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司法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功,不但極大地提高了訴訟效率,而且優化了司法資源配置,被告人也獲得了相應的從寬處理,一種多贏的格局似乎正在形成;然而認罪認罰從寬司法實踐由於缺乏更高理念的指導,忽視被追訴人和被害人的主體性,輕忽正義與效率的位階關繫,反而容易導致刑罰功能的紊亂,極大地削弱刑法作為行為導向的功能,亟需進行規範化研究。本書以主體性理論為視角,在總結前期司法改革典型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重新審視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概念、性質定位、運行樣態和域外模式,結合主體性哲學和刑事法原理創新提出刑事訴訟程序中人的主體性理論,並同刑事實體法中的主體性理論完成一體化論證。程序上的主體性主要包括主體性參與論、主體性選擇論和主體性保障論,以此為理論分析模型,構建和完善了認罪認罰從寬的主體性協商制度、主體性撤回及其司法處置制度、主體性視野中的單位犯罪以及不起訴制度和被害人的主體性參與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