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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側面/法學隨筆繫列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學理論
【市場價】
248-358
【優惠價】
155-224
【介質】 book
【ISBN】978781134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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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對外經貿大學
  • ISBN:9787811343618
  • 作者:吳丹紅
  • 頁數:232
  • 出版日期:2009-06-01
  • 印刷日期:2009-06-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257千字
  • 作者是“目中有人”的作者,本書堪稱“普法”的佳作。在書中,作者從社會中發生的諸如排隊文明、免費體檢、電話吸費、手術簽字等小事以及諸如聶樹斌案、彭宇案、“紙包子”事件、華南虎事件等要聞入手,深入淺出地講述法治的精神和法律的意義。
  • 吳丹紅從近些年發生的一些社會事件出發,深入淺出地講述法治的精 神和法律的意義。 《法律的側面》透過對身邊社會現像的細微考察,反思“書本上的法 ”和“行動中的法”的距離,剝去宏大敘事下法治的光芒,還原一個真實 的法律世界。
  • 證據法意
     神證時代的正義
     在事實與證據之間
     科學證據都是科學的嗎?
     證人是靠不住的
     證人為什麼不出庭?
     被告人要負舉證責任麼?
     不該叫停的“舉證責任倒置”
     致命的常情斷案
     不是神明在審判
     彭宇案的另一種解讀
     《證據法》的躁動與難產
     地方性“刑事證據規定”能帶來什麼?
    法治追問
     “韋式”貪官與反腐利器
     “紙包子”事件背後的問題
     真相就像華南虎一般珍稀?
     黑屏計劃:微軟的“正版秀”
     “手術簽字制度”合理嗎?
     個人所得稅的公眾期待
     **“合法化”的鳥托邦
     廣告事小,法治事大
     受賄案件不宜**偵查
     測謊技術的誤區
     誰來監督監督者?
     又見公捕公判
     引誘性執法的法治困境
     量刑裁量權的困局
     非法型“感動”
     股市期待法治陽光
     為什麼又是礦難?
    法眼旁觀
     排隊文明與中國法治
     “大義滅親”的道德困局
     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免費體檢”秀:錯位的權利保障
     道德的善行與責任的缺位
     動物的法律權利
     假學歷的真問題
     禁鞭令的開禁與安寧權
     “電話吸費”誰之過?
     科技利刃下的隱私權
     刑法的愚人節
     刑訊逼供中的角色扮演
     律師的天堂與地獄
     訴訟的遊戲規則
    司改雜談
     中國古代司法的另一面
     法官壓力與司法改革
     法庭之上誰*大?
     反思恢復性司法
     個案請示制度的“熄燈號”
     雞肋:中國式陪審
     誰來保護中國的“深喉”?
     聶樹斌案的制度反思
     讓審判回歸審判
     司法改革的軟件與硬件
     司法制度中的路徑依賴
     網絡民意下的司法公正
     寶島司法掠影
     塵封的檢察制度史
     制度與理念的悖論
    法學情懷
     法學何以成為科學?
     法學研究的中國問題
     變遷中的法學研究方法
     法學院是怎樣煉成的?
     中國證據法學**人
     科學證據的迷霧
     在法治的十字路口
     法學經濟分析的一扇窗
     以小說講授法庭科學
     在語詞與問題之間
     證據理論的一個側身
     正義的陰影
     法庭上的心理學家
     在臺大法學院聽課
     千萬別來念法律?
