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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 第2卷 圖書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類考試
【市場價】
993-1440
【優惠價】
621-90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5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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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52736
商品編碼:10028059247615

品牌:文軒
出版時間:2021-02-01
代碼:118


    
    
"
作  者:劉東根 謝安平主編 著
/
定  價:118
/
出 版 社:中國法律圖書有限公司
/
出版日期:2021年02月01日
/
頁  數:669
/
裝  幀:平裝
/
ISBN:9787519752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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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目錄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編總則(~101條)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12條)第二章犯罪(3~31條)節犯罪和刑事責任(3~21條)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第22~24條)第三節共同犯罪(第25~29條)第四節單位犯罪(第30~31條)第三章刑罰(第32~60條)節刑罰的種類(第32~37條之一)第二節管制(第38~41條)第三節拘役(第42~44條)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第45~47條)第五節死刑(第48~51條)第六節罰金(第52~53條)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第54~58條)第八節沒收財產(第59~60條)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第61~89條)節量刑(第61~條)第二節累犯(第65~66條)第三節自首和立功(第67~68條)第四節數罪並罰(第69~71條)第五節緩刑(第72~77條)第六節減刑(第78~80條)第七節假釋(第81~86條)第八節時效(第87~89條)第五章其他規定(第90~101條)第二編分則(02~451條)章危害罪(02~113條)09條【叛逃罪】10條【間諜罪】11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139條之一)14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6條【破壞交通工具罪】18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20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27條【盜竊、搶奪支、彈藥、、危險物質罪】【搶劫支、彈藥、、危險物質罪】28條【非法持有、私藏支、彈藥罪】33條【交通肇事罪】33條之一【危險駕駛罪】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40~231條)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49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原則】51條【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53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56條【走私共犯】57條【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規定】63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70條【偽造貨幣罪】71條【出售、購買、運輸罪】72條【持有、使用罪】73條【變造貨幣罪】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80條【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91條【洗錢罪】93條【貸款詐騙罪】96條【信用卡詐騙罪】98條【保險詐騙罪】第201條【逃稅罪】第204條【騙取出口退稅罪】第205條【虛、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第224條【合同詐騙罪】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第226條【強迫交易罪】第四章侵犯人身權利、權利罪(第232~262條之二)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第236條【罪】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39條【綁架罪】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第244條【強迫勞動罪】第246條【侮辱罪】【誹謗罪】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第254條【報復陷害罪】第258條【重婚罪】第260條【虐待罪】第261條【遺棄罪】第262條【拐騙兒童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263~276條之一)第263條【搶劫罪】第2條【盜竊罪】第266條【詐騙罪】第267條【搶奪罪】第269條【搶劫罪】第270條【侵占罪】第271條【職務侵占罪】第272條【挪用資金罪】第273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4條【敲詐勒索罪】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條)第277條【妨害公務罪】第279條【招搖撞騙罪】第291條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第294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305條【偽證罪】第307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第310條【窩藏、包庇罪】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8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21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35條【醫療事故罪】第338條【污染環境罪】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第348條【非法持有罪】第349條【包庇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罪】第353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8條【組織罪】【強迫罪】【協助組織罪】第359條【引誘、容留、介紹罪】【引誘罪】第360條【傳播性病罪】第363條【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第368~381條)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第382~396條)第382條【貪污罪】第384條【挪用公款罪】第385條【受賄罪】第388條【受賄罪】第388條之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第389條【行賄罪】第395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第396條【私分國有資產罪】第九章瀆職罪(第397~419條)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第398條【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第400條【私放在押人員罪】第411條【放縱走私罪】第417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第420~451條)附則(第452條)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編總則(~108條)章任務和基本原則(~18條)條【立法宗旨】第2條【本法任務】第3條【專門機關職權】第4條【機關職權】第5條【法、檢獨立行使職權】第6條【訴訟原則】第7條【三機關相互關繫】第8條【檢察監督】第9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0條【兩審終審】1條【審判公開及辯護】2條【法院統一定罪】3條【陪審制】4條【保障訴訟權利】5條【認罪認罰從寬】6條【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7條【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追究】8條【刑事協助】第二章管轄(9~28條)9條【職能管轄】第20條【基層法院管轄】第21條【中級法