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刑民關聯案件的法理基礎
第一章刑民關聯案件的概念確立
一、刑民交叉案件概念的簡要梳理及評析
二、刑民關聯案件概念的正確確立
第二章刑民關聯案件實體判斷的原則
一、法秩序統一性原則
二、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第三章刑民關聯案件實體判斷的方法
一、以“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法
二、以“情節顯著輕微”的方法
中篇刑民關聯案件的實體判斷
第一章民事糾紛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定
一、產品質量糾紛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定
二、買賣玩具槍的民事行為與非法 罪的判定
三、交通事故民事侵權與交通肇事罪的判定
第二章民事糾紛與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判定
一、買賣藥品行為與銷售假藥罪的判定
二、借款合同糾紛與騙取貸款罪的判定
三、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的判定
四、民事違約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判定
五、保險合同糾紛與保險詐騙罪的判定
六、借款合同糾紛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判定
七、買賣合同行為與非法經營罪的判定
八、股權轉讓行為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判定
九、民事脅迫行為與強迫交易罪的判定
第三章民事糾紛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判定
一、民事侵權行為與尋釁滋事罪的判定
二、民事訴訟捏造事實與虛假訴訟罪的判定
三、典當行為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判定
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與醫療事故罪的判定
第四章侵犯個人隱私權行為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判定
第五章民間借貸與借貸型受賄罪的判定
第六章民事糾紛與侵犯財產罪的判定
一、維權索賠行為與敲詐勒索罪的判定
二、工資支付糾紛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判定
三、網絡服務收費與網絡詐騙罪的判定
下篇刑民關聯案件的程序運行
第一章刑民關聯案件審理程序選擇的標準
一、刑民關聯案件審理程序的相關規定評述
二、從同一法律事實、同一法律關繫到同一事實
三、“同一事實”的認定標準與先刑後民原則的反思
四、正確認識“同一事實”與先刑後民的關繫
五、以先決關繫作為劃分刑民關聯案件的審理模式
六、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變異的“先刑後民”模式
七、以刑民關聯案件的法律定性為區分標準
第二章刑事追繳、責令退賠與民事救濟的衝突與協調
一、刑事追繳、責令退賠的功能定位
二、刑事追繳、責令退賠在解決損害賠償上的先天性不足
三、刑事追繳、責令退賠與民事救濟的協調
第三章刑民關聯案件中事實認定的相互影響
一、既判力、預決力及免證事實
二、刑事裁判的事實認定對民事訴訟的影響
三、民事裁判的事實認定對刑事訴訟的影響
四、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對民事訴訟的影響
第四章刑事犯罪與合同效力的認定及處理
一、刑事犯罪與合同效力的觀點梳理
二、刑事犯罪與合同效力的觀點評析
三、刑事犯罪與合同效力的處理路徑
餘論民法典時代的刑事法省思
一、民行刑共治: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良法善治
二、刑民法律概念與司法原理的競合及調適
三、目前我國刑事法與民事法不相協調的有關規定
參考文獻
後記
刑民關聯案件的實體判斷問題復雜而棘手。本書在確立刑民關聯案件概念的基礎上,以刑法與民法雙重思維及其原理為視角,提出法秩序統一性原則和刑法謙抑性原則,以及“非法占有目的”方法和“情節顯著輕微”方法,以此作為解決刑民關聯案件的兩個原則和兩種方法。刑民關聯案件的程序運行問題是一個長期存在的難題。本書以刑民案件訴訟關繫中的“同一事實”為連接點,分析“同一事實”在刑民案件訴訟關繫中的不同含義,並以“先決關繫”作為刑民關聯案件審理模式的標準。刑事追繳和責令退賠的功能應當重新定位,並對現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進行改造。刑民案件各自裁判中對事實認定的相互影響來自對既判力、預決力和免證事實的正確理解與把握。刑民關聯案件中的合同效力及其法律後果交由民法來處理,《民法典》對無效合同及其法律後果應當增設相關規定。在民法典時代,民事法在社會治理中應當發揮排頭兵的作用,實現社會治理的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