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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復旦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608-880
【優惠價】
380-550
【作者】 王利明 
【出版社】復旦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9038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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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出版社:復旦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9038798
版次:1

商品編碼:10159597
品牌:復旦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博學·法學繫列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1-04-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909
字數:950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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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民法學》對我國民法學的體繫作了全新的構建。全書分為六編,依次是總論、人格權法、物權法、債法、合同法和侵權行為法;對民法學的基本原理和各項制度均作了繫統、深入的闡發,並力求創新。合同法部分體繫完整、邏輯清晰,並妥善處理了與債法總論的結構關繫。物權法和侵權行為法在理論、觀點上均有重大突破。在一些傳統理論方面《民法學》也有創新,如締約過失的位置、代理制度的內容等。《民法學》還參照我國臺灣地區和國外立法例,發展了我國某些民法制度特別是物權法、合同法、權利能力等方面的理論,回應了時代的命題。與同類書相比,《民法學》無論在體繫、篇幅和深度上均可代表我國民法學研究和教學的前沿。

作者簡介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學科指導委員會法學組召集人,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律委員會委員、民法典起草小組成員,國家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一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1990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89年起先後在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與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曾榮獲“中國有突出貢獻的博士學位獲得者”、第一屆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北京市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以及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獎、第一屆中韓青年學術獎等獎勵。專著《物權法研究》獲第六屆國家圖書獎提名獎,《違約責任論》獲第三屆中國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一等獎,《司法改革研究》獲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吳玉章科研基金三等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獲全國高等學校人文社科優秀成果二等獎。主編或合著《人格權法新論》獲第九屆中國圖書評論獎,《民法》獲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一等獎,《民法教程》獲司法部部級優秀教材獎,《民法新論》(上、下)獲北京市高校第二屆哲學社會科學中青年優秀成果獎、高等學校出版社學術專著優秀獎,《民法·侵權行為法》獲北京市第三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第三屆普通高校優秀教材獎。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編民法總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
第二節 民法的性質
第三節 民法的調整對像
第四節 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區別
第五節 民法的淵源
第六節 民法的適用範圍
第七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繫與民事權利體繫
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繫
第二節 民事權利體繫
第三節 權利的行使與私力救濟

第三章 民事權利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
第二節 法人
第三節 非法人團體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
第一節 法律行為概述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第四節 意思表示
第五節 意思表示瑕疵
第六節 不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第七節 條件與期限
第八節 代理

第五章 民法上的時間
第一節 期日與期間
第二節 消滅時效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民事責任的概念、特征與功能
第二節 民事責任的類型
第三節 我國民事責任的形式

第二編人格權法

第七章 人格權概述
第一節 人格權的概念與性質
第二節 我國現行法中的人格權
第三節 人格權的種類
第四節 人格權與其他民事權利

第八章 一般人格權
第一節 一般人格權概述
第二節 一般人格權的內容和功能
第三節 對一般人格權的法律保護

第九章 具體人格權
第一節 生命健康權
第二節 姓名權、名稱權和肖像權
第三節 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四節 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和性自主權

第三編物權法

第十章 物權
第一節 物權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物權的客體
第三節 物權的效力
第四節 物權的分類
第五節 物權的行使

第十一章 物權法概述
第一節 物權法的概念
第二節 物權法的性質
第三節 物權法的功能
第四節 未來我國物權法的體繫

第十二章 物權的變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第三節 物權行為
第四節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
第五節 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
第六節 物權的消滅

第十三章 所有權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
第四節 共有

第十四章 用益物權概述
第一節 用益物權的概念、特征及分類
第二節 用益物權的體繫

第十五章 具體的用益物權
第一節 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節 鄉(鎮)村企業用地使用權
第四節 鄉(鎮)村公益用地使用權
第五節 宅基地使用權
第六節 地役權
第七節 典權
第八節 特別法上的用益物權

第十六章 擔保物權概述
第一節 擔保物權的概念與屬性
第二節 擔保物權的產生原因及其社會功能
第三節 擔保物權的類型
第四節 擔保物權與其他債權擔保方式的區別

第十七章 抵押權
第一節 抵押權概述
第二節 抵押權的取得
第三節 抵押物
第四節 抵押權的登記
第五節 抵押權的效力
第六節 抵押權的實現
第七節 特殊的抵押權

第十八章 質權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動產質權
第三節 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留置權的產生
第三節 留置權的效力
第四節 留置權的實現與消滅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占有的分類
第三節 占有的取得、變更與喪失
第四節 占有的效力
第五節 占有的保護
第六節 準占有

第四編債法總論

第二十一章 債法序論
第一節 債
第二節 債法

第二十二章 債的發生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合同
第三節 無因管理
第四節 不當得利
第五節 侵權行為

第二十三章 債的類型
第一節 導論
第二節 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
第三節 貨幣之債與利息之債
第四節 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第五節 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第六節 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

