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高艷東 著
定 價:59
出 版 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年04月01日
裝 幀:精裝
ISBN:9787301319857
一個偉大的判決不能隻考慮一種正義觀。極限正義關乎個人生死和人類未來,呼喚上帝思維和工匠精神。如果說案例是檢驗正義的可靠標準,用宏大的歷史觀、多維的方審視刑法案例,窮盡法律邏輯和價值考量,則是通向極限正義的不二法門。刑法學家高艷東用“仰望上帝的目光和兼濟蒼生的刀筆”,在九宗典型大案中探尋極限正義。刑法應“成為述說人性的知識譜,而不是解讀文字的注釋學”,這既是一部高水準的刑法理論專業讀物,也是一本飽含法意情理的普法作品。
●目錄章 邱興華案: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一、迷惑與被迷惑:精神病鋻定背後的法治訴求與學者寄托二、喧賓奪主:刑事責任能力中的精神病態無須求助於醫生三、混淆前提:幻覺和妄想不能否定非決定行為的責任能力行為過程是判斷刑事責任能力可靠的根據五、超常規的行為方式折射出更強的控制能力,而非精神病態的證明六、拒絕鋻定申請是副作用小的合法選擇七、結語:立法者的法治,者的個案第二章 快播案:不作為犯的刑事責任一、引言:不純正不作為犯有無邊界?二、在行為可罰性上,不作為≠作為三、集體主義vs個人主義: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法理法益保護vs行為危險:中國重罪的藍本是作為五、我國刑法應嚴控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範圍六、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應排除不作為七、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出路八、結論:不要讓德日教義學迷住正義的雙眼第三章 肖志軍案:薄情者的刑事責任一、對肖志軍定罪的客觀要件:不作為與因果關繫之考察二、從抽像危險性到具體危險性:肖志軍拒簽前後對危險性認識程度的飛躍三、肖志軍的罪過內容分析:間接故意而非有認識過失罪名選擇:肖志軍屬於故意殺人罪而非遺棄罪五、破解對肖志軍的寬恕因素:期待可能性與刑法價值導向六、結語:愛她,就請保護她第四章 小偷猛踩剎車案:慌張者的刑事責任一、問題根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時對罪刑法定原則遵守的先天不足二、從“性質”上限定危險相當性:具有致人重傷、死亡的性質纔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險性的實質三、從“程度”上限定危險相當性:具體危險犯的認定標準更嚴格對“危險方法”的定罪出路五、結語:“危險方法”不能包治百病第五章 三鹿奶粉案:造假者的刑事責任一、判解省審:被民憤掩蓋的治罪謬誤二、抽像考察:刑事責任的合理檔次三、規範論證:涉案罪名的準確判定刑法應然:價值立場的正確回歸五、結語:身份、責任與可罰性的對應關繫第六章 組織案:炒信者的刑事責任一、組織的定性爭議二、社會危害性判斷:互聯網公害、行政法失靈三、組織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可以適用《網絡誹謗解釋》五、死與生:工業與信息時代非法經營罪的不同命運六、結語:互聯網是中國刑法學換道超車的機會第七章 許霆案:占便宜者的刑事責任一、引言:許霆案中的法治信息與專業要求二、許霆案偏差的根源:形式犯罪論固有的罪名優於刑事責任的思維三、價值判斷中誰主沉浮:回歸法的正當性來審視官民分歧從危害性看是輕罪重罰:尋找決定財產罪法定刑的根據五、罪刑法定與犯罪類型說:許霆的行為方式不屬於“盜竊類型”六、實行行為辨析:“插真卡輸密碼”無評價意義七、實行行為的基準:“從出款口拿錢”隻能評價為侵占行為八、取款機出錯的性質分析:智能型機器出錯與人出錯無異九、結語:聰明的法官不嘲笑民意第八章 吳英案:投機商人的刑事責任一、引言:一個女孩如何觸痛了大眾的神經二、從口袋罪狀到後盾罪名:詐騙罪的教義擴張與法理限縮三、詐騙的層級化標準:生活、市場、投資與投機領域各行其是吳英案中出資行為的歸類:少數為投資、多數繫投機五、集資詐騙罪的應然解釋:二次限縮與規範判斷六、詐騙何以致死:危害評價與政策選擇七、結語:惜香憐玉、精細第九章 惡意注冊賬號案:黑產者的刑事責任一、入罪必要性:打擊惡意注冊=控制網絡犯罪二、惡意注冊的法律定性:從共犯到獨立定罪三、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的“其他方法”包括欺騙手段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的“破壞”等於“妨害”五、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的“生產經營”可以包容“業務”六、結語:法律可以穿越時代後記 仰望法門
本書是對近年來的熱點案例或新型案例的學理分析。通說往往注重規範分析,而作者更強調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歷史定位,用宏大的歷史觀研究案例,全面考慮可能影響案件的每一個因素,得出更為正義的結論。作者希望通過本書中的案例分析,表達方和思維方式的轉變。在方上,法律人不僅可以使用構成要件理論定罪,還可以用社會學、心理學的知識分析案例,這是傳統刑法學的薄弱環節;在思維方式上,作者強調極限邏輯性,不僅要考慮個案,而且要考慮類似情形的可適用性,即此案的結論有無普適性。總之,作者以極限正義為主線,用中國典型案例,傳達出了不同的法條解讀方法和刑法哲理。
高艷東 著
高艷東,先後在西南政法大學獲得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訪問學者。現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互聯網法律大會”創辦人之一。近年來推動傳統法律向數字法學轉型,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2項,在《》(英文版)、《人民日報》等發表文章100餘篇,出版(主編)4部著作。有10項研究成果分別獲浙江省人民、、中國法學會等單位的一、二、三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