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量占有資料的基礎上,通過對評價性認識的歷史嬗變之考察,得出了一個新奇的結論:在古代,無論中國還是西方社會,處罰犯罪人一般也要求行為人具有某種評價性認識,但該評價性認識並非違法性認識,而是某種前法律規範的倫理性認識或宗教戒律之認識。這就大大顛覆了我們通常的印像。與此同時,本書還對古代社會中不要求違法性認識之歷史合理性給出了簡要說明。本書力圖證明在現代法治條件下,違法性認識(及其可能性)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違法性認識的四條理論依據: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延伸、規範責任論的內在要求、刑法的規制機能的邏輯前提及一般預防之需要。通過對於違法性認識各種觀點的分析、比較,借助於違法性認識確立的價值前提及對於違法性認識前提概念之考察,結合中國的刑法理論體繫框架,得出了違法性認識的概念:違法性認識為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及其構成要件結果違反刑法規範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