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據】
第二條【人民調解定義】
第三條【人民調解工作基本原則】
[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條【人民調解不收費】
第五條【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
[對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支持和保障]
[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
第八條【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形式與人員構成】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形式]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員構成]
第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產生方式及任期】
[村(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方式]
[企業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方式]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的任期]
第十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情況的統計與通報】
第十一條【健全工作制度與密切群眾關繫】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章人民調解員
第十三條【人民調解員的構成】
第十四條【人民調解員的任職條件與業務培訓】
[擔任人民調解員的條件]
[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罷免或者解聘人民調解員的情形】
[人民調解員的行為規範]
[人民調解員違反行為規範的法律後果]
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員待遇】
[人民調解員的誤工補貼]
[人民調解員救助]
[人民調解員犧牲後的撫恤]
第四章調 解 程 序
第十七條【人民調解的啟動方式】
[當事人申請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
[當事人拒絕調解的處理]
第十八條【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
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員的確定】
第二十條【邀請、支持有關人員參與調解】
[邀請相關人員參與調解]
[支持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第二十一條【人民調解員調解工作要求】
[堅持原則]
[明法析理]
[主持公道]
[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條【調解程序與調解方式】
[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采用多種方式調解]
[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
[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
[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
[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三條【人民調解活動中的當事人權利】
[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四條【人民調解活動中的當事人義務】
[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第二十五條【調解過程中預防糾紛激化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調解終止】
[調解不成]
[終止調解後的其他救濟]
第二十七條【人民調解材料立卷歸檔】
第五章調 解 協 議
第二十八條【達成調解協議的方式】
[制作調解協議書]
[口頭協議]
第二十九條【調解協議書的制作、生效及留存】
[調解協議書可以載明的事項]
[調解協議書的生效]
[調解協議書的留存]
第三十條【口頭調解協議的生效】
第三十一條【調解協議效力】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內容或履行發生爭議的救濟】
[達成調解協議後發生爭議]
[對達成調解協議後發生爭議的解決途徑]
第三十三條【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參照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鄉鎮、街道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2017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節錄)
(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節錄)
(2009年6月27日)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1989年6月17日)
民間糾紛處理辦法
(1990年4月19日)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
(2002年9月26日)
跨地區跨單位民間糾紛調解辦法
(1994年5月9日)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2018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調解速裁操作規程(試行)
(2017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
(2016年6月28日)
司法部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的幾點意見
(1990年3月31日)
司法部關於城市街道辦事處代行民間糾紛處理權的批復
(1992年9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9月16日)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2年9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2007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4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
(2009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2018年6月5日)
司法部、衛生部、保監會關於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2010年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
(2011年3月23日)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2014年9月30日)
實用附錄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卷宗
卷內目錄
人民調解申請書
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人民調解調查記錄
人民調解記錄
人民調解協議書
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
人民調解回訪記錄
卷宗情況說明
封底
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登記單(存根)
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登記單(正本)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彙總登記表
人民調解組織隊伍經費保障情況統計表
人民調解案件情況統計表
電子版增補法規(請掃封底“法律法規全書公眾號”二維碼獲取)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2011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4年1月9日)
全國工商聯、司法部關於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2018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全面推進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的意見
(2016年11月4日)
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
(2007年7月9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處理機制的意見
(2017年3月21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關於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2015年6月3日)
司法部關於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意見
(2011年5月12日)
內容簡介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糾紛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被靠前社會譽為化解社會矛盾的“東方經驗”。我國憲法、民事訴訟法對人民調解法的性質和基本原則做了規定。本書以《人民調解法》為主體法,輔以注釋、案例等,幫助廣大讀者學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