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托德與威爾遜信托法(第12版) |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社科 | 【市場價】 | 1092-1584元 | 【優惠價】 | 683-990元 | 【作者】 | 莎拉·威爾遜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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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47374 商品編碼:10023044700796 品牌:文軒 出版時間:2020-09-01 代碼:168 作者:莎拉·威爾遜
" 作 者:(英)莎拉·威爾遜 著 孫林,田磊 譯 定 價:168 出 版 社:中國法律圖書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20年09月01日 頁 數:692 裝 幀:平裝 ISBN:9787519747374 ●致謝 前言 第1章普通法、衡平法以及信托簡介 1.1信托及普通法簡介 1.1.1英國法中財產所有權的意義 1.2理解信托:從Westdeutsche Landesbank Girozentrale v Islington London Borough Council案理解衡平法所有權與普通法所有權的特點 1.2.1財產所有權:普通法上的權益與衡平法上的權益 1.2.2財產所有權被分割成不同的所有權:信托和設立有效財產信托必須滿足的“更多”要求 1.2.3信托協議中可識別之當事人 1.2.4設立信托的原因:信托替代接近贈與 1.3信托將什麼歸功於衡平法管轄權,以及究竟什麼是衡平法管轄權? 1.3.1大法官的權力及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衡平法是如何產生的 1.3.2從臨時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到更形式化的衡平法“體繫” 1.4對目前衡平法救濟的簡要介紹——導入信托在衡平法上的發展 1.4.1對人之訴外:衡平法如何從本源中發展及早期原理 1.4.2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所有權 1.5無普通法權利的財產物權在衡平法上的發展 1.5.1對物的“衡平法權利”和“普通法權利”一樣好嗎? 1.5.2對知悉理論要求重要性的解釋 1.5.3通知原則的附加條件:衡平法和“支付對價的買方” 1.5.4善意買方原則:為什麼發展物權會受到如此(確實很大)的? 1.5.5普通法權利、衡平法和非法行為:Tinsley v MiHigan案和Rowan v Dann案 1.6現代信托和現代“信托法”的產生:第2章簡介 第2章信托的性質:在社會和經濟領域的運行和應用 2.1信托的基本屬性和主要特點簡介 2.221世紀經濟和社會領域的信托 2.2.1信托源自傳統用益制度:與家庭協議有關的信托,以及與死亡和繼承有關的信托 2.2.2因死亡而產生的家庭授產協議和信托之外:社會其他領域的信托 2.2.3了解與股份持有相關信托的重要性,以便理解信托法 2.3不同類型信托的介紹:對明示信托、默示信托、歸復信托以及推定信托的解釋 2.3.1明示私益信托意義簡介 2.3.2非明示私益信托簡介 2.3.3“固定”和“自由裁量”明示信托的參考解釋 2.4不同於普通法中利用其他方式提供財產權利的信托 2.4.1利用財產提供權益:“付對價”的財產轉移 2.4.2利用財產提供權益:從一方到另一方的財產貸款 2.4.3利用財產提供權益:創設權力以賦予他人財產權 2.4.4利用合同為第三方提供權益 2.4.5利用財產提供權益:為他人創設贈與 2.5從信托介紹到信托實體法以及由“所有權”提供的最初關聯 2.5.1實體法引入和核心分析 2.5.2從理解“所有權”導入信托實體法 第3章三個確定性和“受益人原則”的重要性 第Ⅰ部分:確定性和有效信托的設立 3.1確定性要求:一般概述 3.2意圖的確定性 