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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通財經文獻注釋(1)
該商品所屬分類:經濟 -> 金融
【市場價】
1297-1881
【優惠價】
811-1176
【介質】 book
【ISBN】978751616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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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中國社科
  • ISBN:9787516162507
  • 作者:王文素//孫祤剛//洪鋼
  • 頁數:790
  • 出版日期:2015-06-01
  • 印刷日期:2015-06-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856千字
  • 《十通財經文獻注釋(1)》將“十通”的食貨部分彙編成書,目的是方便財經領域的讀者了解和研究中國財政、經濟的發展變化歷史,特別是歷代王朝的財政、稅收制度,以便借鋻歷史、古為今用。
    為保持原文來源的同一性,編者王文素、孫祤剛、洪鋼選用了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十通”作為底本。因為專業所限及選編目的單一,他們沒有將不同版本進行比較,*未參考諸多古籍對原文進行考據校訂,隻是在原文文句不通順,或刊刻明顯有誤的情況下,纔與二十四史中的“食貨志”、“紀”、“傳”等有關記敘文字進行比照,並且不改動原文。
    對於原著中作者所加的小字注解,按《續通典》所說:“三代以上,文出經傳者,往往詮釋旨意;三代以下,文有繁復,未可遽刪,則大書旁注,意存互見。”此繫先賢治學嚴謹,對歷史負責的態度。為此,我們保持原注、原式(大小字),不作任何改動。
  • 王文素、孫祤剛、洪鋼注的《十通財經文獻注釋 (1)》對中國古代和近代的《通典》、《通志》、《 文獻通考》、《續通典》、《續通志》、《續文獻通 考》、《清朝通典》、《清朝通志》、《清朝文獻通 考》、《續清朝文獻通考》十部政書中的財經文獻( 即全部食貨資料)進行簡體文字校對,並用現代標點 進行句讀,對於財經類大學生難以理解的詞彙進行注 釋,這些史書中財經思想豐富,但多數沒有注釋和斷 句,一般讀者難以讀懂,所以,經過注釋後,能夠為 財經類大學生學習經濟學史提供一本教學參考書。
  • 《通典》
    卷一 食貨一
    田制上:唐、周、秦、漢、後漢、晉、宋、後魏
    卷二 食貨二
    田制下:北齊、後周、隋、大唐
    水利田:周、秦、漢、後漢、晉、東晉、宋、後魏、
    大唐
    屯田:漢、魏、晉、東晉、齊、後魏、北齊、隋、大唐
    卷三 食貨三
    鄉黨土斷版籍並附:上古、周、晉、宋、
    齊、梁、陳、後魏、北齊、隋、大唐-
    卷四 食貨四
    賦稅上:唐、殷、周、秦、漢、魏、晉、宋
    卷五 食貨五
    賦稅中:齊、東晉、後魏、北齊、後周、隋
    卷六 食貨六
    賦稅下,大唐
    卷七 食貨七
    歷代盛衰戶口:周、漢、後漢、魏、晉、宋、齊、
    梁、陳、後魏、北齊、後周、隋、大唐
    丁中:漢、晉、宋、北齊、隋、大唐
    卷八 食貨八
    錢幣上:周、秦、漢、後漢、晉
    卷九 食貨九
    錢幣下:宋、齊、梁、陳、後魏、北齊、
    後周、隋、大唐
    卷十 食貨十
    漕運:秦、漢、魏、晉、後魏、隋、大唐
    鹽鐵:周、漢、後漢、陳、後魏、後周、隋、大唐.
