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012年《刑事訴訟法》51條第2款對控制下交付的實施做了授權性規定,但是對於控制下交付在新刑事訴訟法中的定位問題,控制下交付適用對像的界定問題,控制下交付的啟動條件問題尚需要進一步研究,本書就以下方面做了細致研究:明確界定控制下交付的定義;控制下交付的適用對像宜修改為“非法或可疑貨物”;嚴格控制下交付適用的案件範圍;適當控制下交付的方式,優先適用替代性控制下交付;明確規定控制下交付的申請與審批程序;通過立法解決控制下交付的合作與協調問題;靠前控制下交付所獲證據之效力亟需立法確認;加強對控制下交付的法律監督,建立現場監察制度與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