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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南亞及南亞國家投資法選譯
    該商品所屬分類:經濟 -> 經濟法
    【市場價】
    1476-2140
    【優惠價】
    923-1338
    【作者】 屈文生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經濟法  經濟法學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79092
    版本正版全新電子版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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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精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19779092
    叢書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立法文本選譯彙編

    作者:屈文生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3年08月 


        
        
    "

    內容簡介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立法文本選譯彙編中包括新加坡、韓國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與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bu Dhabi Global Market)等世界主要自由貿易港的立法。

    目錄
    東帝汶民間投資法 屈文生 萬立譯
    菲律賓外國投資法令 屈文生萬立譯
    柬埔寨王國投資法 屈文生萬立譯
    老撾投資促進法 屈文生萬立譯
    泰國投資促進法 屈文生萬立譯
    泰國投資促進法(第四次修正) 屈文生萬立譯
    泰國貨物進出口法 曹靂譯龔茁審校
    泰國外籍人經商法 萬立譯校
    新加坡激勵經濟擴張(所得稅減免)法令 屈文生萬立譯
    新加坡金融公司法 付澤皓譯屈文生審校
    新加坡競爭法 龔茁譯詹繼續審校
    新加坡反補貼反傾銷法 孫雅文譯萬立審校
    新加坡個人數據保護法令 屈文生萬立譯
    新加坡個人數據保護規例 屈文生譯

    東帝汶民間投資法 屈文生 萬立譯
    菲律賓外國投資法令 屈文生萬立譯
    柬埔寨王國投資法 屈文生萬立譯
    老撾投資促進法 屈文生萬立譯
    泰國投資促進法 屈文生萬立譯
    泰國投資促進法(第四次修正) 屈文生萬立譯
    泰國貨物進出口法 曹靂譯龔茁審校
    泰國外籍人經商法 萬立譯校
    新加坡激勵經濟擴張(所得稅減免)法令 屈文生萬立譯
    新加坡金融公司法 付澤皓譯屈文生審校
    新加坡競爭法 龔茁譯詹繼續審校
    新加坡反補貼反傾銷法 孫雅文譯萬立審校
    新加坡個人數據保護法令 屈文生萬立譯
    新加坡個人數據保護規例 屈文生譯
    馬來西亞野生生命保育法令 屈文生曹斯瀾譯
    馬來西亞保障措施法 萬立譯龔茁審校
    關於國民身份證及其他類別國民身份證號碼的《個人數據保護法令》咨詢指南 屈文生譯
    緬甸競爭法 曹靂譯詹繼續審校
    印度尼西亞貿易法 曹斯瀾譯萬立審校
    越南對外貿易管理法 曹靂譯詹繼續審校
    越南生物多樣性法 屈文生曹靂譯
    阿富汗私人投資法 萬立譯
    阿富汗公司伙伴關繫法 萬立譯詹繼續審校
    巴基斯坦外國私人投資(促進與保護)法 萬立譯
    不丹外國直接投資政策 萬立譯
    尼泊爾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私人融資法 萬立譯龔茁審校
    關於印度外國投資的指令 萬立譯
    馬爾代夫進出口法 陳宏柢譯詹繼續審校
    馬爾代夫貨物買賣法 萬立譯詹繼續審校
    後記

    在線試讀
    編 譯 說 明
    本卷受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委托翻譯。本卷譯文中包括新加坡、韓國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與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bu Dhabi Global Market)等世界主要自由貿易港的立法。由於各個國家的立法結構和立法語言不盡相同,與我國的立法體例也具有較大的差異,在編譯時,我們盡可能保留了原文的形式,以盡可能符合立法翻譯中的“形式對等”要求。
