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前面的話·001
人工智能與知識產權保護·001
一、 人工智能帶來的知識產權問題·001
(一)尋找真問題·002
(二)尋找人工智能帶來的現實問題·003
(三)尋找有科學證據支持的問題·004
二、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005
(一)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過程與性質·005
(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與人創作內容的區別·007
《民法典》與知識產權的定位·009
一、 《民法典》知識產權條款中“專有的權利”·009
(一)引子:知識產權的作用是什麼?·010
(二)“專有的權利”的含義和作用·011
二、 “專有的權利”與保護的客體·015
(一)“專有的權利”與著作權的自動保護·015
(二)“專有的權利”與演繹作品·021
(三)“專有的權利”與商標權的保護·025
(四)“專有的權利”與專利權的保護·029
三、 “專有的權利”的法定性·032
(一)專有權利法定性的原因·033
(二)權利法定與《著作權法》中的兜底權利·033
當前形勢下版權保護面臨的問題·036
一、 網絡主播與表演者權、著作權·036
(一)網絡主播的權利·036
(二)網絡主播表演作品與著作權侵權·040
二、 家庭娛樂與著作權侵權·042
(一)表演與公開表演·042
(二)在群、QQ群與朋友圈傳播的性質·044
三、 文字與圖片的轉載·044
(一)不構成作品的時事新聞·045
(二)對時事類文章的合理使用·046
(三)報刊轉載法定許可·047
四、 在線教育與合理使用·051
(一)課堂教學使用·052
(二)網絡教學使用·053
(三)教學中的適當引用·056
五、 現場問答·059
作品的認定與性(上):作品的含義與性的解釋·065
一、 什麼是作品·065
二、 什麼是“”·068
(一)對“獨”的要求·068
(二)對“創”的要求·080
作品的認定與性(下):思想、事實、實用功能與競技體育及性的作用·089
三、 思想、事實、實用功能與競技體育·089
(一)思想·089
(二)事實與古文斷句·095
(三)實用功能·101
(四)競技體育·109
四、 性的作用·109
《著作權法》修改中的五個問題:廣播權、作品的領域、作品類型法定、視聽作品
權利歸屬和廣播組織權·111
一、 對廣播權的修改·111
(一)修改的背景和原因·111
(二)修改的內容和作用·118
二、 對作品所在領域的修改·119
三、 對作品類型的修改·121
(一)作品類型法定及其作用·122
(二)作品類型與《伯爾尼公約》·129
(三)取消“作品類型法定”的後果·132
四、 對視聽作品著作權歸屬的分類規定·135
(一)保留的內容和修改的內容·135
(二)電影、電視劇作品與“其他視聽作品”的劃分·137
(三)作為職務作品的“其他視聽作品”·138
(四)作為合作作品的“其他視聽作品”·140
(五)同時作為職務作品與合作作品的“其他視聽作品”·143
(六)不構成職務作品與合作作品的“其他視聽作品”·143
五、 對廣播組織權的修改·145
(一)廣播組織權的客體:是節目還是載有節目的信號?·145
(二)為廣播組織權增加信息網絡傳播權帶來的問題·149
改編、parody與“合理使用”
——《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侵犯了《無極》的著作權嗎?·154
一、 對著作權侵權的三個錯誤認識·155
(一)錯誤認識之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就不侵權·155
(二)錯誤認識之二:利用他人作品創作出了新作品就不侵權·155
(三)錯誤認識之三:隻要促進了被利用作品的傳播就不侵權·156
二、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157
三、 改編權與“《饅頭血案》事件”·158
四、 “parody”(諷刺模仿)與合理使用·160
(一)何謂“parody”(諷刺模仿)?·160
(二)“parody”(諷刺模仿)與認定合理使用的特殊性·164
五、 對“《饅頭血案》事件”的分析·166
(一)《饅頭血案》是否侵犯改編權?·167
(二)《饅頭血案》是否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168
“避風港”的解釋與適用·171
一、 “避風港”的來源·172
二、 “避風港”在我國的效力·174
(一)免責條件與侵權構成·174
(二)對今日頭條事件的分析·175
(三)免責條件是免責的充分非必要條件·175
解讀信息網絡傳播權·179
一、 專有權利與侵權認定·179
二、 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180
(一)復制權對網絡傳播的適用性·180
(二)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關繫·182
三、 發行權與信息網絡傳播·184
(一)發行權與發行行為·184
(二)發行權對網絡傳播的適用性·185
(三)發行權用盡與網絡傳播的關繫·187
四、 公開傳播權概述·190
五、 信息網絡傳播權針對的行為類型·193
(一)交互式傳播與信息網絡傳播權·194
(二)非交互式傳播與信息網絡傳播權·197
(三)非交互式傳播的定性·198
六、 鄰接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201
(一)表演者與錄制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202
(二)版式設計權與電子版本的網絡傳播·204
七、 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205
(一)“個人選定的時間”·205
(二)“個人選定的地點”·205
(三)“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206
八、 現場問答·208
網絡主播在直播中演唱歌曲應如何定性·211
一、 直播中的演唱與信息網絡傳播權·211
二、 直播中的演唱與表演權·211
(一)《伯爾尼公約》中的表演權·212
(二)我國《著作權法》中的表演權·213
“小程序案”和“通知與移除”規則·215
一、 “通知與移除”規則的由來·215
二、 “通知與移除”規則的適用範圍·216
三、 “通知與移除”規則與小程序·218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與表演者權的保護·220
一、 表演者保護的基本規則·220
(一)表演者是作者嗎?·220
(二)為什麼要規定表演者權?·222
(三)誰是表演者?·224
(四)表演者何時享有表演者權?·227
二、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解決了什麼問題?·229
(一)國際條約對作者權和鄰接權的保護·229
(二)國民待遇和互惠待遇·235
(三)《視聽表演北京條約》規定的新義務·238
三、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對我國的影響·239
(一)拓展“表演者”的範圍·239
(二)全面保護表演者的精神權利·239
(三)對以視聽錄制品錄制的表演提供保護·240
(四)我國依條約保護哪些表演者?·240
(五)是否要求規定“視聽作品”?·241
(六)我國對“廣播和向公眾傳播權”聲明保留的影響·241
(七)對條約生效前已錄制的表演是否有保護義務?·244
(八)對電影演員保護的影響·245
四、 現場問答·250
藝術表演團體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及防範·252
一、 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權·252
(一)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權·252
(二)何時無需許可?·253
(三)誰負責獲得授權?·255
(四)找對權利人獲得授權·255
二、 知道自己的權利:表演者權·257
(一)何種行為產生表演者權?·257
(二)表演者享有哪些權利?·258
三、 權利的歸屬·259
(一)法人作品與權利的歸屬·260
(二)職務作品與權利的歸屬·262
(三)委托作品與權利的歸屬·264
(四)與錄制者權的協調·266
四、 侵權問題·267
五、 現場問答·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