院管轄】第22條【不錯法院管轄】第23條【高法院管轄】第24條【級別管轄變通】第25條【地域管轄】第26條【優先、移送管轄】第27條【指定管轄】第28條【專門管轄】第三章回避(第29~32條)第29條【回避理由和方式】第30條【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第31條【回避的決定及效力】第32條【其他人員的回避】第四章辯護與代理(第33~49條)第33條【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第34條【委托辯護人的時間】第35條【指定辯護】第36條【值班律師】第37條【辯護人責任】第38條【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利】第39條【辯護律師權利】第40條【辯護律師權利】第41條【辯護人權利】第42條【辯護人的告知義務】第43條【律師調查取證權】第44條【辯護人的義務】第45條【被告人拒絕辯護】第46條【訴訟代理】第47條【訴訟代理人】第48條【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及例外】第49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控告權】第五章證據(第50~65條)第50條【證據的概念及種類】第51條【舉證責任】第52條【依法定程序收集證據】第53條【法律文書忠實於事實】第54條【向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第55條【證明標準】第56條【非法證據排除】第57條【對非法證據的調查核實】第58條【法庭對非法證據的調查核實】第59條【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第60條【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據標準】第61條【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第62條【證人的資格與義務】第63條【保障證人安全的義務】第條【保護證人安全的措施】第65條【證人作證的經濟保障】第六章強制措施(第66~100條)第66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性規定】第67條【取保候審的條件及執行機關】第68條【取保候審的方式】第69條【保證人的條件】第70條【保證人的義務】第71條【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第72條【保證金的確定】第73條【保證金的退還】第74條【監視居住的條件及執行機關】第75條【監視居住地點及通知】第76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折抵刑期】第77條【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第78條【監視居住的方法】第79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間】第80條【逮捕的批準、決定和執行機關】第81條【應當逮捕的情形】第82條【拘留的條件】第83條【異地拘留、逮捕的執行】第84條【扭送】第85條【拘留程序】第86條【拘留後的訊問】第87條【提請逮捕】第88條【審查批準逮捕中的訊問犯罪嫌疑人】第89條【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主體】第90條【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第91條【提請批捕和批捕的時限】第92條【不批捕的異議】第93條【逮捕的程序】第94條【逮捕後的訊問】第95條【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第96條【強制措施的變更或撤銷】第97條【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第98條【逾期羈押的變更】第99條【被追訴方要求解除強制措施】00條【偵查監督】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01~104條)01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02條【保全措施】03條【調解】04條【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第八章期間、送達(05~107條)05條【期間及其計算】06條【期間的耽誤與恢復】07條【送達】第九章其他規定(08條)08條【有關用語的解釋】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09~182條)章立案(09~114條)09條【立案偵查機關】10條【立案材料來源】11條【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注意事項】12條【立案程序】13條【立案監督】14條【自訴案件的起訴與受理】第二章偵查(15~168條)15條【偵查】16條【預審】17條【申訴或者控告】18條【訊問主體和場所】19條【訊問地點、期間】20條【訊問程序】21條【訊問聾啞人的要求】22條【訊問筆錄】23條【全程錄音錄像】24條【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25條【詢問證人的程序】26條【詢問證人筆錄】27條【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28條【勘驗、檢查的主體】29條【犯罪現場的保護】30條【勘驗、檢查的證明文件】31條【尸體解剖】32條【人身檢查】33條【勘驗、檢查筆錄】34條【復檢、復查】35條【偵查實驗】36條【搜查的主體】37條【協助義務】38條【搜查證與無證搜查】39條【搜查程序】40條【搜查筆錄】41條【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範圍】42條【查封、扣押清單】43條【扣押郵件、電報】44條【查詢、凍結財產】45條【對查封、扣押、凍結物的處理】46條【鋻定的啟動】47條【鋻定的程序】48條【鋻定意見的告知及異議】49條【精神病鋻定的期間】50條【技術偵查的範圍】51條【技術偵查的批準】52條【技術偵查的】53條【喬裝偵查、控制下交付】54條【技術偵查所獲材料的使用】55條【通緝】56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57條【特殊偵查羈押期限】58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59條【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60條【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61條【聽取律師意見】62條【偵查終結的條件和手續】63條【偵查中的撤銷案件】條【檢察院偵查法律的適用】65條【自偵案件中的拘留、逮捕】66條【自偵中對被拘留人的處理】67條【自偵中決定逮捕的時間】68條【自偵偵查終結的處理】第三章提起公訴(69~182條)69條【公訴權由檢察院統一行使】70條【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審查起訴】71條【審查起訴的內容】72條【審查起訴的期限】73條【審查起訴程序】74條【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75條【補充偵查】76條【提起公訴的條件、程序】77條【不起訴的條件】78條【不起訴決定的宣布和送達】79條【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80條【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81條【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82條【特定情形的撤案、不起訴】第三編審判(83~258條)章審判組織(83~185條)83條【合議庭組成】84條【合議庭活動原則】85條【審判委員會】第二章審程序(86~226條)86條【對公訴案件的審查】87條【開庭前準備】88條【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89條【出庭支持公訴】90條【開庭】91條【宣讀起訴書、訊問被告人】92條【證人、鋻定人出庭作證】93條【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及例外】94條【調查核實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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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想為考生提供一種有效復習法條的方法,真正幫助考生解決三大問題:法條會如何考;法條應如何看;法條如何應用於法考的實戰。為實現這一目標,本書力圖通過法條、命題題眼、歷年試題和強化模擬題四位一體,全面闡述法考的重點、難點和命題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條、知識點,真正做到“一本通”。(一)法條、解釋穿插本書以法考大綱規定的法律和解釋為依據,將屬於某一知識點的相關法條都彙總在一起,並將相關的解釋列在主法條之後,這樣就很好全面,考生掌握起來也很好方便,這不僅符合法考的命題特點,也提高了復效率。(二)命題題眼全面、深度解析本書在對歷年試題(由於法考不公布真題,本書部分是以考試的真題為分析對像,同時也穿插了能收集到的部分法考真題來分析)分析和展示的基礎上,對重要法條的一個或者多個考點進行全面、深度解析,讓考生準確地掌握法條所涉及的知識點可以從哪些方面命題,哪些考點以前考過,哪些考點還沒有考過,每個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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