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謝紹華 著
定 價:35
出 版 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年06月01日
頁 數:297
裝 幀:平裝
ISBN:9787565304651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先行行為的淵源
第二節 先行行為理論研究的現狀
第三節 本書擬討論的問題
一、先行行為保證人地位的肯定與否定
二、先行行為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程度
三、先行行為保證人類型與其他保證人類型的關繫
四、刑法上的先行行為與侵權法上的先行行為的比較
五、先行行為是否限於違法行為
六、先行行為是否包括犯罪行為
七、先行行為不作為犯的結構
八、先行行為不作為犯與結果加重犯
九、先行行為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繫
十、先行行為不作為犯是否適用危險升高理論
十一、結果可避免性的判斷
十二、先行行為不作為犯理論與自我答責理論適用醉酒駕車行為
第四節 本書中的術語使用說明
一、先行行為與危險前行為
二、保證人地位與作為義務
三、先行行為與先行行為不作為犯
第二章 先行行為地位論
第一節 先行行為保證人地位肯定論
一、學說對先行行為保證人地位的提倡
二、判例對先行行為保證人地位的支持
三、立法對先行行為保證人地位的肯定
第二節 先行行為保證人地位否定論
一、立法對先行行為保證人地位的猶豫
二、判例對先行行為保證人地位的異見
三、學說對先行行為保證人地位的否定
第三節 先行行為保證人地位之我見
一、先行行為保證人地位之堅持
二、先行行為保證人的作為義務程度
第三章 先行行為本體論
第一節 廣義上的先行行為範疇
一、先行行為保證人類型與其他保證人類型的關繫
二、刑法上的先行行為與侵權法上的先行行為
第二節 刑法上先行行為不作為犯的結構
一、先行行為不作為犯之“先行行為”
二、先行行為之後的“不作為”
三、先行行為不作為犯的可能態樣
第三節 先行行為不作為犯與結果加重犯
一、結果加重犯簡述
二、先行行為不作為犯與結果加重犯的區別
三、先行行為不作為犯與結果加重犯的法律適用
第四章 先行行為歸責論
第一節 先行行為不作為犯與因果關繫理論
……
第五章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先行行為,自德國學者斯鳩貝爾首倡以來,在一個多世紀的發展中,其作為保證人類型之一,得到多數學者贊同和司法判例支持,它和法律規定、契約約定,並列為歷史最悠久的三大保證人類型。“因自己之行為致發生一定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這是先行行為保證人類型最原始的法理基礎,符合人類直覺的正義情感。問題是,在實證法層面,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如何對先行行為不作為犯進行處罰。《先行行為論》認為,可以根據先行行為作為義務程度的強弱來判斷其是否成立以及成立何種不純正不作為犯。
謝紹華 著
謝紹華,男,1967年生,河北唐山市人。北京政法職業學院教師。北京大學法律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曾在《政法論壇》、《中國刑事法雜志》等刊物發表論文多篇。
(一)形式的保證人類型之先行行為
耶賽克在《德國刑法教科書》(總論)中指出,“對刑法而言,具有重要意義的是保證人義務究竟能以何等方式進行表述和,傳統的劃分方法是以法義務產生的根據為準的,也就是形式的法義務理論。按傳統的形式的法義務理論,保證人義務產生的根據有法律、契約和先期實施的具有危險性的行為”。
日本的傳統見解是在法律、契約與事物管理、條理三個方面尋找作為義務的根據,其中,習慣或者條理就包括先行行為的作為義務。例如,大蟓仁認為,作為義務的法的根據包括以下三種:法令情形;基於法律行為(契約、事務管理)的情形;基於習慣或者條理而承認的場合。這裡具體又分為:基於監護人地位的作為義務;基於管理人地位的作為義務;基於賣主地位產生的作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