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最新修正版)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法規 | 【市場價】 | 27-40元 | 【優惠價】 | 17-25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19712235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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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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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1971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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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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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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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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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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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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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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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14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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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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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四十三條。
(二)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養老機構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養老機構涉嫌違法的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五)刪去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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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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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二十四號)(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節錄)(3)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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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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