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觀應、王韜和張蔭桓等所說的"政令",不是指議會制定憲法的立法權,而是指政府下發的行政命令,也可以指稱中國的"詔令"或者"詔書"。對於行政命令與立法權的闡述,如上所述,雖然《英政概》在敘述時對兩者有所區分,但界定尚未十分清楚,有必要對其進行重新界定。行政命令與制定憲法的立法權雖然有相似之處,但是其議事程序的主體是迥然不同的。這種差別主要表現在有無提出或起草"政令"等權力。行政命令的起草及其提出專屬於政府,而議院沒有這些權力,它隻握有對政府起草和提出某項命令案的監督權。與此不同,制定法律的形式大致可以分為內閣制議會制度和非內閣制議會制度兩大類。內閣制國家,按照內閣制的政治原則,法律案的起草和提出不僅屬於議會的議員,而且屬於行政機關的官員;非內閣制國家,則按照三權分立原則,議會議員享有制定憲法的立法權,而行政機關則不得向議會提出任何的法律案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