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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八版)/新編21世紀法學繫列教材 [Marriage and Fa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441-640
【優惠價】
276-400
【作者】 楊大文龍翼飛曾憲義王利明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8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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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84941
版次:8

商品編碼:13021807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新編21世紀法學繫列教材
外文名稱:Marriage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20-09-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42

字數:413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楊大文,龍翼飛,曾憲義,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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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婚姻家庭法(第八版)/新編21世紀法學繫列教材》初版問世於世紀之交,歷經多次修訂,全面反映了婚姻家庭領域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的新成果。
《婚姻家庭法(第八版)/新編21世紀法學繫列教材》以我國婚姻家庭法的規範體繫為主要研究對像,同時從比較法的角度評介境外立法例,貼近立法的共識性取向;在內容上將法理的探討、制度的評析、法條的詮解、法律的適用等熔為一爐,促進學生融會貫通地掌握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輔之以案例和司法考試真題,闡明核心概念和主要制度,注重對學生的應用能力的培養。

作者簡介

楊大文(1933-2014),男,江蘇常州人。著名法學家和法學教育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學的開拓者和奠基人之一,中國人民大學婚姻家庭法學科奠基人。先生著作等身,主編的《婚姻法教程》(1982年版)、《婚姻法學》(1985年版)、《親屬法》(1997年版)堪稱經典。先生積極參與立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家庭立法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龍翼飛(1959年10月-),男,祖籍湖南衡陽。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教學名師,獲國務院頒發政府特殊津貼。研究領域為民商法學。已出版專著和主編教材二十餘部,發表論文多篇,承擔***和省部級科研項目十餘項,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重要法律的立法研究活動。曾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常委會作法治講座。先後赴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荷蘭、俄羅斯、韓國等國家進行學術交流。

目錄

第一章 導論:婚姻家庭與社會制度
第一節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質
第二節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歷史類型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歷史發展
第一節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第二節 近現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第三節 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節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調整對像
第二節 婚姻家庭法的淵源
第三節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第四節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章 親屬關繫原理
第一節 親屬的概念和分類
第二節 親繫和親等
第三節 親屬關繫的法律事實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節 結婚制度概說
第二節 婚約
第三節 結婚的條件
第四節 結婚的程序
第五節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節 婚姻效力概說
第二節 配偶身份權
第三節 夫妻財產制

第七章 婚姻的終止
第一節 離婚制度概說
第二節 協議離婚
第三節 訴訟離婚
第四節 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
第五節 離婚的法律後果

第八章 親權與親子關繫
第一節 親權與親子關繫概說
第二節 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節 婚生子女
第四節 非婚生子女
第五節 繼父母繼子女

第九章 收養
第一節 收養制度概說
第二節 我國的收養立法及其基本原則
第三節 收養關繫成立的法定條件
第四節 收養關繫成立的法定程序
第五節 收養的法律效力
第六節 收養關繫的解除