     法律的側面
     法律人的“職業綜合征”
     法律人的理想與現實
     法律人應該讀的十本書
  • 神證時代的正義 霍貝爾在《初民的法律》一書中提到,“在初民的法律中,通過占卜 、賭咒、立誓和神判等方式求助於超自然來確定案件真實是**普遍的” 。現代人或許很難想像,古代社會曾經長期流行過水審、火審、毒審、鱷 魚審等現在看來**荒誕的審判方式。證據裁判主義的出現,隻是證據制 度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曾經以成文形式規定過當時處理“巫蠱之 罪”的“水審法”: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投入河中,如果他沒有被溺死, 就意味著河水已為他“洗白”,此人無罪,告發者應處死刑,其房屋歸被 告發者所有;反之,則說明被告發者有罪,其房屋歸告發者所有。同樣, 如果某人懷疑自己妻子與他人通奸,也可以請求將其妻投入河中接受神的 裁判。古代日耳曼人也曾采用這種“水審法”,但其檢驗標準與古巴比倫 人的恰恰相反。他們認為河水是世界上*聖潔的東西,不能容納有罪之人 ,所以嫌疑人被投人水中後若浮於水面,則證明其有罪;若沉入水中,則 證明其無罪。在後一種情況出現時,嫌疑人親友必須立即撈救,以免被神 驗明無罪者反被溺死。我曾經開玩笑地跟我的學生講,如果古巴比倫人想 通奸,就要提高遊泳水平;如果古日耳曼人想通奸呢,則要苦練潛水技術 。
    神明裁判的方法有的是輕松的,有的卻是異常殘酷的。“抽簽審”是 諸多審判方式中*為輕松的一種,就像猜硬幣一樣,嫌犯隻要在正邪兩球 中憑手氣摸到正球,就可以被宣告無罪。“秤審”,是用秤量嫌犯體重兩 次,第二次較前次輕者無罪。有一種堪稱古代拼喫大賽的“面包奶酪審” ,要求嫌犯在禱告後,迅速喫掉一盎司的面包或奶酪,如果能順利咽下, 就會被判無罪。當然,殘酷的神明裁判方法占多數:“火審”讓嫌犯手持 烙鐵步行一段路,數天後如傷口不潰爛則無罪;“毒審”讓嫌犯服某種毒 物,無特殊反應則無罪;“熱油審”讓嫌犯用手取出熱油中的錢幣,無傷 則無罪。還有一種令人咂舌的“鱷魚審”,是把嫌犯丟人鱷魚池中,觀察 鱷魚是否喫他,如果安然無恙,則宣告無罪。
    或許讀者會認為,這些神判方式是愚昧的古人想出來的,是**可笑 的。但是,在生產力發展程度很低、人類認識能力有限的當時,裁判者難 以獲得可靠的證據,運用神明裁判是一種保障裁判**性的不得已的方法 。中國雲南的景頗族,在20世紀時仍在運用悶水、撈油鍋、煮米、鬥田螺 等殘存的神判法處理一些民間糾紛。別看神判法看似愚昧,但有時也體現 著一定的“科學”道理。例如,面包奶酪審有著心理學現像的基礎,即通 常一個內心緊張的罪犯,唾液分泌少,口干舌燥,毫無胃口,在喫大量食 物時會難以下咽。細心的讀者可能會發現,采用不同的證明方法,產生有 罪或者無罪的幾率是有很大差別的。例如,火審的結果往往不利於被考驗 者,秤審的果往往有利於被考驗者,抽簽審的有罪無罪概率則各占一半。
    因此,如果裁判者認為嫌犯有罪的可能性比較大,就可以采用對其不利的 神判法;如果裁判者認為嫌犯清白的可能性比較大,就可以采用對其有利 的神判法。而且,在選定神判法之後,結果也可能被“有心者”左右,以 達到預想的效果。
    英國人霍頓在一篇描述神判法的文章中講述了一個他經歷過的“鱷魚 審”故事。1938年,霍頓在太平洋所羅門群島的英國殖民局工作,負責處 理當地積壓的一些案件。在一起涉及強奸的案子中,因為證據不足,他釋 放了被告人,但被害人的家屬並不滿意。在霍頓離開所羅門期間,他們請 頭人啟用了古老的鱷魚審判,要求把被告人投入指定的鱷魚潭。被告人極 不情願地同意了,雖然這樣做冒著生命的危險。在審判的那天上午,被告 人惴惴不安地下了水,居然順利地遊過了鱷魚潭,所有的鱷魚都沒有傷害 他——這就證明他無罪!被害人家屬隻好接受這個結果,而且還付給了被 告人一筆錢作為賠償。