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保理合同糾紛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其它 | 【市場價】 | 611-886元 | 【優惠價】 | 382-554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09385050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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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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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0938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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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編者: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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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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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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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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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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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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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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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編著的《保理合同糾紛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從案件裁判思路、審理程序、法律適用等多角度梳理了**保理合同糾紛中的重點、疑難問題,收錄35個典型案例並提煉出對應的裁判規則。需要說明的是,保理合同糾紛對人民法院而言仍屬新生事物,有關的裁判積累尚不充分,本書所錄案例的相關裁判文書在質量上並不**,由於缺乏統一的裁判依據和尺度,不同法院之間的裁判文書尚有衝突矛盾之處,請讀者務必在使用本書時予以注意。在體例結構上,本書包括兩部分內容:在**部分“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中,列出了保理合同糾紛疑難問題20項,分別闡釋其裁判思路、裁判規則、法律適用依據等;在第二部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中,較為全面地收錄了與保理合同糾紛有關的法律、法規、地方法規、政策性文件、法院裁判指導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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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一、保理與保理合同 【裁判規則】依法成立、具有從事保理業務資質的保理商,以應收賬款轉讓為前提,與債權人訂立保理合同,約定向債權人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一項: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控制及壞賬擔保,保理商與債權人之間形成保理合同法律關繫。 二、案由的確定 【裁判規則】保理合同為無名合同,案由可以確定為保理合同糾紛。 三、管轄的確定 【裁判規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為保理合同附件的一部分,與保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構成完整的保理合同項下的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債務人對《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的確認,應當視為其接受保理合同相關條款的約束。 【裁判規則】擔保合同作為保理合同的從合同,其管轄約定與保理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保理合同的約定為準;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 【裁判規則】保理合同與基礎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不一致,或者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依據保理合同的約定確定爭議解決方式或管轄法院。 四、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裁判規則】保理商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如果債務人就基礎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享有抗辯權、抵銷權等提出抗辯的,可以追加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五、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裁判規則】有追索權保理,無論應收賬款因何種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權向債權人追索已付融資款項並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額款項,或者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 六、公開型保理與隱蔽型保理 【裁判規則】在隱蔽型保理中,保理商和債權人可以約定,僅在約定期限屆滿或約定事由出現後,纔將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債務人。未將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債務人,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債務人時,債務人已將債務履行完畢的,保理商無權主張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 七、信用保險保理合同與雙保理 【裁判規則】信用保險保理下,保險公司如果拒*受理債權人索賠請求或者拒賠,保理商可徑行向債權人主張無條件回購應收賬款。 八、**商業發票貼現協議的性質 【裁判規則】**商業發票貼現是**保理業務的一種,有關**商業發票貼現協議的糾紛應按保理合同處理。 九、保理與債權轉讓的區別 【裁判規則】一般的應收賬款轉讓不屬於應收賬款融資模式,債權轉讓一經生效,受讓人對原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即消滅,不能對原債權人及債務人同時主張債權。 【裁判規則】應收賬款二重轉讓的場合下,應當以讓與時間先後順序為標準,時間在先者優先。如果兩次的債權轉讓均通知了債務人,則先到達債務人的通知效力優先。 十、保理與借貸的區別 …… 第二部分 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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