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家庭教育的定義】
第三條【根本任務】
第四條【相關主體職責】
第五條【家庭教育的要求】
第六條【家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
第七條【支持保障措施】
第八條【司法聯動機制】
第九條【群團組織的職責】
第十條【鼓勵社會各方面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鼓勵開展家庭教育研究和加強人纔培養】
第十二條【國家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全國家庭教育宣傳周】
第二章 家庭責任
第十四條【家庭成員責任】
第十五條【注重家庭建設】
第十六條【家庭教育的內容】
第十七條【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條【監護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
第十九條【家校社區合作機制】
第二十條【父母分居或離異時的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條【委托照護下的家庭教育】
第二十二條【合理安排未成年人活動時間】
第二十三條【監護人禁止實施的行為】
第三章 國家支持
第二十四條【家庭教育指導大綱、讀本及相關規範】
第二十五條【線上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六條【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融合】
第二十七條【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業隊伍】
第二十八條【發揮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的作用】
第二十九條【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條【對留守、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支持】
第三十一條【家庭教育指導機構非營利性要求】
第三十二條【婚姻和收養登記機構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三條【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五條【婦女聯合會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六條【家庭教育服務機構的設立、培育、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家庭教育融入單位文化建設及精神文明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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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