    在譯文的技術處理過程中,我們按照我國立法技術規範,重新處理了所有的數字,將除“年月日”外的所有數字均處理為漢字小寫,而不采用阿拉伯數字。將法律條文的各個條款與我國立法中的“條款項目”結構進行對應,如我們將新加坡法中的Section 7(1)(a),直接處理為“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對於法律在修訂過程中產生的分條,也按照我國法律的使用習慣,以“之一”“之二”等進行命名。如新加坡法中出現的“第28A條”,我們將其處理為“第二十八條之一”;韓國法中出現的“32-2”作為第32條的分條,也處理為“第三十二條之一”。
    2020年新加坡政府頒行了新的立法技術規範,其中一個重要變化就是法律名稱的寫法,在立法技術調整以前,新加坡法是以《新加坡制定法彙編》的章節指代某一部具體立法[如Interpretation Act(Cap. 1)],但這種寫法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相關立法的時效性,也無法說明援引立法的版本。因此,在這次技術規範調整時,將其改為使用立法的生效年份(如Interpretation Act 1965),而當需要援引某一部立法的歷史版本時,纔在相關立法後加上《制定法彙編》中的章節和年份。由此,我們將譯文中的法律名稱統一進行修改,從“《新加坡解釋法》(第一編)”,統一修改為“《新加坡1965年解釋法》”。
    當然,由於本卷內容所涉內容範圍極廣、譯者眾多,不同譯者的語言風格也略有差異,對於一些並不涉及譯文是非的部分,我們並沒有也沒必要完全將這些表達強行統一,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譯者個人的語言風格。如涉及數字2在轉寫為漢字小寫時,究竟是寫作“二”(如“二年以下”“二名”),還是寫為“兩”(如“兩年以下”“兩名”),這在我國立法中尚且不統一,我們也沒有作出調整,隻是保證了同一文本中文內統一。
    再如,不同新加坡立法對於Part一詞的使用並不統一,因此,多數譯者參考英國法和我國香港地區的雙語立法,將其譯為“編”;也有譯者基於特定立法的特殊性,將Part譯為“章”;也有譯者使用了我國法上沒有的術語“部”,以防止與我國立法中的“編章節條款項目”的結構混淆。但無論翻譯為何,都不影響我們對相關立法內容和結構的理解,但我們有必要將這一考慮寫入編譯說明中,希望讀者可以理解我們的考量和用心。
    卷首語

    編 譯 說 明
    本卷受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委托翻譯。本卷譯文中包括新加坡、韓國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與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bu Dhabi Global Market)等世界主要自由貿易港的立法。由於各個國家的立法結構和立法語言不盡相同,與我國的立法體例也具有較大的差異,在編譯時,我們盡可能保留了原文的形式,以盡可能符合立法翻譯中的“形式對等”要求。
    在譯文的技術處理過程中,我們按照我國立法技術規範,重新處理了所有的數字,將除“年月日”外的所有數字均處理為漢字小寫,而不采用阿拉伯數字。將法律條文的各個條款與我國立法中的“條款項目”結構進行對應,如我們將新加坡法中的Section 7(1)(a),直接處理為“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對於法律在修訂過程中產生的分條,也按照我國法律的使用習慣,以“之一”“之二”等進行命名。如新加坡法中出現的“第28A條”,我們將其處理為“第二十八條之一”;韓國法中出現的“32-2”作為第32條的分條,也處理為“第三十二條之一”。
    2020年新加坡政府頒行了新的立法技術規範,其中一個重要變化就是法律名稱的寫法,在立法技術調整以前,新加坡法是以《新加坡制定法彙編》的章節指代某一部具體立法[如Interpretation Act(Cap. 1)],但這種寫法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相關立法的時效性,也無法說明援引立法的版本。因此,在這次技術規範調整時,將其改為使用立法的生效年份(如Interpretation Act 1965),而當需要援引某一部立法的歷史版本時,纔在相關立法後加上《制定法彙編》中的章節和年份。由此,我們將譯文中的法律名稱統一進行修改,從“《新加坡解釋法》(第一編)”,統一修改為“《新加坡1965年解釋法》”。
    當然,由於本卷內容所涉內容範圍極廣、譯者眾多,不同譯者的語言風格也略有差異,對於一些並不涉及譯文是非的部分,我們並沒有也沒必要完全將這些表達強行統一,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譯者個人的語言風格。如涉及數字2在轉寫為漢字小寫時,究竟是寫作“二”(如“二年以下”“二名”),還是寫為“兩”(如“兩年以下”“兩名”),這在我國立法中尚且不統一,我們也沒有作出調整,隻是保證了同一文本中文內統一。
