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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總論/當代德國法學名著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外國法律
【市場價】
1044-1515
【優惠價】
653-947
【介質】 book
【ISBN】978751184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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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1845962
  • 作者:(德)迪特爾·梅迪庫斯|譯者:邵建東
  • 頁數:989
  • 出版日期:2013-03-01
  • 印刷日期:2018-11-01
  • 包裝:平裝
  • 開本:32開
  • 版次:1
  • 印次:4
  • 字數:780千字
  • 《德國民法總論》是德國民法學者迪特爾·梅迪庫斯的一部關於德國民法典總論的專著,對德國民法典總則中的諸多問題,如法律行為、權利主體、權利客體等問題進行了研究。《德國民法總論》譯者邵建東先生較好地把握了原著的精神,譯文準確、嚴謹。
  • 《德國民法總論》主要旨在滿足高年級大學生的需要。不過作者希望,它的絕大部分內容也能為有興趣的初學者所讀懂,這樣他就能夠較早地接觸到民法典其他各編的諸類問題。無論是初學者還是高年級的大學生,作者衷心地希望,讀者在閱讀本書的時候,除了應查閱新編法律條款外,還應查閱書中提到的其他各編的法律規定。隻有這樣,纔能使為法律體繫所割裂的一般的東西和特殊的東西相逢在記憶中。
  • 目錄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作者中譯本序
    德文第七版序
    德文**版序
    翻譯凡例
    主要期刊的德文縮寫與中譯名
    **編導論
    第一章私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第一節公法與私法
    第二節界定私法與公法的各種學說
    第二章私法框架下的民法
    第一節“民法”的語源
    第二節民法與特別私法
    第三章德國民法典框架下的總則
    第一節親屬法與繼承法
    第二節債法與物法
    第三節總則
    第四章總則的內容和法律淵源
    第一節功能與內容
    第二節法律淵源
    第五章總則編在法律政策方面的問題
    第一節設總則編的優點
    第二節設總則編的缺點
    第六章總則的發展與走向
    第一節法律行為
    第二節人法
    第三節總則的其他內容
    第七章總則編的文獻資料
    第一節教學法上的困難
    第二節總則編的教科書
    第二編私法的工具
    第八章概述
    第一節決定自由的前提
    第二節決定自由的界限
    第三節自由決定的後果
    第九章法律關繫
    第一節定義
    第二節兩個要素
    第三節法律關繫的內容
    第四節法律制度
    第十章權利
    第一節權利的種類
    第二節權利的作用及其替代物
    第十一章請求權
    第一節“請求權”的雙重含義
    第二節請求權與債權
    第三節多數請求權
    第四節請求權作為案例分析的要素
    第十二章形成權
    第一節形成權的獨特性
    第二節形成權的合理性
    第三節形成權的種類
    第四節形成權的一般規則
    第十三章抗辯權
    第一節抗辯權的種類
    第二節實體法上的抗辯權的具體問題
    第十四章權利的時間限制
    第一節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
    第二節消滅時效
    第十五章權利的內容限制
    第一節各項權利的界限
    第二節對權利濫用的限制
    第三節禁止濫用權利的具體情形
    第四節“得權”
    第十六章權利的實現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正當防衛
    第三節緊急避險
    第四節自助行為
    第五節附:擔保
    第三編法律行為
    **部分總論
    第十七章法律行為和私法自治
    第一節行為自由、私法自治和法律行為
    第二節對私法自治的評價
    第三節私法自治在當今的意義
    第十八章法律行為的界定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情誼行為
    第三節準法律行為
    第十九章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一節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決議
    第二節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
    第三節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
    第四節其他分類
    第二十章分離原則和無因原則
    第一節分離原則
    第二節無因原則
    第二部分意思表示的成立與內容
    第二十一章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第一節民法典的表達方式
    第二節無需意思表示之法律行為
    第三節自動化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章意思表示的發出與到達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意思表示的發出
    第三節到達
    第四節無需受領的意思表示
    第五節理解問題能作為到達問題嗎
    第二十三章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第一節**30條**款的撤回
    第二節其他撤回情形
    第二十四章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一節作為解釋客體的法律和意思表示
    第二節意思表示解釋的地位
    第三節解釋的一般規則
    第四節解釋的幾個具體問題
    第二十五章可推斷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沉默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可推斷的意思表示
    第三節補充解釋
    第四節沉默
    第三部分合同的成立與內容
    第二十六章要約和承諾
    第一節基礎
    第二節要約
