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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答刑法題 周光權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北京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971-1408
【優惠價】
607-880
【作者】 周光權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1324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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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1324783
版次:1

商品編碼:13441768
品牌:北京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21-10-01
用紙:純質紙

頁數:480
字數:488000

作者:周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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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特色


編輯推薦

周光權、柏浪濤等7位刑法專家

精解51個典型性真實刑法案例

呈現近140個刑法問題交會點

提煉近200條刑法判斷規則

瞄準“學習中的重點題+法考中的主觀題+實務中的疑難題”

在理論和實踐的結合點上傳授刑法學習之道


1.周光權教授繼獨著《刑法學習定律》《刑法公開課》(第1、2卷)之後領銜撰寫的刑法解題書,凝聚學界權威專家、青年精英名師多年刑法教學研究、考試命題、課程講授的寶貴經驗。

2.學習、備考、辦案三位一體,有針對性地為刑法學子學習刑法重點內容、法考考生解答刑法主觀題、刑事司法實務人員處理刑事疑難案件打造“趁手”“兵器”。

3.每道題均按“案情簡介+分析思路+具體解析+規則提煉”四個步驟撰寫,針對刑法學科特點,建構獨特的“體繫的思考+問題的思考”雙線思維模式。

4.貫徹階層論邏輯,重視該當性判斷,立場鮮明地傳授解釋說理技藝,型塑現代刑法思維。


內容簡介

本書站在刑法學科前沿,結合階層犯罪論的邏輯和理念,對我國司法實踐中真實發生的案例進行繫統分析,以培養學生的體繫思維能力和解答疑難刑法題的能力。

本書所選取的案例涉及刑法學總論、各論的重要知識點;從各題中的關鍵詞能夠清晰看出,每一個案例都至少有三個以上的問題點交會。每一題均按照“案情簡介、分析思路、具體解析、規則提煉”四個步驟進行寫作;其中“分析思路”部分特別注重展示合理的犯罪成立理論,貫徹先檢驗不法要件,後判斷責任要件的進路,完整反映分析、思考過程。

本書對於法學本科生、研究生和刑事實務工作者完整理解犯罪論體繫,繫統訓練刑法思考方法,在刑法學習中牢固掌握重點內容,在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準確解答刑法主觀題,以及在司法實踐中針對疑難案例盡可能無遺漏地、繫統地檢驗客觀和主觀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作者簡介

主編:

周光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入選國家百千萬人纔工程。第十一屆、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中國犯罪學學會副會長,繫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特約監督員,擔任全國十餘家司法機關專家咨詢委員、專家顧問,曾先後掛職擔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

主要研究方向為刑法學,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外法學》等雜志發表論文200餘篇,出版《刑法學的向度》《注意義務研究》《刑法學習定律》《刑法公開課》(第1、2卷)等個人專著10餘部,主編或參編刑法學著作30餘部。


副主編:

柏浪濤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第七屆“上海市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畢業於清華大學法學院,獲博士學位;曾在德國波恩大學法學院從事博士後研究。

主要研究領域為刑法教義學、比較刑法學等。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三十餘篇,出版《錯誤論的新視角》等專著,參編刑法學著作五部,主持多項國家社科課題、教育部課題等。

楊緒峰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畢業於清華大學法學院,獲博士學位;曾獲國家公派留學項目資助赴日本早稻田大學訪學一年。

主要研究領域為刑法教義學,在《法學家》《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數篇,獲第五屆全國刑法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一等獎等獎勵。


目錄



刑法總論題

第1題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解釋
第2題階層犯罪論及其運用
第3題作為義務的判斷
第4題不作為犯與結果加重犯
第5題因果關繫與客觀歸責論
第6題因果關繫中的介入因素
第7題累積的因果關繫
第8題過失犯中的客觀歸責
第9題結果加重犯中的因果關繫
第10題結果加重犯中的直接性要件
第11題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過失的界限
第12題狹義的因果關繫錯誤
第13題結果的推遲發生與間接正犯
第14題結果的提前發生與因果關繫
第15題結果的提前發生與著手的判斷
第16題假想防衛
第17題事實認識錯誤與違法性認識錯誤
第18題犯罪未遂與既遂的競合
第19題正犯與共犯的區分
第20題間接正犯
第21題承繼的共犯
第22題共犯與認識錯誤
第23題共犯與實行過限
第24題共犯關繫的脫離
第25題想像競合犯
第26題追訴時效與時間效力

