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選題的背景與意義
二、國內外的研究現狀
三、研究視角與方法
第一章 事案解明義務的基本界定
第一節 事案解明義務的基本內涵與發展脈絡
一、事案解明義務的基本內涵
二、事案解明義務的發展脈絡
三、事案解明義務與法官闡明義務的關繫
第二節 事案解明義務之法理依據
一、誠實信用原則
二、武器平等原則
三、真實義務與具體化義務
四、訴訟促進義務
五、情報請求權
第三節 事案解明義務的性質
一、事案解明責任說
二、事案解明義務說
三、對各說的看法
第二章 事案解明義務一般化之探究
第一節 德國關於一般性的事案解明義務之爭論
一、肯定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之學說
二、否認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之學說
第二節 日本關於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之見解
第三節 我國關於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之見解
一、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之肯定論
二、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之否定論
第四節 應否承認一般化事案解明義務之評論
一、對德國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的爭論之評論
二、對我國臺灣地區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爭論的評論
三、關於事案解明義務之一般化與具體化之結論
第三章 事案解明義務的具體適用
第一節 事案解明義務的法律要件
一、提出具體化的主張或可信性根據
二、由於客觀原因而不可歸責地不能為完足之證明
三、對方當事人易於解明事實且具有期待可能性
第二節 事案解明義務的表現形式
一、陳述說明義務
二、文書提出義務
三、勘驗協力義務
第三節 事案解明義務之界限探求
一、應負舉證責任當事人之主張不明
二、不負舉證責任當事人及其近親屬遭受刑事追訴之危險
三、人格權之侵害
四、營業秘密之保護
五、小結
第四節 違反事案解明義務的法律後果
一、擬制真實說
二、分層說
三、自由裁量說
四、本書觀點
第四章 我國引入事案解明義務之探討
第一節 對我國現行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之考察與反思
一、立法現狀之考察
二、對我國現行立法的反思
第二節 引入事案解明義務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事訴訟權利保障之要求
二、提升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的必然要求
三、確保法院裁判正當性之要求
四、訴訟效益之要求
五、完善我國證明責任減輕機制的要求
第三節 引入事案解明義務的可行性分析
一、具有確立具體化事案解明義務的法律基礎
二、符合我國民事訴訟發展的趨勢
三、法官闡明權和自由裁量權之適用
第四節 小結
第五章 事案解明義務的本土化
第一節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事案解明義務”的判例體現
一、金某、王某訴餘某、姚某合伙協議糾紛案
二、飛虹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訴奧佳化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三、黃岡華窯中洲窯爐有限公司訴倪某某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案
四、董某某與上海世紀聯華超市健康權糾紛案
五、賀某與成都興和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糾紛案
六、小結
第二節 事案解明義務適用形式之擇定
一、一般化事案解明義務之不可取性
二、具體化事案解明義務模式之選擇
第三節 事案解明義務制度體繫的建構
一、法律要件
二、適用範圍
三、表現形式
四、法律效果
結語
參考文獻
本書繫統梳理事案解明義務理論的來龍去脈,界定事案解明義務的概念,分析事案解明義務和法官闡明義務的異同;探究事案解明義務的性質,分述事案解明責任說和事案解明義務說,論述應采用事案解明義務說的原因。
本書分別介紹德國、我國臺灣地區一般化事案解明義務的學說的對立觀點,對上述爭論予以評估、提出見解。倡導德國聯邦優選法院的“從屬主張-證明責任”,闡明將其作為具體化事案解明義務法律要件的可采性。以之為核,從基本內容、適用界限、法律效果三個層面權衡取舍。
本書基於我國立法與司法現狀論證采用具體化事案解明義務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一般化事案解明義務的不可取性,明確我國民事訴訟應采用具體化事案解明義務的模式;具體闡述構建我國事案解明義務制度體繫的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