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GB 3095-2012(代替GB 3095-1996 GB 9137-88)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代替GB 3095-1996 GB 9137-88)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