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不可抗力裁判規則
專題一不可抗力的認定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1條: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之一“不能預見的認定標準,包括不能預見客觀情況的發生和影響範圍、影響程度等因素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2條:戰爭、動亂等社會現像具有不可預見的偶然性和不可控制的客觀性,可以構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3條:特別天氣等若成為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可以構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4條:國家政策調整在協議簽訂時就在進行中對協議履行而言不屬於不可抗力情形;國家頒布新政策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則屬於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5條:法院強制執行行為不構成不可抗力
專題二當事人約定不可抗力的適用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6條:約定的不可抗力範圍大於法定範圍時超出部分視為約定免責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7條:當事人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的約定無效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8條:不可抗力的免責範圍僅限於違約責任,不免除當事人必要的附隨義務和後合同義務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9條:法律法規或政策出臺滿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要件,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據此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10條:金錢債務一般不發生履行不能,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免責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11條:不可抗力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損失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或者不支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裁判規則第12條:承運人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損失不承擔責任
下篇情勢變更裁判規則
專題一情勢變更的認定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第1條:情勢變更規則中的“重大變化”是指發生嚴重影響合同履行致使顯失公平的情況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第2條:在國家政策調整過程中簽訂相關協議,政策變化不構成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第3條:當事人不得以其遲延履行期間國家政策變化為由主張適用情勢變更規則
情勢變更裁判規則第4條:情勢變更是當事人締約時無法預估到的非常態風險,而非正常的商業風險
……
專題二情勢變更的適用
專題三情勢變更中止履行的法律責任
編寫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