刑法各論題

第27題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致死)罪的界限
第28題故意傷害罪與特殊體質
第29題事後搶劫與正當防衛
第30題事後搶劫與犯罪形態
第31題盜竊罪中的占有
第32題盜竊罪的占有關繫與犯罪形態
第33題針對財產性利益的盜竊與詐騙
第34題詐騙罪的直接性要件
第35題詐騙罪、搶奪罪與事後搶劫
第36題侵占罪的保護法益
第37題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38題交通肇事罪與預見可能性
第39題交通肇事罪與客觀歸責
第40題危險駕駛罪
第41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42題保險詐騙罪
第43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第44題偽造身份證件罪
第45題招搖撞騙罪
第46題破壞計算機信息繫統罪
第47題虛假訴訟罪
第48題非法行醫罪
第49題貪污罪的共犯
第50題受賄罪的認定與量刑
第51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關鍵詞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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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第1題 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解釋

(刑法解釋、破壞生產經營罪、罪刑法定原則)


[案情簡介]

被告人鐘某為打壓競爭對手經營的“浪莎薇拉菲”網店,通過QQ與梁某聯繫,謊稱該店鋪為其本人所有,雇傭梁某召集刷單人員惡意在被害人經營的網店刷單1 998單,造成被害人經營的網店直接經濟損失,並使該店鋪面臨違規處罰、搜索降權、被封店的可能,給該店造成了較大的損失。

問題:能否認定鐘某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分析思路]

一、對本案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的疑問

二、罪刑法定原則拒絕類推解釋

三、刑法“軟性解釋”的實質是類推解釋

(一)法條文義是解釋起點

(二)刑法軟性解釋對於法的安定性有巨大衝擊

四、結論


[具體解析]

一、對本案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的疑問

在司法實踐中,對所謂“反向刷單”行為大多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處罰。對於本案,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鐘某有期徒刑2年3個月。與此類似的案件還有很多,例如,董某在網上經營論文相似度檢測業務,為了打擊競爭對手,雇傭並指使謝某多次以同一賬號在競爭對手的網店惡意刷單1 500單,使對手被電商平臺經營者作出“商品搜索降權”的處罰,其訂單交易額損失1,董某、謝某最終被法院認定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類似案件所提出的問題是,在沒有使用物理上的有形力對機器設備或生產資料進行破壞時,是否還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歸結起來講,上述案件的定性都可能存在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抵觸的地方,即便不認為這些案件的處理是類推適用刑法,也至少可以認為其屬於“軟性解釋”的情形。而刑法的“軟性解釋”是否有限度,是很值得研究的問題。