3.3與意圖確定性相關的現代法律 3.4滿足意圖確定性的核心要求 3.5關於懇求性用語的現代法律和意圖的重要性 3.6現代法律對意圖確定性的批判 3.7標的物的確定性 3.7.1標的物的確定性的第一要素:財產必須被認定為“信托財產” 3.7.2標的物的確定性的第二要素:確定“信托財產”受益份額的規模 3.7.3Hunter案的潛在困難以及Goldcorp案的重要性 3.8受益對像的確定性要求 3.8.1信托關繫中受益對像確定性介紹:信托的類型以及確定性的類型 3.8.2固定信托中確定對像確定性的方法 3.8.3自由裁量信托中,對像確定性的方法 3.9滿足受益對像確定性的要求之外:對自由裁量信托有效性而言,“行政不易操作性”的重要性 3.1結論:理解有效信托的確定性要求 第Ⅱ部分受益人原則 3.11為目的而設立的私益信托的有效性 3.12設立有效非慈善目的信托的其他問題 3.13嘗試設立避免所有合法“陷阱”的私益信托 3.14“受益人原則”、現代信托及現代信托法 第4章有效信托的法律手續和設立 4.1信托財產授予時涉及的法律手續是什麼? 4.2用於聲明納入信托財產的規定方式:法律手續聲明 4.3信托設立中出現的一般財產處置手續:財產轉讓法律手續 4.3.1衡平法和不完整財產轉讓 4.3.2Milroy v Lord案的“最後行為”原則在明示信托設立中的適用 4.4衡平法權益處置所需的法律手續 4.4.1重要的普通法規定:《1925年財產法》第53條第1款(c)項 4.5源自“處置”方式的訴訟:Grey v IRC案 4.6法律手續、處置和稅收:Vandervell案 4.7Oughtred v IRC案:處置和具體可執行的用於轉讓衡平法權益的口頭合同 4.7.1從Oughtred案到法律手續要求的某些總結要點 4.8法律手續的最後行為:臨終捐贈產生的贈與和Strong v Bird案中的規則 4.9StrongvBird一案中的裁定 第5章有效信托的構成要件 5.1實現有效的信托構成 第Ⅰ部分向受托人轉移普通法所有權:滿足Milroy案的第一步 5.2Rose案的闡述:“最後行為”的基本原理及其應用 5.3“最後行為”原則的適用及其所揭露的困難 5.4Rose案中的規則與尋找指導原則 5.5“最後行為”原則 5.6Pennington v Waine案:衡平法承認新財產所有人的替代方式 5.7關注傳統方式的新方向與價值 5.8Pennington v Waine案之後的司法路徑 5.9未來發展的“藍圖”? 第Ⅱ部分信托創立人必須聲明自己是財產受托人:滿足Milroy案的第二個要素 5.1法院所關注的內容:滿足Milroy案,聲明自己是受托人,以及“不成立的贈與” 5.11滿足Milroy v Lord案:自我聲明為受托人與“不成立的贈與” 5.12Richards v Delbridge案:滿足MilroyvLord案需要什麼條件? 5.13適用Richards v Delbridge案:為滿足Milroy案,什麼是必須的,並且是被允許的? 5.14適用Richards v Delbridge案:要件範圍 5.15Richards v Delbridge案與商業交易:在商業背景下的聲明信托 第6章歸復信托與推定信托簡介 6.1默示信托簡介:默示信托的重要性及其基本原理 6.2歸復信托簡介 6.2.1歸復信托從何處來,在何種情況下產生? 6.2.2歸復信托如何分類 6.2.3歸復信托與Westdeutsche案的重新分類 6.3B類歸復信托:由於未成功設立信托與日後“返還”衡平法利益的默示信托 6.3.1衡平法利益瑕疵轉讓 6.4A類歸復信托:源自“無償轉讓”的默示信托 6.4.1歸復信托推定與對照預贈推定 6.4.2贈與、意圖和現代化與平等 6.5一個不同類型的歸復信托?對歸復信托與賠償的最後思考 6.6歸復信托與反駁推定意圖 6.7推定信托簡介 6.8推定信托已成立的情況 6.8.1推定信托適用家庭同居房屋默示信托的意義 6.8.2源自於設立“相互遺囑”的推定信托 6.8.3源自於犯罪行為的推定信托 6.8.4托管與違反信托的責任 6.8.5產生推定信托的其他情況 6.9推定信托是否太靈活適應性太強? 6.9.1英國法中救濟性推定信托的位置? 6.9.2信托、良心以及歸復信托與推定信托的“重疊” 第7章歸復信托、對非慈善性質非法人團體的贈與、養老基金 7.1所有權問題:誰可以“擁有”財產? 7.2合同分析的重要性 7.3解散非法人團體 7.4剩餘出資與歸復信托的運行 7.4.1合同分析vs歸復信托分析:最終解決之路? 