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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研究--附件七仲裁實踐(中國法學前沿研究生教學參考書)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國際法
【市場價】
454-659
【優惠價】
284-412
【介質】 book
【ISBN】9787302512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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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清華大學
  • ISBN:9787302512967
  • 作者:賈兵兵
  • 頁數:194
  • 出版日期:2018-11-01
  • 印刷日期:2018-11-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243千字
  • \"清華大學賈兵兵教授的新作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研究—附件七仲裁實踐》,該書結合“南海仲裁案”,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五部分的爭端解決機制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審視,對其部分條款所涉及的相關**法問題進行了深入的闡述和反思,並結合討論了其他相關的**司法或仲裁判例。從“南海仲裁案”的具體個案逐漸衍伸到一個*大的宏觀視角,從而得出一些具有普遍理論意義和符合維護我國南海海洋權益的建設性結論。 \"
  • \"清華大學賈兵兵教授的新作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研究—附件七仲裁實踐》,該書結合“南海仲裁案”,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五部分的爭端解決機制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審視,對其部分條款所涉及的相關國際法問題進行了深入的闡述和反思,並結合討論了其他相關的國際司法或仲裁判例。從“南海仲裁案”的具體個案逐漸衍伸到一個更大的宏觀視角,從而得出一些具有普遍理論意義和符合維護我國南海海洋權益的建設性結論。 \"
  • 第一章引言

    第二章第十五部分的談判過程

    一、 引言

    二、 第三次海洋法大會上有關爭端解決機制的談判

    三、 第十五部分的*終版本

    四、 小結

    第三章爭端定義問題

    第四章《公約》與領土主權爭端的關繫

    第五章歷史性權利與《公約》的關繫

    一、 三種解釋

    二、 南海歷史性權利: 主權

    三、 南海歷史性權利: 海洋權利

    四、 鄰國對“九段線”的默認

    五、 “南海仲裁案”中的歷史性權利: 2015年

    六、 “裁決二”中的歷史性權利問題

    七、 結論

    附錄

    第六章《公約》第280、281、282條的特殊作用

    一、 引言

    二、 第280條的作用

    三、 第281條**款的內容

    四、 第281條**款的性質

    五、 第281條對《公約》第二節的排他效果

    六、 平行協議(含條約)的優先性

    七、 自行解釋問題

    八、 第281條第二款的作用

    九、 第282條的適用

    十、 結論

    第七章第297條

    一、 第297條未排除的爭端

    二、 第297條排除掉的爭端

    三、 第298條**款第(b)項

    四、 結論

    第八章第298條

    一、 引言

    二、 第(a)項下的爭端

    三、 第(b)項下的爭端

    四、 第(c)項下的爭端

    五、 第298條聲明的適用限度與可能的補強措施

    六、 小結

    第九章“其他**法規則”的作用

    一、 引言

    二、 第293條**款對管轄權的影響:附件七仲裁實踐

    三、 “可適用法律”與管轄權的關繫

    四、 其他條約下的爭端解決機制

    五、 結論
    第十章附件七仲裁實踐中的可受理性問題

    第十一章證據標準

    一、 舉證責任

    二、 證據充分/證明力的標準

    三、 書面證據的問題

    四、 習慣法的證據

    五、 管轄權的證明

    第十二章附件七仲裁實踐中的特別問題

    一、 仲裁庭的組成

    二、 不出庭問題初探

    三、 附件七仲裁實踐是否產生了案例法?

