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刑法 | 【市場價】 | 353-512元 | 【優惠價】 | 221-320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62051558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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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國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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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6205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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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西奧多·S.格林伯格//溫蓋特·格蘭特//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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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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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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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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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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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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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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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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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295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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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奧多·S.格林伯格、溫蓋特·格蘭特、琳達·M.薩繆爾、拉裡薩·格雷編著的《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一書是在《被盜資產追回倡議》框架下**本具有教材性質的著作,該書全面、繫統地介紹了各國開展資產追繳的情況和方式,被聯合國**與犯罪問題辦公室**為實用性指導手冊。該書是有關腐敗資產追繳繫列理論著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已經被翻譯成西班牙語、俄語等多種版本並公開發行,但將其翻譯成中文並公開出版在**尚屬**,也是我們以及業界引進**反腐敗**經驗做法的一次嘗試、一次“破冰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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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罪資產沒收(NCB)是追回腐敗收益的一個強
有力工具,尤其是當收益被轉移到國外時,其作用更
為突出。由於非定罪資產沒收可以在無需定罪的情況
下對來源不明的資產進行扣押、凍結和沒收,因此當
違法者死亡、逃離司法管轄區、免於起訴或者因權力
過大而無法被起訴時——這些在所有嚴重腐敗案件中
都很常見——定罪資產沒收是最佳選擇。越來越多的
國家或地區建立了允許非定罪資產沒收的體制,並建
議將其作為區域性和多國參與的資產追回的一個工具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CAC)敦促各國考慮采取
這些措施,在“違法者由於死亡、逃離、缺席或其他
適當的情況下”,采取非定罪資產沒收。
隨著對本問題的關注日益增加,考慮使用非定罪
資產沒收法律的司法管轄區也相應地需要一些實用的
手段。《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
操作指南》便是這樣一個實用的手段。西奧多·S.格
林伯格、溫蓋特·格蘭特、琳達·M.薩繆爾、拉裡薩
·格雷編著的《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
實用操作指南)》是關於此問題的第一本書,也是在
被盜資產追回倡議(StAR)之下的首個出版物。作為沒
收和非定罪資產沒收的執法人員合作的產物,《追繳
腐敗犯罪資產》確定了關鍵概念——法律方面的、操
作方面的以及實際方面的——這些概念為開展高效犯
罪資產追繳提供了保障。通過實際經驗、案例,以及
非定罪資產沒收法律節選,本書探討了36個關鍵概念
。在本書中還包括執法者可以使用的工具,例如案例