第五編合同法

第二十四章 合同與合同法
第一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合同的分類
第三節 合同關繫
第四節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點
第五節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十五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節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節 要約
第三節 承諾
第四節 合同成立的其他問題
第五節 締約過失責任

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節 合同的效力
第二節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第三節 無效合同
第四節 效力待定合同
第五節 可撤消合同
第六節 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消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七章 合同內容
第一節 合同條款
第二節 格式條款
第三節 合同義務群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形式
第一節 合同形式的概念與類型
第二節 合同違反法定或約定形式時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九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節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節 合同履行的具體規則
第三節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第三十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代位權
第三節 撤消權

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一節 合同的變更
第二節 合同權利轉讓
第三節 合同義務承擔
第四節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移

第三十二章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清償
第三節 抵銷
第四節 提存
第五節 免除
第六節 混同
第七節 解除

第三十三章 違約責任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違約責任的形態
第四節 違約責任形式
第五節 違約損害賠償的計算

第三十四章 合同的解釋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合同漏洞的填補
第三節 合同解釋的規則
第六編侵權行為法

第三十五章 侵權行為法概述
第一節 侵權行為的概念
第二節 侵權行為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主要國家侵權行為法的體繫
第四節 侵權行為法的社會功能
第五節 侵權行為法與合同法的關繫
第六節 侵權行為法與其他損害補償機制
第七節 侵權行為法的發展趨勢
第八節 我國侵權行為法的體繫

第三十六章 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
第一節 歸責原則概述
第二節 過錯責任原則
第三節 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四節 關於公平責任

第三十七章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與抗辯事由
第一節 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第二節 加害行為
第三節 損害後果
第四節 因果關繫
第五節 過錯
第六節 抗辯事由

第三十八章 特殊侵權行為
第一節 共同侵權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的侵權責任
第二節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責任
第三節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
第四節 雇主責任
第五節 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第六節 物件致人損害的責任
第七節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責任
第八節 產品責任
第九節 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責任

第三十九章 侵權的民事責任方式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損害賠償

主要法律、司法解釋及縮略語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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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二)意思表示的生效
1.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
對話的意思表示,由於其能夠即時地被相對人了解到,因此一般而言,這種意思表示,當其完成時就意味著開始生效。
2.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
對於這種意思表示,其生效時間的判斷比較復雜。可能選擇的時間有四:
(1)完成。以此作為意思表示生效時間顯然是不妥當的,因為這將意味著,表意人完成意思表示後,尚未發出前,不得再對其內容進行任何程度的修改。因為意思表示尚在表意人的完全控制下,所以,如果以完成作為生效時叫,既無可能,也無必要。
(2)發出。前已述及,意思表示的發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是其生效的必要條件。而且,發出也意味著意思表示已經開始脫離了表意人的控制範圍,因此,將發出視為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是有道理的。但是,這樣認定的不足之處在於,意思表示在途中的風險,例如信件的丟失或者電腦網絡故障致使電子郵件(E—mail)未能到達相對人等,都要由相對人承擔未免有失公平。
(3)到達。以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處並能夠為相對人所了解作為意思表示生效的標準。依此規則,上述的在途風險將轉由表意人承擔,相對人僅承擔意思表示雖已到達己處,但對此一無所知的風險Q)。
一般認為,采到達作為意思表示生效的時間,能夠妥當的分配意思表示於途中遺失或遲到的危險,最能折中地照顧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②。故為多數國家的民法所采納。我國民法也不例外,《合同法》第16條第1款明確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即為證明。
需予以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第一,向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發出意思表示時,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為到達;第二,如果相對人有委托代理人時,到達代理人時即視為到達;第三,如果相對人使用傳達人時(又稱使者),那麼到達傳達人時即視為到達,由於傳達人的課傳、遲傳或根本未傳達所致的危險,由相對人承擔,不影響意思表示的生效。
(4)了解。如果以相對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內容作為其生效的時間,則相對人此時承擔的風險最小,相應的,表意人承擔了最大的不確定的風險,有失公允,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
采用對話方式的意思表示,由於其一經完成,即刻生效,因此一般不存在撤回與否的問題。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由於其發出之後,到達即生效之前,一般存在著“時間差”,因而有撤回的可能性。撤回也應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作出,並應先於或者與原意思表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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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在民法的學習與研究過程中,一本良好教科書的作用不容忽視。首先,它能夠全面、繫統、清晰地向讀者闡釋民法中的基本概念、規則與制度,並清晰地了解其背後的價值理念;其次,它能夠使讀者清晰明了現行民事法律體繫的框架與結構、司法救濟程序,準確地領會各項民事法律規範的精神實質,在實踐中正確地加以運用,解決相應的難題;最後,它能夠養成一個民法人應有的清晰嚴謹的法律思維能力,使之可以嫻熟地運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邏輯解決實際的法律問題,深入地進行價值與理念的考量取舍,有力地論證法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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