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律的側面/法學隨筆繫列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學理論 | 【市場價】 | 248-358元 | 【優惠價】 | 155-224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811343618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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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對外經貿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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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81134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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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丹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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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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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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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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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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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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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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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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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257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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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目中有人”的作者,本書堪稱“普法”的佳作。在書中,作者從社會中發生的諸如排隊文明、免費體檢、電話吸費、手術簽字等小事以及諸如聶樹斌案、彭宇案、“紙包子”事件、華南虎事件等要聞入手,深入淺出地講述法治的精神和法律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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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丹紅從近些年發生的一些社會事件出發,深入淺出地講述法治的精
神和法律的意義。
《法律的側面》透過對身邊社會現像的細微考察,反思“書本上的法
”和“行動中的法”的距離,剝去宏大敘事下法治的光芒,還原一個真實
的法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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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意 神證時代的正義 在事實與證據之間 科學證據都是科學的嗎? 證人是靠不住的 證人為什麼不出庭? 被告人要負舉證責任麼? 不該叫停的“舉證責任倒置” 致命的常情斷案 不是神明在審判 彭宇案的另一種解讀 《證據法》的躁動與難產 地方性“刑事證據規定”能帶來什麼? 法治追問 “韋式”貪官與反腐利器 “紙包子”事件背後的問題 真相就像華南虎一般珍稀? 黑屏計劃:微軟的“正版秀” “手術簽字制度”合理嗎? 個人所得稅的公眾期待 **“合法化”的鳥托邦 廣告事小,法治事大 受賄案件不宜**偵查 測謊技術的誤區 誰來監督監督者? 又見公捕公判 引誘性執法的法治困境 量刑裁量權的困局 非法型“感動” 股市期待法治陽光 為什麼又是礦難? 法眼旁觀 排隊文明與中國法治 “大義滅親”的道德困局 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免費體檢”秀:錯位的權利保障 道德的善行與責任的缺位 動物的法律權利 假學歷的真問題 禁鞭令的開禁與安寧權 “電話吸費”誰之過? 科技利刃下的隱私權 刑法的愚人節 刑訊逼供中的角色扮演 律師的天堂與地獄 訴訟的遊戲規則 司改雜談 中國古代司法的另一面 法官壓力與司法改革 法庭之上誰*大? 反思恢復性司法 個案請示制度的“熄燈號” 雞肋:中國式陪審 誰來保護中國的“深喉”? 聶樹斌案的制度反思 讓審判回歸審判 司法改革的軟件與硬件 司法制度中的路徑依賴 網絡民意下的司法公正 寶島司法掠影 塵封的檢察制度史 制度與理念的悖論 法學情懷 法學何以成為科學? 法學研究的中國問題 變遷中的法學研究方法 法學院是怎樣煉成的? 中國證據法學**人 科學證據的迷霧 在法治的十字路口 法學經濟分析的一扇窗 以小說講授法庭科學 在語詞與問題之間 證據理論的一個側身 正義的陰影 法庭上的心理學家 在臺大法學院聽課 千萬別來念法律? 法律的側面 法律人的“職業綜合征” 法律人的理想與現實 法律人應該讀的十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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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證時代的正義
霍貝爾在《初民的法律》一書中提到,“在初民的法律中,通過占卜
、賭咒、立誓和神判等方式求助於超自然來確定案件真實是**普遍的”
。現代人或許很難想像,古代社會曾經長期流行過水審、火審、毒審、鱷
魚審等現在看來**荒誕的審判方式。證據裁判主義的出現,隻是證據制
度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曾經以成文形式規定過當時處理“巫蠱之
罪”的“水審法”: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投入河中,如果他沒有被溺死,
就意味著河水已為他“洗白”,此人無罪,告發者應處死刑,其房屋歸被
告發者所有;反之,則說明被告發者有罪,其房屋歸告發者所有。同樣,
如果某人懷疑自己妻子與他人通奸,也可以請求將其妻投入河中接受神的
裁判。古代日耳曼人也曾采用這種“水審法”,但其檢驗標準與古巴比倫
人的恰恰相反。他們認為河水是世界上*聖潔的東西,不能容納有罪之人
,所以嫌疑人被投人水中後若浮於水面,則證明其有罪;若沉入水中,則
證明其無罪。在後一種情況出現時,嫌疑人親友必須立即撈救,以免被神
驗明無罪者反被溺死。我曾經開玩笑地跟我的學生講,如果古巴比倫人想
通奸,就要提高遊泳水平;如果古日耳曼人想通奸呢,則要苦練潛水技術
。 神明裁判的方法有的是輕松的,有的卻是異常殘酷的。“抽簽審”是
諸多審判方式中*為輕松的一種,就像猜硬幣一樣,嫌犯隻要在正邪兩球
中憑手氣摸到正球,就可以被宣告無罪。“秤審”,是用秤量嫌犯體重兩
次,第二次較前次輕者無罪。有一種堪稱古代拼喫大賽的“面包奶酪審”
,要求嫌犯在禱告後,迅速喫掉一盎司的面包或奶酪,如果能順利咽下,
就會被判無罪。當然,殘酷的神明裁判方法占多數:“火審”讓嫌犯手持
烙鐵步行一段路,數天後如傷口不潰爛則無罪;“毒審”讓嫌犯服某種毒
物,無特殊反應則無罪;“熱油審”讓嫌犯用手取出熱油中的錢幣,無傷
則無罪。還有一種令人咂舌的“鱷魚審”,是把嫌犯丟人鱷魚池中,觀察
鱷魚是否喫他,如果安然無恙,則宣告無罪。 或許讀者會認為,這些神判方式是愚昧的古人想出來的,是**可笑
的。但是,在生產力發展程度很低、人類認識能力有限的當時,裁判者難
以獲得可靠的證據,運用神明裁判是一種保障裁判**性的不得已的方法
。中國雲南的景頗族,在20世紀時仍在運用悶水、撈油鍋、煮米、鬥田螺
等殘存的神判法處理一些民間糾紛。別看神判法看似愚昧,但有時也體現
著一定的“科學”道理。例如,面包奶酪審有著心理學現像的基礎,即通
常一個內心緊張的罪犯,唾液分泌少,口干舌燥,毫無胃口,在喫大量食
物時會難以下咽。細心的讀者可能會發現,采用不同的證明方法,產生有