    卷十一 食貨十一
    鬻爵:漢、後漢、晉、後魏、大唐
    榷酤:漢、陳、隋、大唐
    算緡:漢、晉以後
    雜稅:漢、後漢、宋、齊、東晉、後魏、北齊、
    後周、隋、大唐
    平準均輸附:周、漢、後漢
    卷十二 食貨十二
    輕重平籴常平倉義倉:周、漢、後漢、晉、
    宋、齊、後魏、北齊、後周、隋、大唐

    《續通典》
    卷一 食貨
    田制上:唐、五代、宋
    卷二 食貨
    田制中:南宋、遼、金
    卷三 食貨
    田制下:元、明
    卷四 食貨
    水利田:唐、宋、遼、金、元、明
    卷五 食貨
    屯田上:唐、五代、宋、遼、金
    卷六 食貨
    屯田下:元、明
    卷七 食貨
    鄉黨版籍職役附:五代、宋、遼、金、元、明
    卷八 食貨
    賦稅上:唐、五代、宋
    卷九 食貨
    賦稅下:遼、金、元、明
    卷十 食貨
    戶口丁中:五代、宋、遼、金、元、明
    卷十一 食貨
    錢幣上:唐、五代、宋
    卷十二 食貨
    錢幣中:南宋、遼、金
    卷十三 食貨
    錢幣下:元、明
    卷十四 食貨
    漕運:唐、五代、宋、遼、金、元、明
    鹽鐵:唐、五代、宋、遼、金、元、明
    卷十五 食貨
    榷酤醋稅附:唐、五代、宋
    雜稅:唐、五代、宋、遼、金、元、明
    榷茶:唐、宋、金、元、明
    卷十六 食貨
    平準均輸:唐、五代、宋、遼、金、元、明
    互市:宋、遼、金、元、明
    平糶常平義倉:唐、五代、宋、遼、金
    元、明社倉附

    《清朝通典》
    卷一 食貨一
    田制:民田
    卷二 食貨二
    田制:官莊
    卷三 食貨三
    田制:駐防莊田 官田
    駐防官兵莊田
    官田:祭田、學田、馬廠牧廠附
    祭田 學田附
    馬廠牧廠附
    卷四 食貨四
    田制:屯田、新疆屯田附
    卷五 食貨五
    水利上:河工
    卷六 食貨六
    水利下:海塘
    卷七 食貨七
    賦稅上:田賦、丁銀、蘆課附
    卷八 食貨八
    賦稅下:關榷、雜稅附
    卷九 食貨九
    戶口丁中
    八旗戶口
    卷十 食貨十
    錢幣
    卷十一 食貨十一
    漕運
    卷十二 食貨十二
    鹽法
    卷十三 食貨十三
    輕重上:平糶、常平倉、義倉、社倉、鹽義倉.
    卷十四 食貨十四
    輕重下
    卷十五 食貨十五
    市籴
    卷十六 食貨十六
    蠲賑上:賜復、免科、免役、災蠲、賑恤
    卷十七 食貨十七
    蠲賑下

    《通志》
    卷六十一 食貨略**
    田制、陂渠、屯田、賦稅、歷代戶口、丁中
    卷六十二 食貨略第二
    錢幣、漕運、鹽鐵茶、鬻爵、榷酤、算緡、雜稅、
    平準均輸、平籴常平、義倉
    《續通志》
    卷一百五十二 食貨略一_
    田制
    陂渠
    卷一百五十三 食貨略二
    屯田
    賦稅
    卷一百五十四 食貨略三
    歷代戶口丁中
    錢幣
    卷一百五十五 食貨略四
    漕運
    鹽鐵茶
    榷酤
    雜稅
    平準均輸
    平籴常平、義倉

    《清朝通志》
    卷八十一 食貨略一
    田制上
    卷八十二 食貨略二
    田制下
    卷八十三 食貨略三
    賦稅上
    卷八十四 食貨略四
    賦稅下
    卷八十五 食貨略五
    戶口丁中
    卷八十六 食貨略六
    蠲賑上
    卷八十七 食貨略七
    蠲賑下
    卷八十八 食貨略八
    平糶常平倉、義倉、社倉
    卷八十九 食貨略九
    錢幣
    卷九十 食貨略十
    關榷雜稅附
    雜稅附:茶法、坑冶、契稅、行帖、雜征
    卷九十一 食貨略十一
    鹽法
    卷九十二 食貨略十二
    屯田新疆屯田附
    卷九十三 食貨略十三
    市易
    互市市舶之制
    卷九十四 食貨略十四
    漕運
    卷九十五 食貨略十五
    水利
    卷九十六 食貨略十六
    河工
    海塘
    後記
  • 卷六 食貨六 賦稅下:大唐 大唐武德元年,詔日:宗緒之情,義越常品,宜 加惠澤,以明等級。諸宗姓有官者,宜在同列之上; 未有職任者,不在徭役之限。
    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若嶺南諸州則稅米:上 戶一石二鬥,次戶八鬥,下戶六鬥;若夷獠之戶,皆 從半輸。蕃人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 下戶免之;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 ,下戶三戶共一口。凡水旱蟲霜為災,十分損四分以 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六年 三月令:天下戶量其資產,定為三等。至九年三月, 詔:天下戶立三等,未盡升降,宜為九等。