第十章 扶養
第一節 扶養制度概說
第二節 我國現行扶養制度
第三節 扶養制度的完善

第十一章 監護
第一節 監護制度概說
第二節 監護的設立
第三節 監護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四節 監護的終止與撤銷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一節 《民法典》之總則編是婚姻家庭責任的基礎
第二節 《民法典》其餘各編是婚姻家庭責任的補充
第三節 侵害婚姻家庭權利的民事責任
第四節 侵害婚姻家庭權益的行政責任
第五節 侵害婚姻家庭權益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僑及中國區際婚姻家庭法律問題
第一節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問題
第二節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問題
第三節 涉僑、涉港澳臺的婚姻家庭法律問題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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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婚姻家庭法(第八版)/新編21世紀法學繫列教材》:
(二)英、美等國的婚姻家庭法
英國親屬法雖然也在相當程度上受羅馬法的影響,但不如歐洲大陸國家受影響那麼明顯,它具有基於自身的歷史傳統而形成的種種特點。自中世紀以來,英國親屬法在一個很長的時期中以不成文法為其主要形式。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繫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與大陸法繫各國不同,英國和英美法繫各國的親屬立法不采取法典主義而采取單行法主義。這方面的法律名目繁多,在不同國家中的稱謂也不一致。結婚法、離婚法、家庭法、已婚婦女財產法、處理夫妻案件法、養子法、監護法等單行法,都是婚姻家庭法的組成部分。
在親屬法近現代化的過程中,英國在立法上的改革是比較緩慢、保守的。這種情況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了明顯的改變。
在結婚問題上,1836年《婚姻條例》開始承認在政府機關登記的民事婚。1898年的《婚姻條例》規定不以舉行宗教儀式為婚姻成立的必經程序。在離婚問題上,1857年以前,英國法仍采取禁止離婚主義,法院無權作出離婚的判決,因特別重大的理由需要離異的,須經議會通過法案纔被準許。1857年頒行的《處理夫妻案件法》開始實行判決離婚制度。當時離婚的法定理由極為有限,經過多次修改後離婚的法定理由纔逐漸擴大;在家庭關繫方面,早期法律中留有許多封建的殘餘影響:妻處於依附於夫的地位,父母雙方在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上權利也是不平等的。1870年《已婚婦女財產法》擴大了妻在家庭中的財產權利。1882年在法律上開始承認夫妻分別財產制,並承認妻有獨立締結契約的權利。1925年的《扶養法》施行後,如果父方的行為不端,亦可依法指定母方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英國法原來是不承認收養制度的,1926年的《養子法》頒行後,由不承認轉為承認。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至今,英國先後頒行了為數眾多的有關婚姻家庭的單行法,如1949年的《婚姻條例》、1964年的《墮胎法》和《夫妻住所法》、1969年的《家庭改革法》和《離婚法》、1973年的《婚姻案件條例》、1976年的《收養條例》等。特別需要指出的是,1969年的《離婚法》不再像過去那樣堅持過錯原則,而是將婚姻已經無可挽回地破裂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為此,原告一方必須證明存在法律所指明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的事實,以此作為婚姻破裂的依據。這些事實包括:被告與他人通奸為原告所不能容忍;基於被告的表現,原告無法與其共同生活;被告遺棄原告達2年以上,並在繼續狀態之中;雙方分居2年以上。且被告也同意離婚;雙方分居5年以上。由此可見,上述規定是兼采破裂主義和有責主義,將兩者結合起來考慮的。
英國的婚姻家庭法對不少國家,特別是英聯邦國家和美國有很大的影響,對我國香港地區婚姻家庭法的影響也是十分明顯的。
早在殖民地時代,美國許多地區就適用普通法。獨立以後,美國許多州的婚姻家庭法都是以英國法為其主要淵源的。由於兩國的社會歷史條件不同,英國早期法律中的某些封建傳統並沒有為美國法所繼受。在殖民地時代適用法國和西班牙法律的地區,受羅馬親屬法的影響較大。
在美國,合法的婚姻有三種形式,即依各州立法而成立的法律婚(民事婚)、依習慣法而成立的習慣婚,以及依宗教儀式而成立的宗教婚。即使在一些不承認習慣婚的州中,某些形式要件上的欠缺並不影響婚姻本身的效力。由於美國的立法是以州為本位的,各州的婚姻家庭法不盡相同,在某些方面的差別甚至是相當大的。例如,有關法定婚齡的規定高低有別,有關婚姻障礙的規定也不一致。在美國,此州認為合法的婚姻,在其他州也會被認為合法,所以,當事人可以規避居所地的法律到另一個州去結婚。各州法律一般都規定夫妻有同居、貞操、扶養等義務。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同居的,則視為遺棄,可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各州法律對夫妻財產關繫、親子關繫等的規定也是不盡相同的。夫妻財產制具有不同的形式,有些州以采用分別財產制為原則,有些州對特定的財產采用共同財產制,共有的範圍也是大小有別的。在離婚問題上,各州較早時期的法律規定具有比較濃厚的有責主義的色彩,常見的離婚理由有通奸、虐待、遺棄、一方被判徒刑、無性行為能力、精神失常等。加利福尼亞州的離婚法率先實現了從有責主義到破裂主義的轉變,離婚的程序也有所簡化。現在幾乎所有的州都允許一定形式的無過錯離婚,但在具體規定上是有區別的。有些州以婚姻的無可挽回的破裂作為離婚的唯一理由。另一些州除此以外還采用某些傳統的離婚理由。在離婚的程序等問題上,各州的規定也是有繁有簡、寬嚴不一的。有些地區以離婚手續簡便著稱,吸引當事人前來辦理。1970年,美國的州法律國圄統一委員會通過《統一結婚和離婚法》,其內容已為一些州承認並采用。
關於美國各州婚姻家庭法的內容,此處無法一一詳述。以紐約州為例,該州於1982年頒行的《家庭關繫法》分為13章,其內容包括:簡稱和定義,結婚,婚姻的儀式和證明,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子女的監護和費用,扶養,認領,收養,婚姻的無效和撤銷,離婚訴訟,別居訴訟,以及有關婚姻訴訟的通則性的(即適用於一切婚姻訴訟的)規定等。同年頒行的紐約州《家庭法院法》中,也有不少有關婚姻家庭的實體性的規定。
不論是法、德等國的婚姻家庭法還是英、美等國的婚姻家庭法,都是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已經在人類歷史上存在了數百年之久。在此期間,社會條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表現在政治、經濟、文化、婦女地位、家庭的結構和功能、生活方式和倫理道德等各個方面。這一切都迫使資本主義國家不斷地修改婚姻家庭法,以便使其更加符合社會需要和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特別是最近三十多年以來,婚姻家庭立法的變化尤為明顯。親屬制度中的封建傳統進一步被破除,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趨於平等,在離婚法上從限制離婚主義向自由離婚主義發展,以及禁止濫用親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改善,等等,便是上述變化的一些主要表現。對於資本主義婚姻家庭立法的改革,我們應當聯繫各國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予以恰當的評價。一般說來,這些變革對於婦女地位的提高和婚姻家庭生活的改善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但是,這些改革又是很不徹底的,是有其局限性的,是在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民主”原則許可的範圍內進行的,因而不可能改變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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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在人類文明與文化的發展中,中華民族曾作出過偉大的貢獻,不僅最早開啟了世界東方文明的大門,而且對人類法治、法學及法學教育的生成與發展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光輝的實踐。