7.4.2結論:非法人團體的一般地位以及支持以合同為基礎計算份額 7.5歸復信托與養老基金 7.5.1信托行為人與養老金情況 7.6訴訟中的歸復信托:AirJamaica v Charlton案 7.6.1Air Jamaica案與常見問題:由被分配的基金產生的爭議 第8章家庭房屋的受益權:案例研究 8.1推定信托與歸復信托運行中的案例研究 8.2了解家庭房屋的重要性以便探究歸復信托與推定信托:案例研究和假設模型 8.3理解不公平本身:它們如何產生以及如何體現的? 8.4爭議的背景與正式伴侶關繫的重要性 8.5假設模型和當前政策走向的潛在原因 8.6一般法律中的主要爭端及關注點簡介 8.7法律的不確定性、不適用性與Lloyds Bank plc v Rosse案的重要性 8.7.1推定信托運用的發展以及由此產生的問題 8.7.2將推定信托適用於有爭議的房產所有者時的困難:分裂的判例法與Rosset案的背景 8.8Rosset案背景:澄清與重述——普通法上的終結? 8.9Lloyds Bank v Rosset案:相互連貫的兩種不同案例的確定性與重述 8.1Rosset案與共享住宅受益所有權的“合意” 8.11依據Rosset案認定家庭住宅上的權益 8.11.1像Rosset第1類案件的原告一樣主張權益 8.11.2“協議”的重要性以及推定信托是如何由此產生的 8.12Rosset案第2類:成立通過認定具有合意的推定信托產生的財產衡平法權益 8.12.1能夠推斷出所有權的貢獻 8.12.2依據Rosset案絕對屬於第2類案件之外的貢獻 8.13定量的傳統方法:根據Rosset第2類設想的定量 8.13.1作為對所作貢獻和共享所有權之協議的相對重要性的反映的Rosset案第1類的定量方法 8.13.2第2類案件的定量方式: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貢獻的(持續)重要性 8.14Rosset案後來命運:1991年之後發生了什麼? 8.15恰恰出現在Oxley v Hiscock案之後的定量方法 8.16Oxley案之後法律的立場 8.17Stack v Dowden案作為法律的清晰陳述:那麼它是當時的Rosset案嗎? 8.17.1對共有房屋普通法所有權案件的受益權定量 8.17.2Jones v Kernott案中闡釋的Stack v Dowden案所采用的定量方法 8.17.3共享房屋所有權的首要的問題:Jones案以及產生受益權 8.17.4Jones v Kernott案:變化中的公正觀以及成立受益權 8.18同居、法律改革以及從蘇格蘭得到的教訓 第9章秘密信托與半秘密信托(與推定信托和歸復信托) 9.1秘密信托和半秘密信托是什麼? 9.1.1遺囑人希望規避法律形式要件的原因 9.1.2規避有關法律形式的《遺囑法》規定的方法 9.2接近秘密信托的實施 9.2.1欺詐理論 9.2.2為什麼歸復信托不行? 9.2.3McCormicky Grogan案之後的發展 9.3實施秘密信托的局限性 9.3.1Wallgrave v Tebbs案 9.3.2Boyes案 9.4半秘密信托 9.4.1欺詐理論 9.5半秘密信托在實施上的局限性 9.5.1Keen案 9.5.2Keen案的合理性 9.5.3遺囑附件 9.6秘密信托與半秘密信托獨立於遺囑生效 9.7明示信托或者推定信托:它重要嗎? 第10章慈善和慈善法簡介 10.1英國慈善法的出現以及信托的重要性 10.1.1慈善信托與其他類型的信托對比 10.1.2慈善信托以及其他“慈善形式的選擇” 10.2慈善組織的法律規定:慈善身份的後果 10.2.1慈善身份的財政優勢以及稅收的重要性 10.2.2慈善身份的類似原則的財政優勢 10.3慈善委員會的規定 10.3.1通過管理慈善身份來管理慈善活動 10.3.2《26年慈善法》、慈善委員會的設立以及《211年慈善法》 10.3.3保留慈善組織登記冊的要求以及慈善委員會的新功能 10.4現代慈善法及其當前的發展的歷史基礎 10.4.1慈善法出現於伊麗莎白時期至18世紀 10.4.2慈善目的的現代分類及其廣泛意義 10.4.321世紀的慈善法:《26年慈善法》與《211年慈善法》 