罪或者無罪的幾率是有很大差別的。例如,火審的結果往往不利於被考驗
者,秤審的果往往有利於被考驗者,抽簽審的有罪無罪概率則各占一半。 因此,如果裁判者認為嫌犯有罪的可能性比較大,就可以采用對其不利的
神判法;如果裁判者認為嫌犯清白的可能性比較大,就可以采用對其有利
的神判法。而且,在選定神判法之後,結果也可能被“有心者”左右,以
達到預想的效果。 英國人霍頓在一篇描述神判法的文章中講述了一個他經歷過的“鱷魚
審”故事。1938年,霍頓在太平洋所羅門群島的英國殖民局工作,負責處
理當地積壓的一些案件。在一起涉及強奸的案子中,因為證據不足,他釋
放了被告人,但被害人的家屬並不滿意。在霍頓離開所羅門期間,他們請
頭人啟用了古老的鱷魚審判,要求把被告人投入指定的鱷魚潭。被告人極
不情願地同意了,雖然這樣做冒著生命的危險。在審判的那天上午,被告
人惴惴不安地下了水,居然順利地遊過了鱷魚潭,所有的鱷魚都沒有傷害
他——這就證明他無罪!被害人家屬隻好接受這個結果,而且還付給了被
告人一筆錢作為賠償。霍頓對此大惑不解,通過暗中調查,他了解到了事
實真相:原來,被告人事先買通了看守鱷魚潭的老僧侶,在裁判日的清晨
,把一群準備好的豬趕入潭中,鱷魚填飽了肚子,當然就對他沒有興趣了
。霍頓不由地感嘆道:“原始的審判方法並不像表面看起來那樣簡單。”
除了水審、火審、鱷魚審等神明裁判方法外,以起誓為特征的神誓法
也是神證制度的一個部分。同樣是古巴比倫的《漢穆拉比法典》,在水審
之後,規定了一種神誓方法:倘若某自由民的老婆被其丈夫所誣陷,而她
並沒有在與其他男子共寢時被捕,則她應當在對神宣誓後得以回其家。公
元5世紀末至6世紀初,法蘭克王國的《撒利法典》把“誓言”規定為“主
要的證據形式”,要求當事人對神宣誓以證明自己主張或抗辯的真實性。 為了加強誓言的力量,該法典還規定可以由當事人親屬或友人對神宣誓來
證明當事人陳述的可靠性,這叫做“輔助宣誓”或“保證宣誓”。在比較
**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為證明己方的主張,會盡量邀請比對方多的誓
言幫手,以致證明過程變成簡單的“人海戰術”。在阿拉伯**中,以《
古蘭經》為代表的伊斯蘭法律也把宣誓作為一種重要的證據調查手段。在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一般先讓被告人宣誓。如果被告人拒*宣誓,那麼
原告人隻要宣誓即可勝訴;如果原告人也拒*宣誓,或者雙方都宣誓,法
官則要進一步根據誓言是否流暢等因素判明案情曲直。在現代一些有宗教
信仰傳統的**,我們還可以在其法庭上看到證人手按聖經宣誓的場面。 撇開宗教不談,宣誓儀式即使在司法心理學上也有其存在的意義。當然,
與動輒水浸火烤的神判法比。神誓法似乎*為文明。如果以中國式的語言
來理解,神判法像是“武鬥”,神誓法像是“文鬥”。 *為充滿“武鬥”精神的是一種流行於中世紀的被稱為“司法決鬥”
的審判方式。對俄羅斯文學史感興趣的人或許知道,**詩人普希金
(1799—1837)死於決鬥,萊蒙托夫(1814—1841)也死於決鬥;而在數
學**本該大放異彩的數學天纔伽羅華(1811—1832),也是因為決鬥而
英年早逝。與古代決鬥所不同的是,中世紀司法決鬥的動機不是個人恩怨
,而是法律訴訟,其目的是發現真相、伸張正義。有人認為,這是一種提
供給當事人的公平機會,是對付誣告的方式,因為凡是誣告者大多沒有勇
氣和信心參與一場決定生命的決鬥。但是,從其本質上而言,司法決鬥隻
是一種特殊的神判法,比起其他隨機性強的神判法形式,可以給原告和被
告*多自我控制命運的機會。當時的人們認為,相對於蠻橫無理的赤裸裸
暴行,司法決鬥還是比較文明的解決糾紛的法律手段。但是,司法決鬥的
歷史,似乎並不總是朝人們期望的方向發展。被告人開始被允許與原告決
鬥,後來被允許與控方證人決鬥,甚至*後荒唐到被允許與法官決鬥。大
約在19世紀,“司法決鬥”**退出了歷史舞臺。 縱觀神證時代的證明制度,我們發現在非理性的背後,其實透露著人
類對於真相追求的取舍態度。當囿於認識能力的限制、事實難以查清的時
候,一種能保證裁判**性的證明制度取代了對真相的過度發掘。這種證
明方法或者有著司法心理學方面的基礎,或者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形式公
平,*重要的是,它能達到定分止爭的目的。因此,即使在人類認識能力
提高之後,對於神證制度好處的依賴,也使得一些地區依然延續著這種古
老的審判傳統。對於他們而言,對事實真相的追求受制於太多不確定的因
素,而神證制度卻是一種比較確定的**,而後者在保證社會關繫的安定
上,有著前者法企及的作用。時代改變了,人類發現真相的能力在不斷提
高,但有一點是不變的:糾紛的解決,除了查清事實之外,尚有很多社會
政策需要關注,發現真相不應該成為壓倒一切的目標以統帥我們的司法制
度。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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