    第三節承諾
    第二十七章一般交易條件
    第一節合同訂立的類型
    第二節調整一般交易條件問題諸途徑
    第三節訂立合同時的一般交易條件
    第二十八章一般交易條件的其他特殊規則
    第一節個別約定的優先性
    第二節疑義規則
    第三節內容控制
    第二十九章合意和不合意
    第一節合意的必要性
    第二節合意必要性的範圍
    第三節不合意
    第四節商人確認書
    第三十章締約過程中的義務
    第一節締約過程中的過錯
    第二節各種義務
    第三十一章合同的架構
    第一節通過法律行為避免糾紛
    第二節在法學教育中未受到重視
    第三節合同架構要點
    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公正性保障:問題及答案
    第一節問題
    第二節對合同均衡性施加影響的可能性
    第三節傳統的合同公正性原則
    第四部分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與效力障礙
    第三十三章概述
    第一節私法自治的界限
    第二節邊緣性問題
    第三十四章無效性的類型
    第一節無效性和可撤銷性
    第二節未決的無效或有效
    第三節相對無效
    第四節解除、終止、撤回
    第三十五章部分無效
    第一節問題
    第二節**39條的規定
    第三節其他解決方案
    第三十六章轉換
    第一節宗旨
    第二節要件
    第三節適用事例
    第三十七章確認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對無效行為的確認(**41條)
    第三節對可撤銷行為的確認(**44條)
    第三十八章意思形成的能力(行為能力)
    第一節行為能力的欠缺
    第二節法律後果
    第三十九章限制行為能力的問題
    第一節概況
    第二節無法律上不利益的行為
    第三節征得法定代理人追認的行為
    第四節征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的行為
    第五節人合公司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第六節未成年人與聯邦郵政
    第四十章意思保留與表示意識
    第一節意思保留的類型
    第二節意思保留的具體問題
    第三節表示意識
    第四十一章違反法定的形式規定
    第一節法定的形式規定
    第二節形式的類型
    第三節形式瑕疵的後果
    第四十二章違反約定的形式要求
    第一節形式要求的約定
    第二節形式瑕疵的後果
    第四十三章違反法律禁令
    第一節**34條的適用範圍與作用
    第二節法律禁令的解釋
    第三節不當得利法上的問題
    第四十四章規避法律的問題
    第一節規避法律與法律解釋
    第二節法律對規避法律的規定
    第四十五章違反禁止處分的規定
    第一節民法典**35條至**37條的問題
    第二節法律和官署規定的讓與禁令
    第三節法律行為上的處分禁止
    第四十六章違反善良風俗
    第一節**38條的功能
    第二節“善良風俗”
    第三節一般規則
    第四節具體案例類型
    第五節暴利行為,**38條第2款
    第六節違反善良風俗行為的扣還清算
    第五部分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第四十七章可撤銷性與撤銷
    第一節撤銷權
    第二節撤銷
    第三節撤銷的效力
    第四節確認
    第五節界定
    第四十八章因錯誤而撤銷
    第一節存在的難題以及民法典的解決方案
    第二節錯誤的範疇
    第三節歸屬不無疑問的錯誤
    第四節撤銷的其他要件
    第五節撤銷人根據**22條承擔的賠償義務
    第四十九章因惡意欺詐而撤銷
    第一節撤銷要件概述
    第二節欺詐分述
    第三節欺詐之人
    第四節具體問題
    第五十章因非法脅迫而撤銷
    第一節脅迫
    第二節非法性
    第三節撤銷的具體問題
    第六部分不確定性與計劃錯誤
    第五十一章問題
    第一節法律規定
    第二節法律行為的構建可能性
    第三節未作調整的計劃錯誤
    第五十二章條件和期限
    第一節條件
    第二節附期限
    第三節附條件和附期限的禁止
    第四節附:期限和期日的計算
    第五十三章交易基礎的瑕疵
    第一節問題
    第二節案例類型的構造
    第三節交易基礎的查知
    第四節基礎受到干擾的法律後果
    第七部分代理
    第五十四章民法典**64條規定的意思表示的歸屬及其
    與其他歸屬規範的界定
    第一節問題
    第二節歸屬規範
    第五十五章民法典**66條對歸屬範圍的擴大第一節原則
    第二節民法典**66條的立法理由
    第三節民法典**66條第2款的例外
    第四節民法典**66條之準用
    第五節知情歸責的其他問題
    第五十六章代理的公示
    第一節界定
    第二節空白證書的填寫
    第三節公示的具體問題
    第五十七章代理權
    第一節代理權的依據
    第二節意定代理權
    第三節法定代理權
    第四節代理權的限制
    第五十八章代理權與違反義務
    第一節被代理人對自己的違反義務行為的責任(表見代理權問題)
    第二節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責任
    第五十九章無權代理人的地位
    第一節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第二節代理人的責任
    第三節**77條至**80條規定的準用
    第八部分法律行為與主管權
    第六十章同意的作用和適用範圍
    第一節法律行為中的主管權
    第二節同意的適用範圍
    第六十一章同意的具體問題
    第一節術語
    第二節共同規定
    第三節允許
    第四節追認
    第五節**85條對處分的規定
    第四編權 利 主 體
    第六十二章概述
    第一節民法典中的人法
    第二節民法典**條至第89條的體繫
    第六十三章人的權利能力
    第一節權利能力的概念和界定
    第二節權利能力的開始及特殊問題
    第三節權利能力的終結
    第六十四章人的其他法律屬性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住所
    第三節姓名
    第四節人格權
    第六十五章法人
    第一節法人的作用
    第二節權利能力的取得
    第三節法人的種類
    第四節法人的權利能力及其他性質
    第五節法人的理論
    第六節法人人格的否認?
