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最新修正版)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法規 | 【市場價】 | 28-41元 | 【優惠價】 | 18-26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19729882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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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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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19729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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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編者: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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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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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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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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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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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32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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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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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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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21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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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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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第三款、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八十二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第十六條第三款中的“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第五十條中的“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二)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四款、第十八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民政部門”修改為“醫療保障、民政部門”;將第六十九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
(三)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職業病診斷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診斷工作的規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款修改為:“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三)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四)將第七十九條修改為:“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五)將第八十條修改為:“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登記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可或者診療項目登記範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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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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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二十四號)(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節錄)(3)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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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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