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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視角下民法典分則的商事立法研究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市場價】
1081-1568
【優惠價】
676-980
【作者】 許中緣夏沁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4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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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45217
版次:1

商品編碼:12679860
品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中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學術成果文庫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9-06-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71
字數:285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許中緣,夏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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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民商合一視角下民法典分則的商事立法研究》試圖通過全面闡述民法典中的商事法律規範,寄望在我國未來民法典中真正實現民商合一。基於《民法總則》的“公因式因素”,民法典各分編以及單行法作出延續總則的商法規範的獨特性安排。
在總則編中,《民商合一視角下民法典分則的商事立法研究》指出《民法總則》通過創新性納入獨特性商事規範創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新模式,在理論和實踐上民法典各分編都具有延續的必要性。同時,民法典各分編的立法必然是基於既有的民事立法,包括《物權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
《民商合一視角下民法典分則的商事立法研究》遵循該思路在民法典各分編中展開進一步探討。

作者簡介

許中緣(1975-),湖南武岡人,中國人民大學民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法學碩士、學士,現為中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項目“中外土地征收制度的資料整理與比較研究”首席專家。成果《商法的獨特品格與我國民法典編纂》入選2016年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主持國家重大招標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司法部重點項目多項。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六十餘篇,出版著作多部。

夏沁(1992-),湖南常德人,中南大學和荷蘭馬斯赫裡赫特大學聯合培養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德國漢堡大學私法比較研究中心研究人員。在《東方法學》《煙臺大學學報》《湖北社會科學》《中南大學學報》《北方法學》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十餘篇,其中一篇被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

目錄

緒論
一 問題及界定
二 研究前提與路徑
三 研究方法
四 研究創新

第一章 民商合一的《民法總則》與民法典各分編的商事立法路徑
第一節 中國民法典實現民商合一立法模式面臨的難題與突破
第二節 《民法總則》創立民商合一立法新模式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民法典各分編需要延續《民法總則》所創立民商合一立法新模式
第四節 民法典各分編中踐行民商合一立法新模式的基本路徑

第二章 民商合一視角下人格權編商事立法具化研究
第一節 潘德克吞體繫下的《民法總則》決定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必然性
第二節 傳統潘德克吞體繫下民法典人格權編缺乏獨特性的商事人格權
第三節 民商合一視角下民法典人格權編商事人格權的獨特性質
第四節 民法典人格權編商事人格權具體類型的立法設計

第三章 民商合一視角下婚姻家庭編商事立法弱化研究
第一節 傳統民法體繫中的婚姻家庭法過度的商事化
第二節 民商合一視野下婚姻家庭身份法的定位與身份倫理的定性
第三節 民商合一的婚姻家庭身份法亟須繫統性地去除商事規範
第四節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基本制度的倫理性構建

第四章 民商合一視角下合同編商事立法區分研究
第一節 法典化的《合同法》缺乏民商合一的立法條件
第二節 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要求合同法典回歸為民法典合同編
第三節 構建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合同編體繫的基本路徑
……

第五章 民商合一視角下物權編商事立法配置研究
第六章 民商合一視角下繼承編商事立法概括研究
第七章 民商合一視角下侵權責任編商事立法轉型研究
第八章 民商合一視角下民法典與單行法商事立法統籌研究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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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民商合一視角下民法典分則的商事立法研究》:
在“全民皆商”時代,盡管商事規則已不具備獨立於民事規範的基礎,卻沒有否定商事規範的獨特性。相反,市場經濟越趨於成熟,商事規範在商品交易中越發不可或缺。這也就意味著作為調整市場交易的合同法應當突出獨特性的商事規範。這也是民商合一的合同法的必然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是法典化的合同法,尚未確定民商事合一或分離的標準,其所謂民商合一,往往隻是民商混合或民商區分,並沒有體現出商事獨特性。
一現行體繫中的《合同法》實質上是合同法典
在民法典體繫設計上,我國合同法體繫安排遵循傳統德國潘德克吞體繫,即民法總則一債法總則一合同法總則路徑,消彌了《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形成了以《合同法》為中心,相應的單行法律為補充的基本體繫,統一債權債務關繫的民事立法。但是在總一總一分的立法路徑中,《合同法》形成的體繫是法典化的體繫。該種法典化體繫與民法典體繫一般,具有自己的調整範圍、基本原則、適用方法,以此形成了體繫化的立法。
而法典化體繫的立法模式下,《合同法》的總則規定很大程度上就是《民法總則》的一般性規定。其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與《民法總則》的基本原則近乎等同。《合同法》在第一章總則規定之中確定了平等原則、自願、誠實信用以及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同樣地被確定在《民法總則》第一章的一般規定之中。其二,《合同法》的一般規則與《民法總則》的一般規定幾近一致。就代理制度而言,《合同法》第48條規定代理制度的一般規定。《民法總則》中也已經對代理相關內容進行概括且全面的規定。例如,第七章代理制度進行規定,並且詳細規定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合同法》第三章合同效力中也有相似的規定。由此可見,民法總則的規定與合同法關於代理的規定並無實質不同,合同法隻是簡單地將民法典總則中的代理制度運用於訂立合同之中。兩者的無權代理的情形、無權代理的追認權與相對人的催告權規定並無二致。就法律行為規定而言,《合同法》第三章合同效力中規定了無效,效力待定、有效合同情形。同樣地,《民法總則》中也明確規定法律行為效力一繫列規則,包括無效,效力待定、有效的法律行為。
不難發現,現有《合同法》基本規定與《民法總則》的基本原則以及一般規則之間存在高度的重復。也就是說,《合同法》中也涵蓋了《民法總則》的一般性規則與價值指導功能。而這不僅意味現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能夠形成自洽內部體繫,不再需要民法總則的一般性規定,也意味著《合同法》實質上是合同法典,即《合同法》中總則與分則的規定構成了法典化體繫,合同法也由此成為合同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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