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是當代中國鮮明的特色,也是時代的強音。在改革的滾滾大潮中,司法領域的改革風起雲湧,改革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和新的挑戰,推動著思想轉變和觀念更新,改革促進了制度的完善和機制的創新,也推動著各種訴訟關繫的調整和重構。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體制改革部署。為落實改革部署,2016年7月21日,“兩高三部”聯合頒布了《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對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作出了頂層設計,對構建新型檢警、檢審、檢律關繫也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更嚴的要求。
檢察上接偵查,下啟審判,在訴訟活動中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過程中,我們深切地感受到檢察機關責任重大,任務艱巨,既要督促偵查機關按照裁判要求和標準,全面、規範地收集、固定證據,又要嚴格審查、運用證據,嚴把起訴標準,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