、調查表、法庭辯護,以及沒收前計劃指導方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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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開展追逃追贓工作的現狀(代譯序) 前言 致謝 引言 縮略語 法律資源CD-ROM附錄的目錄 A部分 理解此問題以及**應對 1.盜竊公共資產:*嚴重的發展問題 2.**一致同意需要通力合作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被盜資產追回倡議》(stAR) 3.非定罪資產沒收作為追回資產的工具 區別刑事資產沒收與非定罪資產沒收 在大陸法和普通法**進行的非定罪資產沒收 非定罪資產沒收的歷史觀點和**支持 引進沒收的適宜法律 資產追回 B部分 非定罪資產沒收中的關鍵概念 基本的強制執行命令 1.非定罪(NCB)資產沒收永遠不能替代刑事訴訟 2.非定罪資產沒收案件和刑事訴訟(包括等待調查)之間的關繫應當加以確定 3.當刑事起訴不適用或失敗時,應執行非定罪資產沒收 4.可適用的證據規則和程序規則應當盡可能具體清晰 按照非定罪資產沒收規定來定義資產和非法活動 5.來源於刑事犯罪的所有資產均應按照非定罪資產沒收 6.所有類別的資產均應被沒收 7.予以沒收的資產應當定義廣泛,涵蓋各種資產價值的新形式 8.在《非定罪資產沒收法》制定之前取得的來路不明的資產應被沒收 9.政府應酌情為資產沒收制定適當的限制和政策方針 調查和保護資產采取的措施 10.政府采取的旨在調查和保護充公之前資產的具體措施必須有明確的規定 11.在沒有書面通知資產持有人之前采取的資產保護措施和調查措施必須被授權,當該通知可能妨礙司法管轄機構起訴沒收案件能力時 12.必須建立相應的機制,專門用來修正簽發的命令,該命令旨在保護、監控和出具證據,並抑制任何不利於政府的裁決,在政府重新考慮或者上訴之前暫不下達可能導致沒收的資產超出法院管轄範圍內的任何命令 程序和證據概念 13.政府申請和索賠人答復的程序和內容應具體規定 14.基本概念應根據法令闡釋清楚,例如證明標準(舉證責任)和可予駁回的法律推定的使用 15.凡使用積極抗辯的,針對資產沒收的抗辯,以及這些抗辯的要素和舉證責任應具體規定 16.應授權政府通過間接證據和傳聞來提供證據 17.應起草適用的法令限制法規,允許非定罪資產沒收的*大可執行性 訴訟締約方及注意事項 18.對予以沒收的財產具有潛在法定權益的主體有權被告之有關訴訟事項 19.應授權檢察官或政府機構認可擔保債權人,而不要求他們提出正式索賠要求 20.拒*返回管轄所在地接受尚未判決的刑事指控的在逃犯,不應獲準對非定罪資產沒收程序提出異議 21.倘若資產已被轉移至內幕人員,或非法活動的知情者,應授予政府宣布該資產轉移無效的權力 22.被沒收資產的索賠人使用這些資產來對法院沒收行為提出異議,或者用作生活費用的程度應予以特別規定 判決程序 23.當已經下達正式通知並且資產一直無人認領,可以考慮允許缺席審判 24.當雙方同意該程序,可以考慮允許雙方當事人未經審判而同意沒收,並授權法庭進入法律規定的沒收判決程序 25.倘若政府未能取得沒收判決,明確規定索賠人可采用的任何補救措施 26.非定罪資產沒收的*終判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組織事項和資產管理 27.明確規定有權調查和實施沒收事宜的司法機構 28.考慮派遣在資產沒收領域有特殊專長或接受過特殊訓練的法官和檢察官來處理非定罪資產沒收 29.建立相應的繫統以確保資產的沒收前規劃,維護和處置迅速並有效地開展, 30.建立相應的機制以確保一項有效的資產沒收行動具有可預期的、持續的以及充分的財政支持並限制在資產沒收中的政治干預 **合作和資產追回 31.應正確使用術語,特別在涉及**合作時*應如此 32.應授予法院域外管轄權 33.應授權各國強制執行外國的暫行命令 34.應批準各國擁有強制執行外國沒收令的權力,並應頒布法律,*大限度地執行在國外司法管轄區的判決 35.沒收的非定罪資產應償還受害者 36.應授權政府與合作的司法管轄區分享資產或將資產歸還給合作的司法管轄區 C部分 特別撰稿 非定罪資產沒收的實用操作:以瑞士為例 背景:大陸法繫中的刑法 按照瑞士刑法典進行沒收 非定罪資產沒收的多邊司法互助(MLA) 基於金錢價值判決的資產返還 基於非定罪資產沒收的資產返還 英國追回腐敗收益:執法協助和私人訴訟的工具 英國的執法協助 私人民事訴訟 私人訴訟的訴訟工具 民事訴訟程序:優點和缺點 英國的資產追回策略 法律基礎 英國資產追回 培訓 優先策略 總結 避免在獲取司法互助時的陷阱:以根息島行政區為例 根息島與英國的關繫 與歐盟(Eu)的憲法關繫 司法體繫 根息島行政區司法互助總覽 主要方面的司法互助規定的法律框架 請求書 在另一司法管轄區進行調查的證據規定 在另一司法管轄區進行起訴的證據規定 扣押處於等待沒收程序的資產 另一司法管轄區沒收令的登記與執行 分享沒收的資產 外國非定罪資產沒收令:對在沒有非定罪資產沒收互助立法的 司法管轄區裡沒收令執行的歷史性回顧 英格蘭和威爾士 澤西島 馬恩島 根息島行政區 中國香港 結論 針對犯罪收益:以愛爾蘭為例 非定罪資產沒收模式 在愛爾蘭非定罪資產沒收面臨的質疑 刑事資產署 結論 被盜資產追回:科威特的一個案例 提出的行動 **小組:優先任務 法律訴訟行為的範圍 私人法律行為是如何運作以實現追回的 得到的教訓 泰國的資產管理措施 資產管理局在反洗錢工作辦公室(AML0)中的角色 管理沒收的資產 反洗錢工作辦公室資產追回繫統(AMcATs) 反洗錢工作辦公室的拍賣程序 反洗錢工作辦公室的資產管理基金 反洗錢工作辦公室在實施有效的資產管理時遇到的障礙 結論 哥倫比亞的管理程序:委托執行部門代理的實用操作 代理領域 起草管理程序 哥倫比亞的資產管理 資產管理的不同階段 哥倫比亞資產管理繫統的成功 哥倫比亞資產管理繫統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 非法斂財:哥倫比亞的理論與實踐 基於非法斂財的資產沒收的法律根據 範圍、程序和證據問題、利益 在涉及個人資產不正當增加的案件中所要求的證據 獲取證據的機制 術語表 附錄 Ⅰ 特定司法管轄區內沒收體繫表 Ⅱ 關鍵概念——快速參考手冊 Ⅲ 追回被盜資產的主要聯絡點列表 Ⅳ 財務概況表 Ⅴ 在腐敗調查中出具公司和其他文件的命令樣本 Ⅵ 沒收前規劃指南 Ⅶ 主要機構、法律手段以及倡議的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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