    再如,不同新加坡立法對於Part一詞的使用並不統一,因此,多數譯者參考英國法和我國香港地區的雙語立法,將其譯為“編”;也有譯者基於特定立法的特殊性,將Part譯為“章”;也有譯者使用了我國法上沒有的術語“部”,以防止與我國立法中的“編章節條款項目”的結構混淆。但無論翻譯為何,都不影響我們對相關立法內容和結構的理解,但我們有必要將這一考慮寫入編譯說明中,希望讀者可以理解我們的考量和用心。


    東盟國家投資法與中國高水平對外開放
    卷首語
    東南亞地區是“一帶一路”海路與陸路的交彙點,是該倡議實施的跳板與依托。中國—東盟關繫已成為亞太區域合作中最成功和最具活力的典範,成為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生動例證。以東南亞為主的東盟國家是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重點地區,是中國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伙伴,因而需要推進彼此各領域合作,維護本地區繁榮發展良好勢頭,建設更為緊密的中國—東盟命運共同體。
    在我國貿易伙伴中,東盟連續兩年作為我國第一大貨物貿易伙伴,這彰顯出中國—東盟經貿關繫的巨大活力與強勁韌性。2021年,中國—東盟貨物貿易保持高速增長,總額達5.6人民幣。雙方貿易達8782.,同比增長28.1%。我國對東盟出口4837.,自東盟進口3945.。事實上,東盟國家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倡議的重要原因在於它在國家層面與東盟國家經濟發展需求相適應,在區域層面與東盟經濟共同體的建設相契合。
    2015年3月28日,國務院授權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務部發布的《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以下簡稱《願景與行動》)綱領性文件,主要規劃了合作重點領域與總體合作機制。其中政策溝通、貿易暢通、設施聯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等合作重點皆離不開法律的支持,法律是“一帶一路”建設的引領力量,是減少干擾阻礙的重要手段,是公正解決爭端的基礎,隻有切實了解、把握沿線各國法律制度規範,纔可能增加理解信任,暢通“一帶一路”建設。
    因此,實現更高水平、更寬領域、更多層次與東盟國家合作的首要前提是深入了解這些國家的投資、貿易立法,而法律翻譯則是第一步。
    一、東盟國家立法文本翻譯的現狀與發展方向
    對外國法律文本的翻譯主要始於20世紀70年代,盛於90年代,延綿至今。然而,至今尚未有專門針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律文本的中譯本彙編或相關數據庫,沿線各國法律文本的中譯本主要收錄在以下兩類文本當中:一是多國彙編式中譯本,編譯主要國家、某區域內國家或某一類國家的法律文本;二是非多國彙編式中譯本,編譯某一國家的法律文本。
    根據我們的檢索與研究,中國實務界與學術界對東南亞法律文本有許多關注,編譯的主力基本為政府機關、科研機構以及相關學者,其中不乏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反壟斷局等權威政府部門與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高等研究機構。這些機構將東南亞國家的法律文本譯成中文,勾畫出這些國家投資、貿易相關法律文本的大致輪廓,為了解、掌握一國法律制度奠定了一定的文本基礎,對後續的翻譯和研究有著重要的工具價值。
    然而,上述所譯法律文本大多層級較高、內容寬泛,相對缺乏針對性,無法為對外合作提供精細化指導。以設立公司為例,公司法對公司的成立、變更、注銷、治理結構、股份交易等事項進行總體性規制,但相對缺乏實務性指引。在沿線國設立公司的登記機關、手續、費用等事宜一般不由框架性的公司法規定,而是在一繫列細化公司法規定的法規、條例、命令等之中。因而,不僅需關注層級較高的法律文本,還應注意細化這些法律的特別規定。
    同時,既有多國彙編式譯本還存在源語不明和滯後過時等問題。多數中譯本未注明底本來源或是否譯自官方文本,這關繫到直譯和轉譯的問題,且大多數譯本未附上原本於譯本之後,以供對照。例如,一些彙編譯本(如《東南亞國家經濟貿易法律研究叢書》繫列)大多譯自非官方英譯本(unofficial English translation texts),而非官方文本,進而增大譯本失真、失實的可能。
    法律乃地方性知識,其原因之一在於語言差異。立法語言具有嚴謹性、規範性與技術性等特征,不同語言下的立法語言必然有著關乎要旨的差異。因此,若非直接譯自法律文本的官方文本,而是其他譯本,則極易放大首次翻譯既已存有的問題,降低漢—外通約的可能性,這也是接力翻譯(relay translation)的問題所在。因此,實有必要梳理既有法律文本的中譯本,確定是否譯自官方語言,查明其中存有的問題,正本清源、展開重譯,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真確(authentic)、可靠的(true and correct)中譯文本。