根據《刑法》第276條的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這裡的“其他方法”,應當是與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相類似的行為,而不是泛指任何行為。應當認為,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繫,本罪是特別規定,即采用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方法破壞生產經營。具體而言,在司法實務中,這裡的“其他方法”,主要表現為破壞電源、水源,制造停電、停水事故,破壞種子、秧苗,毀壞莊稼、果樹,制造質量事故或者責任事故等。而這些方法都是對生產資料的物理性破壞、毀壞。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在解釋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時,明顯有一個“同類解釋規則”的運用問題。所謂同類解釋規則,是指對於兜底條款的解釋應當和並列的條款具有大體相當性。從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看,當《刑法》分則條文在某些明確列舉的行為之後規定了“等”或者“其他”行為的,對“等”或者“其他”的解釋就必須遵循同類解釋規則,將其與之前明確列舉的行為進行對照,使之在行為方式和侵害對像上保持一致:一方面,行為必須表現為毀壞、殘害等毀損行為;另一方面,毀損的對像必須是機器設備、耕畜等生產工具、生產資料。對於這種同類解釋規則的運用,在刑法解釋上應該存在共識。例如,對《日本刑法典》第125條往來危險罪中規定的“損壞鐵路或其標識,或者以其他方法實施”,學者認為,法官隻能根據列舉或“例示”的“損壞”手段進行有限的解釋,從而判斷出什麼行為纔屬於這裡的“其他方法”。如果法官對其他方法的理解和立法者明確列舉、例示的方式不一致,等於違背了立法者的指示,可能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抵觸。我國少數學者主張,在現代信息社會,破壞生產經營罪是妨害業務的犯罪,為了滿足保護法益的需要,對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破壞”一詞的解釋不能停留在農耕時代或機器工業時代,不能將其限定為對生產資料的物理性破壞,隻要造成他人的業務無法開展並由此導致整體財產損失即可。這一理解抽像地看似乎沒有問題,但是,一方面,從法益出發軟性解釋構成要件的思考方法存在一定疑問。對此,松宮孝明教授指出,法益不過是解釋構成要件時發現的立法理由而已,利用法益定義個別構成要件要素的情形,應當限於“因法條術語過於寬泛而需要進行‘目的論縮小解釋’時”。為了法益保護的需要而不顧及構成要件行為的定型性的解釋存在可疑之處。另一方面,隻要結合《刑法》第276條的規定進行判斷,就會發現將破壞行為幾乎無限地進行擴大這一說法的說服力有限:對毀壞概念的理解如果不考慮行為人對物自身的作用,將對於所有權人確定的用途目的的任何挫敗都視作“毀壞”或損壞,勢必超越法條文義對擴張解釋所劃定的界限。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德國刑法學的多數說一直認為,將他人飼養的鳥兒放飛的行為,僅構成一個不受刑法處罰的(純粹的)使財物“脫離權利人占有”的行為,認為該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的主張屬於少數說。一旦立法上將“其他方法”與“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並列,解釋上就隻能根據列舉的手段展開,解釋者對“其他方法”的理解就必須與立法者在同一語句中所明確列舉的方式保持內在一致,否則就與立法者的指引相悖。因此,在現行立法之下,很難得出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手段行為不受限制,可以是導致他人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一切行為的結論。由此出發,認為本罪的行為方式包括威力和詭計的主張還值得商榷。

按照上述分析邏輯,本案被告人並未實施破壞生產資料、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的行為,其實施的“反向刷單”行為不屬於“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而僅可能涉嫌《刑法》第221條所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應當承認,反向刷單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被告人的行為手段無法在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現有客觀構成要件規定之內解釋,這是無法否認的客觀事實。如果要認定前述兩個案件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就隻能進行軟性解釋或類推解釋,即將利用計算機信息繫統妨害他人正常業務的行為類推為以有形力毀壞生產資料的破壞行為。對此,我國有學者指出:將刷單炒信行為定罪,是將立法沒有犯罪化的行為通過個案處理的方式予以刑罰制裁,因而是一種司法犯罪化。然而,基於法條主義的視角,反向刷單炒信的行為並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謙抑性原則要求,在充分運用非刑法手段之前不得率先動用刑法,能以特定罪名評價的行為不得任意選擇其他罪名。

二、罪刑法定原則拒絕類推解釋

……

三、刑法“軟性解釋”的實質是類推解釋

……

四、結論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客觀行為是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這裡的“其他方法”,應當是與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相類似的行為,而不是泛指任何行為。被告人實施“反向刷單”的行為,其並未實施破壞生產資料、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的行為,不屬於“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而僅可能涉嫌《刑法》第221條所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將“反向刷單”行為解釋為破壞生產經營罪,屬於軟性解釋或類推解釋,並不妥當。


[規則提煉]

1. 為了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必須拒絕類推解釋。

2. 所謂類推解釋,是指對於立法者在條文中根本就不想處罰的行為,司法上也要借用其他規定來處罰。刑法解釋並不禁止類比推理的方法,但禁止使用類推適用來填補法律漏洞,進行規範的“續造”。