    第六十六章有權利能力的社團
    第一節權利能力的取得
    第二節成員資格
    第三節社團的意思形成與意思表達
    第四節社團的責任
    第六十七章附:無權利能力的社團
    第一節私法上的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第二節現實的法律狀態
    第六十八章有權利能力的財團
    第一節財團的作用
    第二節捐贈行為
    第三節運作中的財團
    第五編權 利 客 體
    第六十九章物
    第一節物的概念
    第二節可替代物與可消耗物
    第三節物的整體性
    第四節從物
    第五節財產與部分財產
    第七十章收益、費用和負擔
    第一節收益
    第二節分配問題
    附錄
    法律條文對照表
    術語索引
    梅迪庫斯簡歷
    譯者簡介
  • 天之所為,知人之所為者,至也。\"而中國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實際表明著人類的*高智慧和境界。但是,*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現實的境界,此乃人類雖為萬物靈長,但又歸於萬物的本性使然。盡管不無缺憾,但卻理所當然。縱觀古往今來,可知人類始終是在理想與現實、理性與物性的矛盾狀態中存在發展。不過,人出於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確認的社會秩序,又使之在這種永遠不會解消的矛盾狀態中生存發展成為可能。
    自古以來,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義,無論國人洋人、權貴庶民,眾生莫不有之;惟每人認取之價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時而異。但基於人之本性所產生的社會,無論東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於是有老子的古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臘的斯多噶哲人也說:“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屬自然之人類,本有其共同的理念與法則。以法律而言,中國、西方法律雖文化傳統各異,然畢竟都是人類社會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內涵。所以,考察法律,應著眼**地域、國度和民族,甚至**時空的人際層面,努力發現本來屬於整個人類的理念和規範,並在此基礎上尋求並促進人與人、民族與民族、**與**之間越來越普遍深入的交往。吾人之規可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可為吾人所用,概其皆出乎人之本性。所以“取法人際,天道歸一”,當為人類社會法律進步之*高思想境界。以迄今歷史度之,人類生存發展的必然趨勢是越來越普遍深入地相互結合和依賴,經濟的**化和文化的世界化正在相輔相成地迅速演進。在人類發展進程中,產生於人類本性的共性愈多愈充分地為人所認識,則人與人之間、**與**之間的交往就愈可能有效和平地進行。作為人類社會的行為規範,任何**的法律都是人與人之間實現交往、確定關繫及秩序的*重要途徑。就此而論,可斷言未來人類的發展與和平,很大程度上將取決於全人類在法律法則上的溝通與趨同。
    本著取法人際或取法自然的理念,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譯事擬繫統全面地翻譯當代德國法學具有代表性的學術成果。因為德國法不僅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還與當代中國法制有著特殊的關聯。事實上,當代中國大陸、臺灣的法制是基於清末民初之際的法律改制發展而來。當時采納了歐洲大陸法繫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國法律,特別是民法、刑法居多。不僅如此,20世紀以來中國法制和法學的發展還頗受德國法制和法學的影響,現今中國法制和法學的不少思路實際都與後者有關聯。因而,中國法制建設和法學進步自然*容易從德國法制與法學中獲得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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