在我們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從擺脫動物生活、開始用雙手去進行創造性的勞動、用人類特有的靈性去思考以後,我們人類在不斷改造客觀世界、創造輝煌的物質文明的同時,也在不斷地探索人類的主觀世界,逐漸形成了哲學思想、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一繫列維繫道德人心、維持一定社會秩序的精神規範,更創造了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律制度。應該說,在人類所創造的諸種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種極為奇特的社會現像。因為作為一項人類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類在認識自身、調節社會、謀求發展的各個重要進程中的思想和行動。法律是現實社會的調節器,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確認人的不同社會地位的有力杠杆,它來源於現實生活,而且真實地反映現實的要求。因而透過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時代的法律制度,我們可以清楚地觀察到當時人們關於人、社會、人與人的關繫、社會組織以及哲學、宗教等諸多方面的思想與觀點。同時,法律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它以一種最明確的方式,對當時社會成員的言論或行動作出規範與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類在各個歷史發展階段中對於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種種具體要求和限制。因此,從法律制度的發展變遷中,同樣可以看到人類自身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歷史軌跡。人類社會幾千年的國家文明發展歷史已經無可爭辯地證明,法律制度乃是維繫社會、調整各種社會關繫、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時,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也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體現。
由於發展路徑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異,東方社會與西方世界對於法律的意義、底蘊的理解、闡釋存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在各自的發展過程中,都曾比較注重法律的制定與完善。中國古代雖然被看成是“禮治”的社會、“人治”的世界,被認為是“隻有刑,沒有法”的時代,但從《法經》到《唐律疏議》、《大清律例》等數十部優秀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說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的突出地位,唯這些成文法制所體現出的精神旨趣與現代法律文明有較大不同而已。時至20世紀初葉,隨著西風東漸、東西文化交流加快,中國社會開始由古代的、傳統的社會體制向近現代文明過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現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明體繫方成為現代社會的共識。正因為如此,近代以來的數百年間,在西方、東方各主要國家裡,伴隨著社會變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運動也一直呈方興未艾之勢。
從歷史上看,法律的文明、進步,取決於諸多的社會因素。東西方法律發展的歷史均充分證明,推動法律文明進步的動力,是現實的社會生活,是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變遷;同時,法律內容、法律技術的發展,往往依賴於一大批法律專家以及更多的受過法律教育的社會成員的研究和推動。從這個角度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的發展,對於法律文明的發展進步,也有著異常重要的意義。正因為如此,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在現代國家的國民教育體繫和科學研究體繫中,開始占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
中國近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肇始於19世紀末的晚清時代。清光緒二十一1895年)開辦的天津中西學堂,首次開設法科並招收學生,雖然規模較小,但仍可以視為中國最早的近代法學教育機構(天津中西學堂後改名為北洋大學,又發展為天津大學)。三年後,中國近代著名的思想家、有“維新驕子”之稱的梁啟超先生即在湖南《湘報》上發表題為《論中國宜講求法律之學》的文章,用他慣有的富有感染力的激情文字,呼喚國人重視法學,發明法學,講求法學。梁先生是清代末年一位開風氣之先的思想巨子,在他的輝煌的學術生涯中,法學並非其專攻,但他仍以敏銳的眼光,預見到了新世紀中國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的發展。數年以後,清廷在內外壓力之下,被迫宣布實施“新政”,推動變法修律。以修訂法律大臣瀋家本為代表的一批有識之士,在近十年的變法修律過程中,在大量翻譯西方法學著作,引進西方法律觀念,有限度地改造中國傳統的法律體制的同時,也開始推動中國早期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20世紀初,中國最早設立的三所大學——北洋大學、京師大學堂、山西大學堂均設有法科或法律學科目,以期“端正方向,培養通纔”。1906年,應修訂法律大臣瀋家本、伍廷芳等人的奏請,清政府在京師正式設立中國第一所專門的法政教育機構——京師法律學堂。次年,另一所法政學堂——直屬清政府學部的京師法政學堂也正式招生。這些大學法科及法律、法政學堂的設立,應該是中國歷史上近代意義上的正規專門法學教育的濫觴。
自清末以來,中國的法學教育作為法律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中國社會的曲折發展,經歷了極不平坦的發展歷程。在20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中國社會一直充斥著各種矛盾和鬥爭。在外敵入侵、民族危亡的沉重壓力之下,中國人民為尋找適合中國國情的發展道路而花費了無窮的心力,付出過沉重的代價。從客觀上看,長期的社會騷動和頻繁的政治變遷曾給中國的法治與法學帶來過極大的消極影響。直至70年代末期,以“文化大革命”宣告結束為標志,中國社會從政治陣痛中清醒過來,開始用理性的目光重新審視中國的過去,規劃國家和社會的未來,中國由此進入長期穩定、和平發展的大好時期,以這種大的社會環境為背景,中國的法學教育也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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