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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典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社科
【市場價】
2230-3232
【優惠價】
1394-2020
【作者】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臺大法學基金會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12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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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1280119
商品編碼:15523184294

品牌:文軒
出版時間:2017-06-01
代碼:288

作者: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臺大法學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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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臺大法學基金會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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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價: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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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 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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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7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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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數: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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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幀:簡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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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3012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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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推薦
    《德國民法典》收錄新德國民法修正。德中對照,收錄專有詞彙索引表,以利學習與研究。批注豐富。    《德國民法典》收錄《德國民法典》與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我國臺灣地區地區"民法"的條文對照表。特別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對每編之後的條文對照表進行了增補完善。    特別增加附錄,單獨將《德國民法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表格形式進等
目錄
●編譯委員會推薦序一 / 翁嶽生推薦序二(含原文) / Max G. Huber第二版序 / 蔡明誠例 言德國民法總簡介 / 戴東雄(修訂)編 總則編簡 介 章 人 節 自然人、消費者、企業經營者( 1—20)第二節 法 人( 21—89) 第二章 物及動物( 90—103)第三章 法律行為節 行為能力( 104—115)第二節 意思表示( 116—144)第三節 契 約( 145—157)第四節 條件及期限( 158—163) 第五節 代理及代理權( 164—181) 第六節 允許及承認( 182—185) 第四章 期間及期日( 186—193) 第五章 消滅時效 節 消滅時效之標的及期間( 194—202) 第二節 時效消滅之不完成、期滿之不完成及重新開始( 203—213)第三節 消滅時效之法律效果( 214—225) 第六章 物行使權利、自衛行為、自助行為( 226—231)第七章 提供擔保( 232—240) 《德國民法典》與臺灣地區“民法”條文對照表(總則編) 《德國民法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條文對照表(總則編) 第二編 債之關繫法簡 介 章 債之關繫之內容 節 給付義務( 241—292) 第二節 債權人遲延( 293—304) 第二章 因定型化契約而生之法律行為之債( 305—310) 第三章 約定債之關繫 節 成立、內容及終了( 311—319)第二節 雙務契約( 320—327) 第三節 向第三人為給付之承諾( 328—335) ............................................ 314第四節 定金、違約罰( 336—345) ........ 317第五節 解除;消費者契約之撤回權及退還權( 346—361) 第四章 債之關繫消滅 節 清 償( 362—371) .第二節 提 存( 372—386) 第三節 抵 銷( 387—396)第四節 免 除(§397) 第五章 債權之讓與( 398—413)第六章 債務承擔( 414—419) 第七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420—432) 《德國民法典》與臺灣地區“民法”條文對照表(債編通論)《德國民法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條文對照表(債編通論)第八章 各種之債 .387節 買賣、互易( 433—480) 第二節 分時居住權契約( 481—487)第三節 金錢借貸契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融資協助與分期供給契約( 488—515) 第四節 贈 與( 516—534)第五節 使用租賃契約,收益租賃契約( 535—597) 第六節 使用借貸( 598—606) 第七節 物之消費借貸契約( 607—610) 第八節 雇傭及類似契約( 611—630之8)第九節 承攬及類似契約( 631—651之13)第十節 居間契約( 652—656) 第十一節 懸賞廣告( 657—661之1) 第十二節 委任、事務處理契約及支付服務( 662—676之3)第十三節 無因管理( 677—687) 第十四節 寄 托( 688—700) 第十五節 物之攜入旅店主人處所( 701—704) .