10.4.421世紀的慈善法:《211年慈善法》——及其以後 第11章“慈善”的法律定義 11.1根據“傳統法”的特征制定《26年慈善法》(現已修訂為《211年慈善法》) 第Ⅰ部分傳統英國慈善法 11.2傳統法下的慈善目的 11.2.1第一類慈善目的——“救濟貧窮” 11.2.2慈善目的——“推動教育進步” 11.3第三類慈善目的——“促進宗教發展” 11.4第四類慈善目的——“任何惠及社區的其他目的” 11.5分類目的後的法律定義:公共利益要求 11.5.1公益和教育慈善機構:Oppenheim個人關繫測試 11.5.2第四類慈善目的——“任何惠及社區的其他目的” 11.5.3公共利益和救濟貧窮 11.5.4公共利益和促進宗教發展 11.6對任何慈善目的造成影響的目的:取消其慈善資格 11.6.1目的必須具有純粹的慈善性質 11.6.2慈善機構不得以牟利為目的 11.6.3由政治目的引起的問題 第Ⅱ部分《26年慈善法》和《211年慈善法》 11.7《26年慈善法》的“出發點”:“慈善”的含義 11.7.1《211年慈善法》下的公共利益 11.7.2公共利益受到攻擊:現行政策以及當前公共利益法律手段的終結? 第12章類似原則 12.1無法實現捐贈者的願望的應對方法——在普通法中引入“類似原則” 12.1.1普通法下類似原則的發展,以及《26年慈善法》和《211年慈善法》下的成文法方式 12.2普通法下的“類似原則” 12.2.1“初次失效”和最重要的籠統慈善意圖 12.2.2“後續失效” 12.3“不可能”和“不切實際”的局限性:拋開“失效”不管,使用“類似原則”改變慈善目的 12.3.1“類似原則”不適用的案例 12.4“類似原則”和《196年慈善法》 12.4.1對第13條進行說明 12.4.2區分實質性目的與行政事務 12.5第13條和《1993年慈善法》《26年慈善法》及之後的法案 12.5.1《211年慈善法》、無法識別或在慈善捐贈的背景下拒絕主張贈與“其”財產的捐贈人 12.6《211年慈善法》,並對適用於21世紀目的且與“類似原則”有關的現代法律進行評估 第13章托管和“受托人職責”簡介 13.121世紀的托管——背景和現狀 13.1.1與托管有關的現代法律的出現 13.1.2重點關注與托管有關的現代法律的出現 13.1.321世紀的托管 13.1.4托管的一些基本考量 13.2明示信托的生命周期視角下的托管相關法律 13.2.1托管如何產生以及任命受托人作為信托的開始 13.2.2設立後:信托日常運行的期望 13.2.3信托的終止:終止信托的義務 13.3從托管的人身特點和信托管理的實際狀況理解托管的性質 13.3.1現代法律中授權的傳統方式及其變革 13.3.2托管的人身特征以及個人委托 13.4從托管的信義特點以及從信托管理的現實理解受托人職責的性質 13.4.1信義關繫和基於忠誠的基本義務對信托的管理 13.4.2適用於受托人獲得報酬權利的忠誠義務 13.4.3受托人以及從信托中獲利 13.5未經授權的獲利以及責任的性質 13.5.1未經授權獲利的責任範圍 13.5.2未經授權獲利的責任的性質 13.5.3Sinclair案以後Sinclair案涉及的責任 13.6Sinclair案後Mankarious案中的受托人責任 第14章受托人的權力、自由裁量權以及托管義務 14.1受托人義務的概述 14.1.1側重於受益人的一般義務 14.1.2司法控制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權:Hastings-Bass案所確立的規則 14.1.3在受益人之間公平行事的義務 14.2由托管制度產生的權力和自由裁量權 14.2.1信托管理中源自普遍問題的權力 14.2.2由積極信托的特定方面所產生的權力 14.3受托人和源自信托財產投資的權力和義務 14.3.1通過投資而產生的保護信托財產的權力和義務 14.3.2“適當投資”定義的過去和現在:結合《2年受托人法》的理解 14.3.3《2年受托人法》:對呼吁更自由化方式的回應 14.3.4授權及其伴隨的義務:第3條和第1條的聯合效應 第15章信托的變更 15.1關於變更原因的一些基本觀點 15.2法院針對信托變更的有限固有管轄權 15.3除了《1958年信托變更法》的規定之外,其他關於變更信托的成文法權力 15.4《1958年信托變更法》 15.4.1《1958年信托變更法》的適用情況 15.5變更還是重新設定?