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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律師實務與學術叢書:電信法律實務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441-640
【優惠價】
276-400
【作者】 林曉丹李輝志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1309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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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13090737
版次:1

商品編碼:11147461
品牌: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隆安律師事務與學術叢書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3-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45
字數:273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林曉丹,李輝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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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電信法律實務》作者結合多年電信法律實際工作,從電信網絡建設、電信市場經營、瓦聯網信息安全,勞動用工管理、合同範本規範管理、訴訟管理及電信新業務等方面點出了當前電信運營商在運營中可能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點,有的放矢提出了管控建議,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內容簡介

《電信法律實務》作者結合多年電信法律實際工作,從電信網絡建設、電信市場經營、互聯網信息安全、勞動用工管理、合同範本規範管理、訴訟管理及電信新業務等方面分析了當前電信運營商在運營中可能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點,有的放矢提出了管控建議,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電信法律實務》適合律師、法律專業師生以及電信企業管理者參考閱讀。

作者簡介

林曉丹,法學學土,全國首批注冊企業法律顧問;高級經濟師。上世紀90年代大學畢業後,一直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有二十年的電信運營商企業法律工作經驗。期間,多次到北京郵電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央黨校、上海復旦大學、香港科技大學研修,對企業合同管理、訴訟管理、風險管理等制度有獨到的見解。近幾年,對企業風險管理制度做動態研究,實踐中總結出防範企業法律風險的實戰經驗。

李輝志,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美國芝加哥肯特法學院法學碩士,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曾任深圳市郵電局任專職法律顧問、深圳市郵政局任法律事務室主任,有二十餘年電信運營商法律服務工作經驗,有十餘年律師執業經驗,主要執業領域涉及電信法律事務、公司法律事務、金融證券法律事務等。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電信網絡建設及維護
第一節 電信網絡定義及分類
第二節 駐地網建設及維護法律問題
第三節 移動通信網新問題
第四節 電信網絡建設合同問題

第二章 電信市場經營法律問題應對
第一節 電信業務分類及許可方式
第二節 電信業務產品及經營行為
第三節 電信資費
第四節 渠道管理
第五節 網站建設及管理
第六節 廣告業務
第七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八節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九節 合同糾紛
第十節 其他

第三章 互聯網信息安全與著作權管理
第一節 電信企業互聯網信息安全概述
第二節 網間互聯概述
第三節 電信企業互聯網信息安全法律實務
第四節 電信企業著作權保護與法律風險防範

第四章 勞務派遣與業務外包模式之比較
第一節 電信企業的勞務派遣與業務外包
第二節 勞動用工法律風險及管控建議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一節 渠道管理類合同
第二節 電信卡類合同
第三節 廣告類合同
第四節 其他類合同

第六章 電信企業訴訟應對技巧
第一節 電信企業作為原告
第二節 電信企業作為被告
第三節 電信企業知識產權侵權應對
第四節 案例分析

第七章 戰略轉型下的新業務法律分析
第一節 電信運營商閑置土地盤活
第二節 三網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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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2)團結協作,爭取政策的支持。
無論電信運營商之間的市場競爭是多麼激烈,但所有的市場競爭均是基於傳輸質量優良的網絡,而電信網絡建設,特別是移動通信網絡建設,在3G牌照下發後,又是各個電信運營商無法回避且不得不做好的部分,因此電信運營商之間應該統一認識,團結協作,意識到隻有優良的傳輸網絡後,纔能滿足等市場需要。同時,針對目前法律的缺陷,各電信運營商更應該團結協作,爭取政策和法律層面的支持,確保通信服務的普遍性能順利實現。
目前做得最好的當屬上海市,針對移動通信建設的困局,早在2000年的時候,上海移動就向上海市信息化辦公室和通信管理機構提交了《關於盡快對本市移動通信基站進行保護性立法的建議》,就移動通信建設的實際困難和立法空白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呼吁在該領域進行立法摸索。而後上海市政府組織了無線電管理部門、城市規劃與建設等政府部門,以及上海移動和上海聯通這兩家移動電信運營商對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問題進行立法調研。於2001年7月發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4號令《上海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置管理辦法》。該辦法的特點有:
首先,將《電信條例》中關於移動通信建設的內容細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如經營者需要設置基站的,應當符合年度設置計劃,並在向市無委辦提出基站設置申請時,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工程設計單位所編制的基站設置方案;經營者在民用建築物上設置基站的,應當在建站前15天,持基站選址認定書,通知相關建築物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這就將電信運營商與業主之間單純的租賃民事法律關繫變成了具有因為公共利益而通知且付費的特殊民事關繫,同時也暗含了業主的適度容忍義務。
其次,制定了使用費的標準,如經營者在民用建築物上設置基站天線的,應當與該建築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按照使用費的標準,簽訂基站天線設置補償協議,並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使用費。因民用建築物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尚未依法組建業主委員會而無法簽訂基站天線設置補償協議的,經營者可以采取公證提存的方式支付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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