霍頓對此大惑不解,通過暗中調查,他了解到了事 實真相:原來,被告人事先買通了看守鱷魚潭的老僧侶,在裁判日的清晨 ,把一群準備好的豬趕入潭中,鱷魚填飽了肚子,當然就對他沒有興趣了 。霍頓不由地感嘆道:“原始的審判方法並不像表面看起來那樣簡單。” 除了水審、火審、鱷魚審等神明裁判方法外,以起誓為特征的神誓法 也是神證制度的一個部分。同樣是古巴比倫的《漢穆拉比法典》,在水審 之後,規定了一種神誓方法:倘若某自由民的老婆被其丈夫所誣陷,而她 並沒有在與其他男子共寢時被捕,則她應當在對神宣誓後得以回其家。公 元5世紀末至6世紀初,法蘭克王國的《撒利法典》把“誓言”規定為“主 要的證據形式”,要求當事人對神宣誓以證明自己主張或抗辯的真實性。
    為了加強誓言的力量,該法典還規定可以由當事人親屬或友人對神宣誓來 證明當事人陳述的可靠性,這叫做“輔助宣誓”或“保證宣誓”。在比較 **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為證明己方的主張,會盡量邀請比對方多的誓 言幫手,以致證明過程變成簡單的“人海戰術”。在阿拉伯**中,以《 古蘭經》為代表的伊斯蘭法律也把宣誓作為一種重要的證據調查手段。在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一般先讓被告人宣誓。如果被告人拒*宣誓,那麼 原告人隻要宣誓即可勝訴;如果原告人也拒*宣誓,或者雙方都宣誓,法 官則要進一步根據誓言是否流暢等因素判明案情曲直。在現代一些有宗教 信仰傳統的**,我們還可以在其法庭上看到證人手按聖經宣誓的場面。
    撇開宗教不談,宣誓儀式即使在司法心理學上也有其存在的意義。當然, 與動輒水浸火烤的神判法比。神誓法似乎*為文明。如果以中國式的語言 來理解,神判法像是“武鬥”,神誓法像是“文鬥”。
    *為充滿“武鬥”精神的是一種流行於中世紀的被稱為“司法決鬥” 的審判方式。對俄羅斯文學史感興趣的人或許知道,**詩人普希金 (1799—1837)死於決鬥,萊蒙托夫(1814—1841)也死於決鬥;而在數 學**本該大放異彩的數學天纔伽羅華(1811—1832),也是因為決鬥而 英年早逝。與古代決鬥所不同的是,中世紀司法決鬥的動機不是個人恩怨 ,而是法律訴訟,其目的是發現真相、伸張正義。有人認為,這是一種提 供給當事人的公平機會,是對付誣告的方式,因為凡是誣告者大多沒有勇 氣和信心參與一場決定生命的決鬥。但是,從其本質上而言,司法決鬥隻 是一種特殊的神判法,比起其他隨機性強的神判法形式,可以給原告和被 告*多自我控制命運的機會。當時的人們認為,相對於蠻橫無理的赤裸裸 暴行,司法決鬥還是比較文明的解決糾紛的法律手段。但是,司法決鬥的 歷史,似乎並不總是朝人們期望的方向發展。被告人開始被允許與原告決 鬥,後來被允許與控方證人決鬥,甚至*後荒唐到被允許與法官決鬥。大 約在19世紀,“司法決鬥”**退出了歷史舞臺。
    縱觀神證時代的證明制度,我們發現在非理性的背後,其實透露著人 類對於真相追求的取舍態度。當囿於認識能力的限制、事實難以查清的時 候,一種能保證裁判**性的證明制度取代了對真相的過度發掘。這種證 明方法或者有著司法心理學方面的基礎,或者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形式公 平,*重要的是,它能達到定分止爭的目的。因此,即使在人類認識能力 提高之後,對於神證制度好處的依賴,也使得一些地區依然延續著這種古 老的審判傳統。對於他們而言,對事實真相的追求受制於太多不確定的因 素,而神證制度卻是一種比較確定的**,而後者在保證社會關繫的安定 上,有著前者法企及的作用。時代改變了,人類發現真相的能力在不斷提 高,但有一點是不變的:糾紛的解決,除了查清事實之外,尚有很多社會 政策需要關注,發現真相不應該成為壓倒一切的目標以統帥我們的司法制 度。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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