觀點(結果無價值論)也會略有交代。例如,關於偶然防衛的案例分析,本書基本采用了未遂犯說的主張,但在分析部分,也會簡單提到結果無價值論者中還有學者贊成無罪的結論。有的問題爭議很大,也可能采用了開放性結論,或僅表明作者的傾向性態度。
由於有多位作者參與寫作,即便對同一知識點,在不同的案例分析中,不同的作者其觀點也可能不盡相同(例如,在多個案例中都涉及對結果加重犯的理解問題,對其中的“直接性原理”的要求,不同的寫作者分歧就很大),這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中都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法律人的技藝是論證和解釋,“真理越辯越明”,必要的論爭對於推動刑法學發展、妥善處理刑法爭議問題大有裨益。因此,本書並不強求觀點的統一,以給讀者提供更多思考的空間。
此外,對於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處理結論不一致的,作者會在寫作過程中表明自己的傾向性意見,並對自己的主張盡可能展開說理。比如,針對檢察機關起訴故意殺人罪,法院判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件,在寫作時,就會分別檢驗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並對當前案件與哪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更加符合進行論證。
本書的撰稿人分別為(以姓氏音序排列):柏浪濤(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撰寫第12、13、15、17、18、22、26、33、34、36題)、陳文濤(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撰寫第14、29、31、41、42、47、49題)、段蓓(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撰寫第4、6—10、20題)、方軍(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撰寫第19、37、46題)、孟紅艷(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撰寫第24、25、30、35、44、45、48、51題)、楊緒峰(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撰寫第3、16、23、28、32、38、39、43題)、周光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撰寫第1、2、5、11、21、27、40、50題)。全書由我先後三次統改定稿,柏浪濤、楊緒峰協助我承擔了一部分統稿工作。
本書的編寫是一種嘗試,錯訛在所難免,我和其他幾位作者都誠摯期待讀者們不吝賜教!
周光權
2021年9月8日於清華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