    與此同時,中國法律翻譯界40餘年的努力產出豐厚成果,上述中譯本不乏上乘之作,如時建中主編的《三十一國競爭法典》在體例安排、語言選擇、審校工作等方面皆達至較高水準,具備為“一帶一路”合作重點事項的開展提供強勁理論與實踐支持的能力。然而,這些佳作實屬鳳毛麟角,多數譯本皆存有不容忽視的問題。簡言之,除新近面世的彙編外,多數譯出的沿線國法律文本業已廢止或有重大修正。這一問題並非編譯者可以掌控,但卻是不容忽視的現實。法律的穩定性不得不向經濟發展、文化變遷、觀念轉換妥協,法律的立、改、廢愈加頻繁,就愈有必要對既有中譯本進行梳理,確定是否存在更新的法律文本,並對之展開翻譯。此外,絕大多數中譯本未列出術語對照表,對後來譯者的確認、核實造成極大的不便。
    總之,既有彙編式中譯本的確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基礎性的文本支持,使政府機關、投資者、普通民眾得以對沿線各國法律制度有初步的認知。然而,上述譯本局限性較強,未涉及與對外投資合作聯繫最為緊密的法律文本;而這些譯本大多非譯自官方語言,且多數文本業已失效或有重大修正。因而,實有必要對沿線各國的法律文展開梳理,選擇“一帶一路”合作重點領域最關切的法律文本展開翻譯,同時重譯有重大修正的法律文本。
    就東南亞國家而言,既有印度尼西亞的經貿類法律文本翻譯,涉及投資、關稅、知識產權、環境保護、仲裁等諸多領域,十分全面。值得一提的是《印度尼西亞涉商法律文件彙編》,其獨樹一幟地將原文列於譯文之前以供讀者對照,譯文質量較高,但僅翻譯了勞動法、稅法等相關法律文本。同時,這些中譯本所選法律文本多有重要修正(如1967年《外資法》已由2007年《投資法》全面取代),因而有必要對之展開梳理,以確定所需翻譯的文本。
    除楊振發編譯的馬來西亞法律文本外,既有中譯本皆由馬來西亞黃士春譯出,並在信達雅翻譯出版社刊行(一些譯本的出版年代不詳)。黃士春所譯涵蓋與馬來西亞投資合作相關的多數法律文本,不僅包括統領性的《公司法令》,還涉及《法定房屋買賣和約》等實務規定,具備提供理論與實踐上法律支持的能力。這些中譯本實乃上乘之作,但語言風格與香港立法相似,對大陸受眾而言有一定障礙。而且其中部分法律被修正或廢止(如《1967年所得稅法令》在2017年修正),一些細化規定也有待關注。
    顧明、黃曙海卷主編的《外國經濟法·新加坡卷》集中編譯了新加坡關於經濟組織、房地產規則、宏觀調控、進出口關稅、民事活動及仲裁規則等各方面的法律文本,涵蓋新加坡大多數經貿法規,全面展示新加坡經貿類法律制度。但是,此譯本的重大缺陷在於未注明所選文本生效時點,也省略了制定背景等信息,且多數法律文本有重大修正或業已廢止(如1967年《公司法》於2006年全面修正)。《新加坡共和國經濟貿易法律選編》以節譯的方式翻譯其所選大多數法律文本,也不乏章節編號上的瑕疵。此外,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官方網站刊登的譯本,未注明譯者、文本來源,且其中存有句法和術語選用等錯漏。總之,新加坡法律文本有待進一步翻譯。
    關於越南立法文本的翻譯數量較多,但術語選用方面存有一些可商榷之處(如legal capacity譯為民事法律能力)。《越南緬甸勞務現行法律選編》其中多數法律業已修正或廢止,有待重譯新近頒行的法律文本。《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經濟貿易法律選編》涵蓋十分廣泛,譯本質量尚佳,但也有法律的修正或廢止等問題(如2003年《勞動法》已為2012年版廢止)。其他譯本多數出版年代早遠,所選法律文本已改頭換面,如2005年版的《外國在越南投資法》與1988年版截然不同。此外,《越南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規定》並非完整譯本。
    李晨陽、全洪濤主編的《緬甸法律法規彙編(2008—2013)》收錄自2008年至2013年以來緬甸頒布實施的法律文本,涉及政治類、投資貿易、社會管理等諸多領域,是了解、掌握緬甸法律法規不可多得的途徑。該彙編錯漏極少、術語準確、譯文通暢,但未能提供雙語對照與術語表,是為缺憾之處(本項目數據庫內輔以雙語對照版和術語譯名對照表,但限於版面和經費預算等原因,紙質本終稿也終未能以雙語對照形式呈現)。該彙編未收錄關於知識產權、仲裁訴訟、環境保護的法律文本,後來譯者仍有發揮的空間。其他彙編式譯本所選法律文本已經失效或有重大修正,有待更新。此外,吳迪、林詩婷關注到緬甸2016年施行的投資法,譯文質量尚佳。
    老撾、柬埔寨、菲律賓、泰國、文萊等國的投資、貿易類法律文本還有待展開。米良主編的《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經濟貿易法律選編》主要涉及投資合作、外國勞務等方面的文本,但其中多數法律之後有重大修正。柬埔寨法律的中譯僅限於經濟貿易類法律文本,翻譯質量尚佳,但其中部分術語的選用有待斟酌。董治良、趙佩麗主編的《柬埔寨王國經濟貿易法律選編》不僅關注到投資法、勞動法等層級較高的法律,也翻譯了條例、政府令等規定,但該彙編一些譯文帶有歧義,似有進一步優化的必要。陳雲訟、王陳立編譯的《菲律賓共和國經濟貿易法律選編》以節譯的方式翻譯菲律賓外國投資法、公司法、勞動法典等文本,但其中多數立法文本現已有較大幅度的修正。米良、安明、羅剛譯的《越南、泰國民事訴訟法典》未注明底本來源、譯自何語等。