3. 類推解釋在民法領域有存在空間在民法學上,類推作為填補漏洞的方法,具有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創設個案適用的裁判規則、發展和完善法律的一繫列功能。但是,在刑法解釋上,類推解釋以及處罰漏洞的填補都是絕對不能接受的。這是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以及保障人權的考慮。在刑法立法中,存在一些立法者有意留下的空白,這和中國傳統山水畫創作中的“留白”是完全相同的道理,即立法者總是有意對某些行為予以放過,對其或交由行政法律去懲罰,或由當事人承擔民事上的侵權或違約責任,但不進行刑事處罰,這樣的情形隨處可見。所以,實踐中有些行為貌似嚴重,但刑法上也必須予以容忍。對於某些危害性較為嚴重的行為,隻能依靠立法上增設新罪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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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在最近20多年的刑法學教學過程中,我感觸很深的一件事情是:大學裡的刑法學教學對體繫性的理論講得比較多,無論是本科生、刑法學碩士研究生還是博士研究生,在學習過程中都自覺或不自覺地將學理論作為首要任務。這樣做當然是有道理的,否則,就無法形成“體繫的思考”。但是,學習刑法還不能僅僅停留於此。關注司法的態度,審視法官如何思考,對司法實務中的認識偏差進行梳理,培養解決實務難題的能力,注重“問題的思考”,在理論和實踐的結合點上學習刑法,從而尋找刑法學發展的契機,其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我經常對學生講,學刑法就必須去看法院的判決,或者多看一些案例書,這是很重要的方法訓練,這樣纔能充分了解實務,纔有可能把刑法真正地學懂弄通。但是,也不得不說,目前絕大多數判決在說理這一點上不盡如人意,有特別大的提升空間;很多案例分析書似乎比較強調結論的唯一正確性,對爭議觀點的列舉雖多,但對分析過程的展示不夠充分,也很難看出分析者的刑法方法論。這樣說來,閱讀判決書或市面上流行的案例分析書的局限性也是客觀存在的,通過閱讀這些材料繫統訓練學生的刑法思維,讓其找到學習刑法的“感覺”,似乎難度也很大。此外,有的同學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也苦於無法準確解答刑法主觀題,目前的案例分析書籍很難為他們復習迎考提供精準的指導。因此,編寫一本如何思考刑法問題、如何解答刑法難題的書就是有必要的。對這一點,蔣浩副總編和我有高度共識,本書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他多次提議、催促的產物。

根據上述定位,我組織編寫的本書就不是一本簡單的案例分析書,不是單純地將案件處理結論告訴讀者,而是希望通過清晰梳理面對刑法難題時的思考方法、分析過程,來培養說理的能力。本書對解題方法的探討,涉及刑法總論和各論,對於本科生、研究生學習刑法,以及實務工作者提高其刑事案件處理能力、水平,應該都會有所幫助。

關於本書的編寫,有以下問題需要特別作出交代。

一、關於案例的選擇和使用

本書所選取的案例都是司法實務中真實發生的,原則上不涉及教學案例,以確保所討論的問題無限貼近司法實踐。案例來源有:(1)連續出版物《刑事審判參考》中的指導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導性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載的案例;(4)地方各級法院判決的部分疑難案例;(5)由於涉及被告人隱私等原因並未公開,但有關報刊、書籍刊載了大致案情的案例。出於在寫作中展示問題意識及分析重點的需要,對有的案件的案情進行了適度改編、加工;在每一題的開篇都用腳注標明了案例來源,且對改編過的案例予以特別說明。每一題所討論的案例都不相同,對刑法知識點的分析也盡可能避免重復。

當然,即便這樣,不同章節所涉及的重要知識點仍有可能有重疊或交叉,例如,未遂犯的認定在實踐中至關重要,與此有關的案例就可能有多個,不過其側重點有所不同。全書各題對案情的交代都盡量簡潔,僅基於必要性的考慮把主要的焦點展示出來(當然,對於部分經濟犯罪的案情交代文字可能會多一些)。

另外,各題作者出於寫作需要,對案例交代的繁簡程度不同:有的案情略作交代就能夠確保後續分析順利進行,介紹案情的文字就很少;有的問題,如正當防衛的認定、認識錯誤的處理等,如果不將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行為手段等交代清楚,後續分析要想得出明確的結論就比較困難,介紹案情的文字就會多一些。此外,有的分析為了對刑法疑難問題發掘得更深,可能對實際案例加工和修改的幅度就大一些;有的涉及多個知識點的刑法題可能由多個實務中發生的案例組合而成。對於讀者而言,最為關鍵的是通過閱讀本書提高解答刑法題的能力,而不必過於在意案例的真實與否以及細節詳略。

二、關於犯罪論體繫

本書在分析具體犯罪問題時,按照階層論的邏輯和理念進行,尤其重視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以凸顯體繫性審查思維方法的優點。