    四、 仲裁裁決的效力

    第十三章結論

    附件“南海仲裁案”大事記

    參考資料(含案例、書籍與文章)
  • 第一章引言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外交部向駐菲律賓首都馬尼拉的中國大使館送達《通知與權利主張說明》 https://www.dfa.gov.ph/index.php/component/docman/doc_download/56notificationandstatementofclaimonwestphilippinesea?Itemid=546 (*後瀏覽於2016年3月20日)。,啟動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附件七之下的強制性仲裁程序(“南海仲裁案”)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年12月10日通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聯合國條約集》**834卷,第387頁起。。三年半之後,在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了有關本案實體性問題的裁決(“裁決二”) http://www.pcacases.com/pcadocs/PHCN%20%2020160712%20%20Award.pdf(*後瀏覽於2016年8月30日)。。
    裁決一出,旋即引發中國政府的強烈反對。在2016年7月12日當天,中國外交部發表聲明: “關於應菲律賓共和國單方面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鄭重聲明,該裁決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中國不接受、不承認。
    http://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1179_674909/t1379490.shtml(其中特別聲明: “四、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在任何情況下不受仲裁裁決的影響,中國反對且不接受任何基於該仲裁裁決的主張和行動。”)(*後瀏覽於2016年9月28日)。” 7月25日,中國與東南亞聯盟**的外交部部長在會晤時“承諾全面有效完整落實”2002年《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其中沒有提及“裁決二”或是“南海仲裁案” http://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1179_674909/t1384157.shtml(《聯合聲明》“重申2002年《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具有裡程碑意義,展現了各方依據《聯合國憲章》以及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法原則,共同維護地區和平穩定、增進互信和信心的共同承諾”)(*後瀏覽於2016年8月28日)。。
    9月8日,在《**9次中國—東盟***會議暨中國—東盟建立對話關繫25周年紀念峰會聯合聲明》中,中國與東南亞聯盟**的**元首或政府首腦對下面內容表示“同意”: “我們承諾全面有效完整落實《南海各方行為宣言》” http://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1179_674909/t1395707.shtml(*後瀏覽於2016年8月28日)。。聲明再次忽視了“南海仲裁案”。
    在本書停筆之時,在中國**李克強應菲律賓總統杜特爾特邀請於2017年11月15—16日正式訪問菲律賓之際,兩國政府再次發表《聯合聲明》 http://www.fmprc.gov.cn/web/zyxw/11511205.stml (*後瀏覽於2017年12月1日)。,提出在擱置爭議的立場上,展開雙方在南海的合作(《聯合聲明》**4點),並且重申雙方基於**法(包括《聯合國憲章》《公約》在內),通過友好協商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領土和管轄權爭議”(《聯合聲明》**5點)。
    在2016年7月12日後,“南海仲裁案”在周邊**與中國聯合發布的官方聲明中被忽視這一事實本身就是耐人尋味的發展 令人矚目的發展當屬菲律賓新總統杜特爾特在2016年10月1821日對中國進行的國事訪問,結束時與中國政府訂立了一繫列合作協定,包括一個框架性、前瞻性、與南海局勢直接有關的聯合聲明: mfa.gov.cn (瀏覽於2016年10月29日)。在這份聲明中根本沒有提及仲裁案。。作為這一歷史事件的旁觀者,作者對案件本身所提出的法律問題深感興趣,在研究過程中*對《公約》第十五部分爭端解決機制中的附加七仲裁程序產生了新的看法,也從實踐中得到部分解答,但是解答的同時又發現了*多問題,於是就有了寫作此書來盤點一下這些看法的想法。
    此書是結合附件七仲裁案例(包括“南海仲裁案”)以及其他**司法案例來寫作的,在論述中既對第十五部分條款所帶來的相關問題進行闡述和反思,也會討論其他相關的司法或仲裁判例 參看B. Vukas, “Main Features of Courts and Tribunals Dealing with Law of the Sea Cases”, in: M. Nordquist and J. Moore (eds.), Current Marine Environmental Issu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The Hague: Kluwer, 2001, 217222。,以期得到具有普遍意義的結論。在《公約》附件七下啟動的仲裁案件迄今已有14個 全部名稱見參考文獻。為論述方便,所列各案均在其中有縮寫名稱。。在其中已經結束的10個案件中,愛爾蘭與英國之間的The MOX Plant Case 啟動於2001年11月,終止於2008年7月6日。參見: http ://www.pcacases.com/web/view/100。、馬來西亞與新加坡之間的Land Reclamation by Singapore in and around the Straits of Johor 啟動於2003年7月,終止於2005年9月1日。參見: http://www.pcacases.com/web/view/108。、阿根廷與加納之間的The ARA Libertad Arbitration 啟動於2012年10月,終止於2013年11月11日。參見: http://www.pcacases.com/web/view/65。、丹麥(代表法羅群島)與歐盟之間的The AtlantoScandian Herring Arbitration 啟動於2013年8月,終止於2014年9月23日。參見: http://www.pcacases.com/web/view/25。,在啟動後均未進行下去,而是以雙方協議方式停止仲裁程序,另尋方法解決。現有三個案件在進行過程中,分別是: 1)馬耳他與聖多美普利西比之間的The Duzgit Integrity Arbitration 啟動於2013年10月。參看: http://www.pcacases.com/web/view/53。 ; 2)意大利與印度之間的The“Enrica Lexie”Incident 啟動於2015年6月。參看: http://pcacases.com/web/view/117。; 和3)烏克蘭與俄羅斯之間的Dispute Concerning Coastal State Rights in the Black Sea, Sea of Azov, and Kerch Strait 啟動於2016年9月。參看: https://pcacases.com/web/view/149。。
    在這14個案件中,除了“SBT案”之外 “SBT案”(New Zealand v. Japan; Australia v. Japan),啟動於1999年7月,裁決公布於2000年8月4日。,仲裁庭都指定常設仲裁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以下簡稱“PCA”)作為秘書處,而“SBT案”中的仲裁庭則指定了世界銀行下設的解決投資爭端**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簡稱“ICSID”)作為秘書處。
    由於顯而易見的理由,在這14個案件中對中國來說意義*大的是“南海仲裁案”,該案產生了兩個裁決,分別是涉及管轄權和可受理性的“裁決一” 參見常設仲裁院官網: http://www.pcacases.com/web/view/7(公布於2015年10月29日)。和涉及實體問題的“裁決二”。就本書來說,這兩個裁決觸及其他附件七仲裁案件中著墨較少的問題,所以,即使作為14個案件之一,本案所帶來的啟發之處也是值得在此認真回味的 參見附件一,“南海仲裁案”大事記(按照時間順序介紹了案件進程中的重要步驟)。這一附件是作者基於“裁決一”和“裁決二”整理出來的。Y.H.Song,“The Arbitral Award and the Management of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s”, https://amti.csis.org/arbitralawardfuturemanagementsouthchinaseadisputes (accessed 18 November 2016)。。當然,其他案件中的仲裁庭從自己面臨的具體情況出發,分析、裁決了相關法律問題,也對附件七實踐乃至**關繫產生了影響。
    附件七仲裁程序是**爭端解決實踐中的組成部分,仲裁結果不可避免地受到其他司法、仲裁機構的判決、決定的影響,反之亦然。這也是**法中的案例法發展的規律,因為**法作為法律體繫,本身是承認案例的地位和影響的。所以,本書中也會提到其他相關案件,特別是考慮到其他案件與附件七仲裁實踐就《公約》中同一條款的解釋會存在差異,那麼彼此之間如何影響對方?這種差異的存在是否會影響到裁決的**性?通過下面章節的分析可以看出,附件七仲裁案例中存在的問題既有特殊性,也有普遍性,這些案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則對《公約》第十五部分的目的、宗旨、在未來的有效執行提出了挑戰。可以肯定,這本書所關注的探索過程將會持續下去,不斷深化,*終達到對《公約》下爭端解決機制的全面闡發,形成完整的脈絡,對未來實踐提供客觀、可判的指標。從這個意義上說,這是本“前傳”式的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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