    綜上,東南亞諸國的法律文本有大量中譯本產出,且不乏上乘之作,但共同的問題是法律文本的廢止或重大修正,使得譯本可能缺乏現實參考意義;其次,所譯多為層級較高的法律,一些重要的法規、實施細則、命令等細化規定未能譯出,因而有必要對之梳理展開進一步翻譯(本卷成果事實上也未能窮盡重要國家的重要立法)。其他國家法律文本的中譯本偏少,多涉及投資貿易類文本,而“一帶一路”合作重點還包括政策溝通、增加就業、環境保護等多個領域,其他類型的法律文本同樣有翻譯的必要。
    二、東盟與高水平對外開放
    2021年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制度型開放;以高水平開放促進深層次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這是適應經濟全球化新趨勢、準確判斷國際形勢新變化、深刻把握國內改革發展新要求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多個場合強調中國堅定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決心以及中國期待同世界共創發展機遇、共享發展成果的願望。“中國開放的大門不會關閉,隻會越開越大”,高水平對外開放新格局加速形成,並將繼續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2022年1月1日,《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繫協定》(RCEP)正式生效,標志著全球人口最多、經貿規模最大、最具發展潛力的自由貿易區正式落地。中國—東盟自貿區《服務貿易協議》漸進自由化條款中,中國在自貿區升級談判中與東盟成員方完成了第三批服務貿易具體減讓承諾談判。各國均作出了更高水平的承諾,進一步提升了中國—東盟自貿區服務貿易自由化水平。
    隨著中國高水平對外開放不斷拓展,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外商投資範圍等成為首要問題。我們必須關注、掌握東盟國家關於投資、貿易、基礎建設的法律規定。中國投資者大多並非精通外語,無法對相關措施、規則有全面、透徹的掌握,從而不能準確判斷相關法律風險,這極不利於中國投資者、貿易商進入東盟國家市場。為打破這一語言障礙,應對與營商環境相關的政策、規則展開外譯工作,滿足中國投資者了解、掌握東盟國家法律規則以預防法律風險並妥善解決投資貿易爭端的需求。
    以印度尼西亞為例。印度尼西亞是我國重要的經濟合作伙伴。例如,2013年啟動的印度尼西亞莫羅瓦利工業園是中印度尼西亞的重點經濟合作項目。該綜合工業園區規劃總面積超過2000公頃。2016~2018年,工業園年產300萬噸不鏽鋼,2018年銷售額超過5。2019年,工業園的鎳鐵年產能達到200萬噸,不鏽鋼冶煉和熱軋年產能達到300萬噸。2020年年底,園區建成世界上 采礦—鎳鉻鐵冶煉—不鏽鋼冶煉—熱軋—退洗—冷軋及下遊深加工產業鏈。工業園已為當地創造3萬多個直接就業機會,園區企業納稅總額超過。
    印度尼西亞主要以《印度尼西亞投資法》《印度尼西亞貿易法》規範投資、貿易事宜。《印度尼西亞投資法》適用於印度尼西亞國內外投資,但是僅適用於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和證券投資。《印度尼西亞投資法》對外國個人投資持限制態度,但對機構投資不設準入限制。此外,《投資法》要求在印度尼西亞的任何外國投資須通過於印度尼西亞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開展,個人投資者不可任意開展投資活動。
    印度尼西亞對所有商業領域均向國內和外國投資開放,但明確規定為禁止投資的領域和有條件開放的領域除外,後者包括限制外國所有權的份額。對投資的限制和條件規定於一繫列法律、法規,但《投資法》要求將該等限制統一規定於總統令。因此,即便商業領域不受限制或負面清單開列條件制約的投資,一般仍應辦理許可證。除篩選新投資活動等作用外,投資協調委員會還提供“一站式服務”,旨在協調政府各部委、機構對特定投資所需的其他許可和審批的簽發,但該一站式服務僅適用於國家一級要求的投資審批。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印度尼西亞法律規定,投資負面清單未列出的特定活動,則無條件對外國投資開放。主要投資限制包括:建築服務企業外國股權的限額為67%;不附屬於制造業務的分銷業務的外國份額至多為67%,但如分銷業務與制造商相關,則不設該限制。保險業務外國份額至多為80%。實踐中,投資者須與投資協調委員會確認某活動是否對沒有任何該類條件的外國投資開放。