在具體寫作時,多數情形下並未使用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術語,但寫作者的思考邏輯是階層性的。在討論被告人是否構成某一具體罪名或分則的具體問題時,基本采用了“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犯罪排除事由”的分析進路。犯罪排除事由部分包括違法性阻卻事由和責任阻卻事由,遇到需要具體分析阻卻事由時,直接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責任年齡等概念之下展開寫作。因此,本書的寫作運用了階層犯罪論的邏輯,但沒有照搬國外的三階層論。

之所以明確寫出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犯罪排除事由的審查框架,主要是考慮到:本書對刑法問題的解答,既要使初學者在看完案例解析後了解具體的知識點,同時還能讓他們在大腦裡搭起分析解決案件的邏輯架構。

在很多情況下,被告人有無故意過失是非常清楚的,對於犯罪主觀要件,在分析案例時就未作特別交代,有的用一兩句話簡單帶過(如“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主觀構成要件,具有犯罪故意”)。此外,在違法阻卻事由和責任阻卻事由都明顯不存在的場合,就隻交代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僅在對犯罪排除事由存有爭論時,纔在相應標題下展開分析。

有的案例主要涉及刑法總論問題(如緊急避險是否成立),對此,本書的處理方式是:先交代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客觀和主觀構成要件,然後再討論作為違法阻卻事由的緊急避險是否存在。在對未遂、共犯等其他刑法總論問題的分析中,由於客觀未遂論、共犯從屬性等問題成為討論重點,因此,對構成要件及不法的一般性討論就相應簡化。

有的案件有三個或四個知識點,其中某一知識點特別重要(例如不作為、客觀歸責)的,就在階層犯罪論體繫的相應位置詳細分析該知識點。

我的想法是,通過在具體分析案件時對犯罪論體繫的運用,來培養讀者在解答刑法問題時“既見樹木、又見森林”的能力,形塑讀者的現代刑法思維。

三、關於爭論觀點的處理

由於對多數案例的分析都不涉及“刑法學派之爭”的問題,因此,絕大多數章節都按照目前刑法理論的多數說展開。

對於涉及學派論爭的部分(如故意的體繫性地位、未遂犯、不能犯、偶然防衛、打擊錯誤等),我並沒有預設立場,由各位作者根據其學術興趣、立場等自行判斷。當然,對某一問題立足於行為無論進行寫作的,對相反觀點(結果無價值論)也會略有交代。例如,關於偶然防衛的案例分析,本書基本采用了未遂犯說的主張,但在分析部分,也會簡單提到結果無價值論者中還有學者贊成無罪的結論。有的問題爭議很大,也可能采用了開放性結論,或僅表明作者的傾向性態度。

由於有多位作者參與寫作,即便對同一知識點,在不同的案例分析中,不同的作者其觀點也可能不盡相同(例如,在多個案例中都涉及對結果加重犯的理解問題,對其中的“直接性原理”的要求,不同的寫作者分歧就很大),這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中都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法律人的技藝是論證和解釋,“真理越辯越明”,必要的論爭對於推動刑法學發展、妥善處理刑法爭議問題大有裨益。因此,本書並不強求觀點的統一,以給讀者提供更多思考的空間。

此外,對於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處理結論不一致的,作者會在寫作過程中表明自己的傾向性意見,並對自己的主張盡可能展開說理。比如,針對檢察機關起訴故意殺人罪,法院判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件,在寫作時,就會分別檢驗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並對當前案件與哪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更加符合進行論證。

本書的撰稿人分別為(以姓氏音序排列):柏浪濤(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撰寫第12、13、15、17、18、22、26、33、34、36題)、陳文濤(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撰寫第14、29、31、41、42、47、49題)、段蓓(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撰寫第4、6—10、20題)、方軍(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撰寫第19、37、46題)、孟紅艷(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撰寫第24、25、30、35、44、45、48、51題)、楊緒峰(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撰寫第3、16、23、28、32、38、39、43題)、周光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撰寫第1、2、5、11、21、27、40、50題)。全書由我先後三次統改定稿,柏浪濤、楊緒峰協助我承擔了一部分統稿工作。

本書的編寫是一種嘗試,錯訛在所難免,我和其他幾位作者都誠摯期待讀者們不吝賜教!


周光權

2021年9月8日於清華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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