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展中醫藥服務,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草案規定政府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要有利於發揮中醫藥優勢;將符合條件的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二)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和發展需要的中醫醫師、診所準入管理制度。根據中醫服務人員存在師承、家傳等培養方式的實際,在充分考慮醫療安全風險的基礎上,草案對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開闢了通過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獲得中醫醫師資格的途徑。
(三)強化監管,預防和控制醫療安全風險。規定以考核方式取得醫師資格的,隻可在考核、注冊的執業範圍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中醫診所隻能開展備案的診療範圍內的醫療活動,並將診療範圍等相關信息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四)完善中藥管理制度,促進中藥發展。草案提高中藥材質量,完善中藥飲片管理制度,促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