    新加坡、泰國、越南等東盟國家分別對境外投資和貿易有不同的鼓勵和限制政策,並主要體現在本卷翻譯的立法文本及相關立法中。這些國家持續推動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也促使我國從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轉向制度型開放,推動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除了降低或者取消貿易和投資壁壘等措施外,要從以往“邊境開放”向“境內開放”拓展、延伸和深化,形成與國際高標準經濟規則接的制度和體繫。在加快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同時,還應加快構建與其他國家合作的平臺,需要重點推動《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繫協定》的實施,並倡導推動高水平亞太自由貿易區的建立。
    總之,加快對東盟國家的高水平對外開放不僅有助於“一帶一路”倡議行穩致遠,還關涉新發展格局的構建。新發展格局包含“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和“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兩個方面的目標要求,前者要求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後者要求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高水平對外開放與全國統一大市場作為構建新發展格局的一體兩面,也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基礎支撐。因此,基於對東盟國家投資、貿易等基礎性法律的翻譯和研究,從而在組織投資促進活動、增強行業互補和促進生產網絡化以及簡化投資批準手續等方面與東盟國家展開持續深入的合作,並以此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
    三、東盟與綠色投資
    中國始終秉持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深入推進綠色“一帶一路”建設,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深化綠色領域務實合作,攜手應對環境與氣候挑戰。在與“一帶一路”國家展開投資、貿易活動時,需要不斷強化合作引領、探索綠色創新、推動互惠共享,深化綠色絲綢之路合作,不斷提高“一帶一路”建設的綠色底色和成色。
    2022年《關於推進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的意見》鼓勵企業開展新能源產業、新能源汽車制造等領域投資合作,推動“走出去”企業綠色低碳發展。持續優化貿易結構,大力發展高質量、高技術、高附加值的綠色產品貿易。加強綠色金融合作,鼓勵金融機構落實《“一帶一路”綠色投資原則》。規範企業境外環境行為。壓實企業境外環境行為主體責任,指導企業嚴格遵守東道國生態環保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鼓勵企業參照國際通行標準或中國更高標準開展環境保護工作。完善資金支撐保障和完善境外項目環境風險防控支撐保障。
    在數字經濟和綠色經濟正在成為重組全球要素資源、重塑全球經濟結構、改變全球競爭格局的關鍵力量和全球發展新動能的背景下,我們需要重點關注東盟國家發展數字經濟和綠色發展的有關政策法規、發展現狀和國際合作。2020年11月東盟發布《東盟全面復蘇框架》,加大綠色發展融資,推動綠色基礎設施、災害管理以及可持續金融等領域建設,並發展生物經濟、循環經濟和綠色經濟。東盟國家也出臺了相應的國內立法、政策。
    東盟國家與我國投資、貿易額排名中,新加坡、越南、泰國常年位居前列,因而對三者在投資、貿易中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需要精準翻譯和研究。例如,《越南2021—2030年戰略》(第1658/QDTTg號決定)旨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以實現經濟繁榮、環境可持續性和社會平等,實現綠色增長和綠色碳中和經濟,並為實現減少全球變暖的目標作出貢獻。
    越南上述戰略的核心是低碳增長、生產的綠色化、生活方式的綠色化,手段包括為高新技術、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等公司實施稅收激勵措施。除一般的稅費減免措施外,越南政府鼓勵進口、使用與環境監測、分析和開發清潔能源有關的技術。為此,越南政府在地方一級建立機構和制定綠色增長行動計劃;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強度,促進清潔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推動綠色生活方式,促進可持續消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越南政府大力促進外國投資者的綠色投資並予以相應的優惠。比如,鼓勵發展綠色金融工具,如清潔發展機制、綠色債券;實施生態稅和碳稅;協調國際金融資源應對氣候變化。
    馬來西亞依斯干達經濟特區(Iskandar Malaysia, IM)為加快區域規劃、發展和管理中的綠色增長,特別制定了《綠色經濟指南》(Green Economy Guidelines),涵蓋正在推廣的九個行業,以推動伊斯干達經濟特區發展成為綠色產業的全球中心。該指南涵蓋該特區綠色產業投資的優先行業、政策框架、激勵措施、制度要求、審批流程和程序、規劃合規性、監控和報告機制。
