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交往語用學理論框架
第一節 語言學轉向下的法律交往
第二節 法治國前提下的交往理性
第二章 法律交往語用學中的核心概念
第一節 語言與意義
第二節 行為與行動
第三節 交往能力與交往行動
第四節 普遍性原則與理想言語情境
第三章 法律交往語用學中的行動理論
第一節 理論淵源
第二節 言語功能
第三節 有效性訴求
第四節 繫統交往
第四章 法律交往語用學中的符號論批判
第一節 比勒的語言圖式論
第二節 索緒爾的語言結構論
第五章 法律交往語用學中的意向論批判
第一節 布倫塔諾的意向性
第二節 胡塞爾的在場論
第三節 意向論
第四節 格萊斯的意向語義論
第六章 法律交往語用學中的真值論批判
第一節 弗雷格的真值論
第二節 早期維特根斯坦的真值論
第三節 達米特的真值論
第四節 哈貝馬斯的真值論
第七章 法律交往語用學中的使用論批判
第一節 後期維特根斯坦的遊戲論
第二節 奧斯汀的言語行為論
第三節 塞爾的規則類型論
第八章 法律交往語用學中的天賦論批判
第一節 喬姆斯基的語言生成論
第二節 喬姆斯基的語言能力論
參考文獻
本書通過語用學相關理論和語料分析方法,對法官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所涉及的語言使用問題做了研究,並結合我國司法制度的相關規定,試圖構建一種法庭語用學規範。研究表明,我國的法官職業群體在法庭語言運用過程中還存在諸多問題。程序性語言和實體性語言並沒有實現相關法律法規所要求的標準;調解語言並不能接近實現調解原則的要求,調解類型繁多,缺乏原則性;法庭筆錄內容不能很好地記錄庭審過程,而且表現出庭審過程的生硬、僵化;判決書沒能遵循相關模板樣式,不同判決書文本之間的表達差異較大。整體來說,法官群體還沒能很好地駕馭庭審語言,從而影響了庭審效果和司法公信力,不利於我國司法公正制度的實現。中國的法庭語用學規範要遵循程序和實體規範要求,將語言公正、高效、看作是司法公正的三大要求的具體體現。規範的法庭語言,就是語言使用要達到如下效果:事理明晰、開誠布公、普遍接受、釐清輕重、節約成本、盡快結案、制度支持、社會敬重、個人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