    貞觀二年四月,戶部尚書韓仲良奏:“王公以下 墾田,畝納二升,其粟麥粳稻之屬,各依土地,貯之 州縣,以備兇年。” 永徽五年二月敕:二年一定戶。
    龍朔三年秋七月制:衛士八等以下,每年五十八 放令出軍,仍免庸調。
    武太後長安元年十月詔:天下諸州,王公以下, 宜準往例稅戶。至大歷四年正月制下一例加稅。其見 任官一品至九品,同上上至下下戶等級之數,並寄田 、寄莊及前資勛蔭寄住家,一切並稅。蓋近如晉宋土 斷之類也。上上戶四千,每等減五百,至下中七百, 下下戶至於五百。
    開元八年二月,制日:“頃者以庸調無憑,好惡 須準,故遣作樣以頒諸州,令其好不得過精,惡不得 至濫,任土作貢,防源斯在。而諸州送物,作巧生端 ,苟欲副於斤兩,遂則加其丈尺,有至五丈為匹者, 理甚不然。闊尺八寸,長四丈,同文共軌,其事久行 ,立樣之時,已載此數。若求兩而加尺,甚暮四而朝 三。宜令所司簡閱,有逾於比年常例,尺丈過多者, 奏聞。” 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戶之時,百姓非商戶郭 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將人貨財數。其雜匠及幕士 並諸色同類,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戶之內,四丁以 上,任此色役不得過兩人;三丁以上,不得過一人。
    ”二十五年定令:“諸課戶一丁租調,準武德二年之 制。其調,絹、□、布並隨鄉土所出,絹、□各二丈 ,布則二丈五尺。輸絹、*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其絹、□為匹,布為端,綿為屯,麻為繽。若當戶 不成匹、端、屯、繽者,皆隨近合成。其調麻,每年 支料有餘,折一斤輸粟一鬥,與租同受。其江南諸州 租,並回造納布。準令,布帛皆闊尺八寸、長四丈為 匹.布五丈為端,綿六兩為屯,絲五兩為絢,麻三斤 為□。諸丁匠不役者收庸,無絹之鄉,*布三尺。純 、絹各三尺,布則三尺七寸五分。”三月敕:“關內 諸州庸調資課,並宜準時價變粟取米,送至京,逐要 支用。其路遠處不可運送者,宜所在收貯,便充隨近 軍糧。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絹,以代 關中調課。” 天寶元年正月敕文:“如聞百姓之內,有戶高丁 多,苟為規避,父母見在,乃別籍異居,宜令州縣勘 會。一家之中,有十丁以上者,放兩丁征行賦役;五 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教。其侍 丁、孝假者,免差科。” 建中元年制:“百姓及客等,約丁產,定等第, 均率作,年支兩稅。其應稅斛鬥,據大歷十四年見佃 青苗地額均稅。夏稅六月內納畢,秋稅十一月內納畢 。其舊租庸及諸色名目,一切並停。” 凡權衡度量之制:度,以北方櫃黍中者一黍之廣 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量,以櫃黍 中者容千二百為筲,二筲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 ,十鬥為斛;權衡,以櫃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 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調鐘律,測晷 景,合湯藥及冠冕制,用小升、小兩,自餘公私用大 升、大兩。諸課役,每年計賬至尚書省,度支配來年 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訖。若須折受餘物,亦先支 料,同時處分。若是軍國所須、庫藏見無者,錄狀奏 聞,不得便即科下諸庸調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輸,三 十日內畢,九月上旬各發本州,庸調車舟未發間有身 死者,其物卻還。其運腳出庸調之家,任和雇送達。
    所須裹束調度,折庸調充隨物輸納。諸租,準州土收 獲早晚,斟量路程險易遠近,次第分配。本州收獲訖 發遣,十一月起輸,正月三十日內納畢。若江南諸州 從水路運送,鼕月水淺,上埭艱難者,四月以後運送 ,五月三十日內納完。其輸本州-者,十二月三十日 內納畢。若無粟之鄉,輸稻麥,隨熟即輸,不拘此限 。即納當州。未人倉窖及外配未上道有身死者,並卻 還。應貯米處,折粟一斛,輸米六鬥。其雜折皆隨土 毛,準當鄉時價。諸邊遠州有夷獠雜類之所,應輸課 役者,隨事斟量,不必同之華夏。諸任官應免課役者 ,皆待蠲符至,然後注免。符雖未至,驗告身灼然實 者,亦免。其雜任被解應附者,皆依本司解時日月據 征。諸春季附者課役並征,夏季附者免課從役,秋季 附者俱免。其詐冒隱避以免課役,不限附之早晚,皆 征發當年課…… P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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