    印度尼西亞政府就生物多樣性設置了許多金融工具,包括生物多樣性證書、債券、生態賬戶、信貸和抵消。在向馬來西亞特別經濟區運用這些金融工具時,需要特別注意《馬來西亞野生生命保育法令》關於準入範圍、事先報備、監督管理等方面的事項。例如,印度尼西亞馬魯阿(Malua)生物銀行出售“生物多樣性保護證書”(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es),相關業務的投資者購買後,可以為印度尼西亞雨林保護提供資金,並獲得分紅或者轉化為自身公司、產品的品牌價值。例如,化妝品、能源和食品公司的供應鏈包括棕櫚油等關鍵成分,因而可以購買生物多樣性保護證書,以提高產品的競爭力。
    發展綠色“一帶一路”是實現生態文明的題中之義,是實現從工業文明轉向生態文明的助推器。中國—東盟將深入推進綠色合作,通過政策對話、能力建設及試點示範,推動生物多樣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可持續發展等問題,而其前提之一在於把握東盟國家的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政策,以便制定長遠或短期規劃並穩妥實施。
    四、東盟與全球可持續發展
    “一帶一路”倡議以“五通”為合作重點,也旨在促進各國互聯互通,打造全方位、多層次的復合型互動網絡,實現沿線、獨立、平衡、可持續發展,並為全球包容性可持續增長注入新的動能。“一帶一路”倡議與2015年聯合國通過的《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提出的17個可持續發展目標具有內在一致性,推動相關國家在全球貿易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保護等領域的政策協調和務實合作,並在落實可持續發展目標方面發揮協同效應。
    《關於可持續發展的聯合聲明》《東盟共同體願景2025》《東盟互聯互通總體規劃2025》等發布以來,中國—東盟不斷在可持續發展方面加強政策溝通和發展戰略對接做深做實本地區可持續發展合作。2021年中國—東盟建立對話關繫30周年紀念峰會發表聯合聲明,提出順應新一輪科技發展和產業變革趨勢,通過“一帶一路”綠色發展伙伴關繫和生物、循環與綠色經濟發展新模式等區域和國家層面的可持續經濟模式和倡議,探討開展低碳、循環和綠色經濟合作。中國—東盟中心不斷圍繞可持續發展合作,積極參與支持雙方低碳發展、污水處理、扶貧減貧、海洋合作等繫列活動,為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促進中國—東盟可持續發展作出不懈努力。
    關於東盟與全球可持續發展,值得一提的是,“一帶一路”倡議項目中的巴基斯坦卡洛特水電站(Karot Hydropower Project)。該項目廣受認可,展示了可持續發展目標融資合作模式,即私營部門投資和多邊開發銀行聯手加速推動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施。卡洛特水電站為“一帶一路”倡議項目樹立了榜樣,既滿足了東道國的發展需要,也符合了世界銀行集團的融資戰略。2017年世界知名基礎設施和項目融資期刊《基建期刊和項目融資雜志》(IJGlobal)將卡洛特水電站評為年度最佳融資獎。
    卡洛特水電站項目總成本預估為2,由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中國三峽集團和絲路基金共同出資。國際金融公司就項目所需的各項環境和社會研究進行了審查,相關問題有環境和社會風險與影響的評估和管理、勞動和工作條件、資源效率和污染預防、社區健康、安全與安保、土地征用和非自願重新安置、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自然資源可持續管理,以及文化遺產等等。同時,三峽集團出資約1人民幣,以基於當地情況定制環保專項規劃,以及采用世界領先的環保設備和措施處理廢水。
    巴基斯坦並非東盟國家,但是東盟地區論壇(ASEAN Regional Forum)國家,在“一帶一路”倡議中有著重要地位,中國與東盟國家展開類似項目時可以借鋻上述有益經驗。此外,巴基斯坦也頗為支持外國私人投資。巴基斯坦關於外國投資事宜的規範主要載於1976年《外國私人投資(促進和保護)法》中。投資範圍主要包括:巴基斯坦缺乏且聯邦政府認為可取;巴基斯坦現有規模無法滿足本國經濟和社會需求;有助於巴基斯坦的資本、技術和管理資源開發,或挖掘、調動或更妥善利用國家資源,或提升巴基斯坦的國際收支平衡,或增加巴基斯坦的就業機會等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的活動。此外,在巴基斯坦投資的私人有限公司的實收資本可全額貸款,擁有多數外資股權的公司也可自其母公司以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加1.5%的利率借入5年期可再融資貸款。
