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論 法律的民間敘事
一 法律的官方敘事之理論和實踐困境
二 法律的民間敘事立場
三 民間法、官方法與法律的民間敘事
四 法律民間敘事的方式
五 法律民間敘事的本源與法律文化再造
六 法律民間敘事的社會功能
七 以黔東南清水江流域“約法”社會為切入點
第一章 部落盟誓是契約法的*早形式
第一節 “合款”“議榔”與“盟誓”
第二節 侗族“合款”的範圍
第三節 “合款”“議榔”的形式與目的
第四節侗族“款約法”的內容
第二章 契約社會形成的經濟社會環境
第一節 林業經濟的興起與經濟生活的改變
第二節 輪流“當江”制度的建立
第三節 建立木業市場中介與納稅制度
第四節 “當江”與勞役攤派制度
第五節 商人自治與政府“宏觀控制”
第三章 契約社會環境下的“清水江文書”
第一節 中國古代契約
第二節 “清水江文書”及其特點
第三節 小江流域地域性研究的意義
第四節 小江林業契約
第五節 小江民事契約
第四章 清水江江面上的“公約”
第一節 清水江干流上的“公約”
第二節 清水江支流上的“公約”
第三節 漂浮木回贖“公約”
第四節 清水江義渡“公約”
第五章 誠信是契約社會形成的根本
第一節 競爭與誠信
第二節 契約誠信傳統
第三節 神靈信仰與誠信
第四節倫理道德與誠信
第五節 歌唱與誠信
第六章 村寨社糾紛解決機制
第一訴訟機制並存
第二節 民間糾紛解決機制及其調整範圍
第三節 官府的審理
第七章 婚姻習俗改革“公約”
第一節 “姑舅表婚”與“舅權”
第二節 從侗族婚碑看“姑舅轉親”
第三節 從婚姻改革碑看結婚彩禮
第四節 從婚碑看“離婚”和“拐帶”
第五節 婚俗改革的推力與阻力
第八章 村寨法實施過程與運行場域
第一節 “村寨法”的形式與實施範圍
第二節 村寨法運行的文化場域
第三節 寨老的職能及其在村寨法運行中的作用
……
後記
從清代開始貴州省黔東南地區清水江流域林業經濟興起,民間契約的大量締結,契約環境基本形成,這就奠定了“契約型社會”法的重要基礎。國家“法領域”、“契約領域”、“約法領域”的共存構成這一地區的法秩序,由於清水江流域地區地處各民族共生生存環境下,這種法秩序便可以稱為“民族法秩序”。歷史上在這些民族村寨中,純粹以國家法建構的秩序不曾有過,而是國家法結合民間法和民間慣行形成的“混和型法”秩序,即國家法、村寨法、民間慣行共同構成了村寨社會的規範體繫,其重要體現就是本書反復說的“盟約”、“鄉約”、“禁約”、“公約”、“契約”存在、聯繫及相互作用,使清水江流域地區成了典型的“約法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