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
一、選題緣起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框架
第一章 組織形態:臺灣地區司法機構的基本情況
第一節 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大法官”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大法官會議規則”時期
二、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大法官會議法”時期
三、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
第二節 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大法官”制度的組成與職權
一、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大法官”的組成
二、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大法官”的職權
第三節 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大法官”“釋憲”中的技術問題
一、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大法官”采用的解釋方法
二、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大法官解釋”的審查密度
三、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大法官解釋”的效力
第二章 理論基礎:“五權憲法”中的司法權及其政治功能
第一節 “五權憲法”中的司法權和“司法院”
一、“五權憲法”及其中的司法權
二、“司法院”:傳統中國司法制度近代化的產物
第二節 “司法違憲審查”的政治功能
一、司法權及其影響政治的方式
二、“司法違憲審查”政治功能的限度
第三節 “司法違憲審查”的正當性爭議
一、“司法違憲審查”的“抗多數困境”
二、走出“抗多數困境”的理論嘗試
三、“司法違憲審查”的政治邊界
第三章 制度實踐(一):臺灣地區司法機構與兩岸關繫
第一節 “法統”型解釋
一、“法統”的延續:“釋字第31號解釋”與“萬年國大”的開啟
二、“法統”的穩固:“釋字第85號解釋”“釋字第117號解釋”與“釋字第150號解釋”的出臺
三、“法統”的解構:“釋字第261號解釋”拉開“憲政改革”大幕“
第二節 制度型解釋
一、”政治問題“原則的適用:以”釋字第328號解釋“為代表
二、兩岸協議的定性:“釋字第329號解釋”與“汪辜會談”四項協議
第三節 權利型解釋
一、兩岸分離引發的民法尷尬:“釋字第242號解釋”與“重婚”問題
二、基本權利掩映下的兩岸關繫:“釋字第479號解釋”與民間團體的更名
三、平等原則下的區別對待:“釋字第618號解釋”與大陸人民擔任公職
四、區別對待下的兩岸關繫:“釋字第710號解釋”與大陸人民入臺
第四節 臺灣地區司法機構涉兩岸關繫解釋趨勢
一、臺灣地區司法機構的立場和態度:由鮮明至隱蔽、從明朗到暖昧
二、論證模式的變更:由簡單論證趨向於“法律”推理
三、解釋方法的趨向:規範化、多樣化和模式化
第四章 制度實踐(二):臺灣地區司法機構與政權體制
第一節 臺灣地區政權體制的主要問題
一、“國民大會”的問題
二、“雙首長制”的問題
三、選舉制度的問題
第二節 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大法官”與“國民大會”的存廢
一、“國民大會”的“治權機關化”
二、“萬年國大”的終止與過渡
三、“國民大會”的“修憲”程序
第三節 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大法官”與“雙首長制”
一、“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繫
二、“行政院”重大決策的立法監督
三、“獨立機構”的地位
第四節 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大法官”與選舉制度
一、選舉糾紛的解決
二、選舉制度的釐清
第五章 制度實踐(三):臺灣地區司法機構與“府際”關繫
第一節 臺灣地區的地方制度
一、臺灣地區地方制度的歷史沿革
二、臺灣地區地方自治理論
第二節 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對“省”之地位的影響
一、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對臺灣省地位之影響:以“釋字第467號解釋”為例
二、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對“福建省”地位之影響:以“釋字第481號解釋”為例
第三節 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對“府際”關繫的影響
一、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對“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的影響:以“釋字第550號解釋”為例
二、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協調“中央”與地方關繫:以“釋字第553號解釋”為例
第六章 未來發展:“政黨輪替常態化”背景下的臺灣地區司法機構
第一節 “政黨輪替”與臺灣地區司法機構
一、“政黨輪替”及其常態化趨勢
二、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在“政黨輪替”中的超然地位
三、臺灣地區司法機構超然地位的相對性
第二節 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大法官”介人兩岸關繫的案件類型
一、兩岸機構存廢或預算的案件類型
二、涉兩岸事務有關規定以及兩岸協議的案件類型
三、大陸居民在臺灣地區地位的案件類型
四、“臺獨”團體的行為
第三節 “政黨輪替”後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大法官”與兩岸關繫的前景
參考文獻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