第十六節 合 伙( 705—740) 第十七節 共同關繫( 741—758) .第十八節 終身定期金( 759—761) 第十九節 不接近之債務( 762—764) 第二十節 保 證( 765—778) 第二十一節 和 解(§779) 第二十二節 債務約束、債務承認( 780—782) 第二十三節 指示證券( 783—792) 第二十四節 無記名證券( 793—808)第二十五節 物之提示( 809—811) 第二十六節 不當得利( 812—822) 第二十七節 侵權行為( 823—853) 《德國民法典》與臺灣地區“民法”條文對照表(債編各論)《德國民法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條文對照表(債編各論)第三編 物權編簡 介 章 占 有( 854—872) 第二章 土地物權通則( 873—902)第三章 所有權 節 所有權之內容( 903—924) .第二節 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與喪失( 925—928)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及喪失( 929—984)第四節 所有權請求權( 985—1007)第五節 共 有( 1008—1011) 第四章 地上權a(刪除)( 1012—1017)第四章 役 權 .節 地役權( 1018—1029) 第二節 用益權( 1030—1089) 第三節 人役權( 1090—1093) 第五章 先買權( 1094—1104) 第六章 物上負擔( 1105—1112) 第七章 抵押權、土地債務、定期土地債務 節 抵押權( 1113—1190) 第二節 土地債務、定期土地債務( 1191—1203)第八章 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 節 動產質權( 1204—1272)第二節 權利質權( 1273—1296)地上權法( 1—39) 《德國民法典》與臺灣地區“民法”條文對照表(物權編)《德國民法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條文對照表(物權編) 第四編 親屬編簡 介章 民法之婚姻節 婚 約( 1297—1302第二節 結 婚( 1303—1312) .第三節 婚姻之廢止( 1313—1318)第四節 死亡宣告後之再婚( 1319—1352)第五節 結婚之普通效力( 1353—1362)第六節 夫妻財產制( 1363—1563)第七節 離 婚( 1564—1587)第八節 宗教之義務(§1588) 第二章 親 屬 節 通 則( 1589—1590)第二節 血統起源( 1591—1600之5)第三節 扶養義務( 1601—1615之15) 第四節 父母與子女間之一般法律關繫( 1616—1625)第五節 親 權( 1626—1711)第六節 輔 佐( 1712—1740)第七節 收 養( 1741—1772) 第三章 監護、法定輔助與襄佐 節 監 護( 1773—1895) 第二節 法律上之輔助( 1896—1908之10)第三節 襄 佐( 1909—1921) 《德國民法典》與臺灣地區“民法”條文對照表(親屬編)《德國民法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條文對照表(親屬編)第五編 繼承編簡 介 章 繼承之順序( 1922—1941) 第二章 繼承人之法律地位節 繼承之承認及拒絕,遺產法院之救濟( 1942—1966)第二節 繼承人對遺產債務之責任( 1967—2017)第三節 遺產請求權( 2018—2031)第四節 多數繼承人( 2032—2063)第三章 遺 囑 .節 通 則( 2064—2086) .第二節 繼承人之指定( 2087—2099)第三節 後位繼承人之指定( 2100—2146) 第四節 遺 贈( 2147—2191)第五節 負 擔( 2192—2196)第六節 遺囑執行人( 2197—2228)第七節 遺囑之訂定及廢止( 2229—2264)第八節 共同遺囑( 2265—2273)第四章 繼承契約( 2274—2302)第五章 特留份( 2303—2338 之1) 第六章 繼承權之喪失( 2339—2345)第七章 繼承之拋棄( 2346—2352)第八章 繼承證書( 2353—2370)第九章 遺產買賣( 2371—2385)《德國民法典》與臺灣地區“民法”條文對照表(繼承編)《德國民法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條文對照表(繼承編)縮寫說明 .專有詞彙索引表 附錄 《德國民法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條文對照表
內容簡介
    《德國民法典》,1881年開始編撰,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源遠流長,世界各國及我國臺灣地區地區“民法”深受其影響。1965年,臺灣地區大學法律研究所集結當時民法學界精英,翻譯整部《德國民法典》,內容完整、質量優良。2015年,臺灣地區大學法律學院集結臺灣地區地區諸位民法學者,更續絕學,一展德國民法五十年來不同之風貌。
作者簡介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臺大法學基金會 著
    1965年5月初版,臺灣地區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外國法編譯委員會編譯委員:梅仲協 蔡章麟 洪遜欣  劉甲一 戴炎輝 韓忠謨。2016年修訂第二版,臺灣地區大學法律學院 臺大法學基金會德國民法編譯委員會(按姓氏筆劃排列):陳自強 謝銘洋 詹森林 蔡明誠 戴東雄。
精彩內容
    德國民法總簡介戴東雄 修訂一、日耳曼民族與日耳曼法的特色(一) 日耳曼部族的形成日耳曼民族之名,取自於羅馬人之命名Germanen,在語言學上,其屬於歐洲共同始袓Indo-Arier 之一支,經數千年分化而形成。其始袓居住於斯堪地納維亞半島(Skandinavier)的南端,而過魚牧生活。至銅器時代,日耳曼人開始分裂為兩支。其一支仍盤據於北歐半島之原地未動,而被稱為北日耳曼人。另一前2世紀向中歐、南歐移動,而分裂為東日耳曼人與西日耳曼人。他們的分界大體以Oder河與Neisse河為主。河之東岸居住東日耳曼人,河之西岸為西日耳曼人棲身之地。移居於中歐與南歐之東、西日耳曼民族,在政治上並無統一,也沒有共同適用之法律,但他們有語言、宗教、文化及人種等共通之處,而總稱為日耳曼民前1世紀,當羅馬國家的國勢達到優選峰時,與逐漸南下的日耳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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