信托變更的法律依據 第16章信托的違反 16.1責任問題:何為違反信托? 16.1.1責任的法律依據 16.1.2受托人責任的特征 16.1.3受托人之間的責任 16.1.4受托人和刑事責任 16.1.5違約受托人的破產 16.2責任的限定條件和抗辯理由 16.2.1受益人的同意或參與 16.2.2經由受益人的免除或默許 16.2.3沒收受益人的利益 16.2.4受托人的職責和時效期間 16.2.5《1925年受托人法》第61條 16.3受托人豁免條款 16.3.1受托人豁免條款:普通法和改革壓力 16.3.222年和26年《咨詢報告》:核心問題和重要建議 16.3.3采用實踐規則和法庭方式 16.4針對受托人的個人救濟 16.4.1責任的衡量 16.4.2投資 16.4.3利息 16.5受托人和刑事責任:檢驗《26年反欺詐法》的含義 16.5.1刑法的重要性及其局限性 第17章與信托財產損失相關的救濟:衡平法訴訟和責任依據 17.1關於財產損失的衡平法訴訟簡介 17.2理解損失財產的衡平法訴訟所需的基本要素 17.3衡平法對損失信托財產的回應:受益人訴訟概述 17.4所有權訴權,傳統意義上的“追溯” 第Ⅰ部分普通法中的追溯 17.5普通法追溯訴訟主張之意義和範圍 17.6普通法中追溯的限度以及“持有和收到的金錢”索賠 17.7普通法下追溯的傳統局限性 17.8衡平法上的追溯 17.9與衡平法中追溯有關的規則:闡明三個要求的兩個關鍵案例 17.9.1擴展衡平法追溯訴訟的界限,不止於受益人 17.9.2衡平法上追溯的財產範圍 17.9.3混合基金不足以彌補所有索賠的情形 17.9.4混合基金投資獲利時善意原告的地位 17.1當下對追溯規則的理解 17.11追溯變化的特點,上訴法院和上議院中Foskett案的意義 第Ⅱ部分因違反信托而提起的對人訴訟 17.12非“無辜的”“陌生人”的責任 17.12.1非無辜“陌生人”和推定信托關繫 17.13現代法律為違反信托的受托人的從犯制定的責任:遠離知情協助,走向“從犯責任” 17.13.1Royal Brunei Airlines v Tan案之後的進展:Twinsectra Ltd v Yardley案 17.13.2Twinsectra Ltd v Yardley案之後的進展及當前狀況 17.13.3Barlow Clowes案之後的Twinsectra案標準:Abou-Rahmah案的重要性 17.14現代法律對知情受讓人取得他人財產的責任規定 17.15衡平法中對抗“無辜自願受讓人”的對人訴訟 17.16對人訴訟、所有權以及返還原物之權利:一份補充說明 第18章源於商業交易的信托 18.1源於商業交易的信托簡介 18.2商業領域中的信托簡介 18.3源於商業交易的信托以及本章的目的 18.3.1信托的設立以及商業交易領域中的“標志性事件” 18.4商業環境對受益人所提起的“損失財產”之訴的影響 18.5財務危機引起的信托:確定貸款是信托而非契約 18.5.1了解債權人“財務危機信托”的重要性以便理解現代信托法 18.5.2Quistclose信托揭示了現代信托法的哪些性質?它目前產生了哪些影響? 18.6便於理解現代信托法的金融債務人信托和“財務困境信托”的意義總結 18.7信托、信托法以及商業交易:一些初步結論 18.7.1商業交易中的信托法和衡平法角色:信托法是“商法”的一部分嗎? 18.8“傳統”托管的時代變遷:後記 本書如今已出版至第12版,它提供了一個簡單易懂而又能激起頭腦風暴的信托法基礎知識。本書的結構反映了普通法學生的學習場景,鼓勵讀者通過現實生活中的例子、重要的學術知識以及包括相關的商業環境在內的當下背景和理論觀點,批判性地參與到書本的內容中來。 (英)莎拉·威爾遜 著 孫林,田磊 譯 莎拉·威爾遜,斯旺西大學博士,研究金融犯罪的法律應對與社會構建。現任英國約克大學的法律講師,同時擔任《勞埃德判例彙編》編委會成員。著有《英國現代金融犯罪的起源:歷史基礎和當前問題》(勞特利奇出版社2014年版),並在各大期刊發表過20餘篇學術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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