    除了關注東盟國家關於可持續發展的立法之外,一些國際金融機構也有類似要求,主要體現為將生物多樣性風險降至最低,在生物多樣性方面實現“淨零損失”甚至“淨收益”。許多國際機構要求將生物多樣性評估與緩解措施綁定,並將利益相關方參與和磋商納入生物多樣性評估與管理,具體包括:對接國際承諾和國內法律;基於生物多樣性要求制定禁止項目類別清單;開展生物多樣性評估和影響評估;依照緩解措施層級采取措施確保生物多樣性淨零損失或淨收益;在生物多樣性評估與管理中確保利益相關方有效參與和磋商。
    例如,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不會有意地資助依據項目所在國的法律法規或國際公約和協議,被判定為非法或在國際上逐步被淘汰或禁止生產的產品的生產、交易或相關活動。再如,由於不符合生物多樣性標準,被亞投行判定完全不合格項目。比如,“項目所在國的法律,或與保護生物多樣性資源或文化資源有關的國際公約——如《波恩公約》《拉姆薩爾公約》《世界遺產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等——所禁止的活動。”
    總之,東盟國家和一些國際金融機構針對全球可持續發展出臺了許多框架性或操作性規範,中國投資者、貿易商需要重點關注其中關於生態保護、生物多樣性及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政策,從而避免由於違反生物多樣性等強制性規定而無法順利開展投資、貿易活動。
    結語
    “一帶一路”倡議是中國“走出去”戰略邁向新階段的重要舉措,這一倡議離不開法律的保駕護航,打破語言障礙是了解、掌握沿線國家法律制度的前提。目前,國內關於沿線國家法律文本的翻譯屈指可數,既有成果也不成體繫、局限頗多,應對“一帶一路”沿線國法律文本展開全面、繫統的多語互譯,為“一帶一路”建設的聯動發展提供法律文本支持,並以多語法律數據庫展現,進而滿足相關主體知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律制度的需求。
    當前,百年變局和全球疫情疊加作用下,世界進入新的動蕩變革期,各國經濟都面臨轉型升級的新機遇和新挑戰。中國和東盟是親密的近鄰、朋友和伙伴,未來必將共同迎來更高水平的、更寬領域、更多層次的合作。中國—東盟將持續開拓思路、凝聚共識,積極尋求新增長點,推進高水平經貿合作,為建設更為緊密的中國—東盟命運共同體發揮積極作用。
    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有助於推動高水平對外開放,而中國—東盟合作尤為關鍵。在對外投資、貿易方面,兩方需要繼續放寬市場準入,縮減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完善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有序擴大電信、醫療等服務業領域開放。擴大鼓勵外商投資範圍,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健全外資服務體繫。統籌好開放和安全,推動形成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
    與此同時,加快綠色低碳轉型、實現綠色復蘇發展已成為國際共識。東盟各國正在加速落實《東盟全面復蘇框架》,以期實現更有韌性、包容性和可持續的疫後經濟復蘇。中國和東盟將繼續圍繞可持續發展合作主題並以此為重點合作方向,加強疫後復蘇、綠色經濟、清潔能源等領域交流合作,助力中國—東盟全面戰略伙伴關繫不斷發展,為區域可持續發展和共同繁榮注入新動力。
    “一帶一路”沿線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均衡、語種與法繫多樣、法治環境迥異,這一切都對“一帶一路”建設提出挑戰。政策溝通、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離不開對外國法律全面的掌握,但“一帶一路”沿線64個國家涵蓋53種官方語言,分屬九大語繫,語言障礙橫亙在“五通”的發展通道之中,掣肘沿線各國交流互鋻、通關合作。突破語言障礙的主要方式是外國法律文本的中譯,為中國政府、投資者、普通民眾真實、全面了解“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律文本提供可能。
    就東盟國家投資、貿易類法律文本而言,不僅需關注層級較高的法律文本,還應注意細化規定,為國際貨物、服務貿易、跨境電子商務以及數字經濟、綠色投資等新的商業形式和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產業相關的法律、政策。同時,還有必要關注展示這些法律制度運行的司法案例。法律條文往往艱深晦澀,相關主體通常並非職業法律人員,無法僅憑法律條文透徹洞察沿線國的法律制度,而司法案例正是枯燥法條的生動注腳,展示法律制度的實際運作情況,為相關主體提供切實直接的指引。
    本書編者
    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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