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 简体中文 ]  
臺灣貨到付款、ATM、超商、信用卡PAYPAL付款,4-7個工作日送達,999元臺幣免運費   在線留言 商品價格為新臺幣 
首頁 電影 連續劇 音樂 圖書 女裝 男裝 童裝 內衣 百貨家居 包包 女鞋 男鞋 童鞋 計算機周邊

商品搜索

 类 别:
 关键字:
    

商品分类

中國企業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的保險法律問題實證研究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北京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529-768
【優惠價】
331-480
【作者】 王淑敏劉笑晨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1327715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本期贈品】①優質無紡布環保袋,做工棒!②品牌簽字筆 ③品牌手帕紙巾
版本正版全新電子版PDF檔
您已选择: 正版全新
溫馨提示:如果有多種選項,請先選擇再點擊加入購物車。
*. 電子圖書價格是0.69折,例如了得網價格是100元,電子書pdf的價格則是69元。
*. 購買電子書不支持貨到付款,購買時選擇atm或者超商、PayPal付款。付款後1-24小時內通過郵件傳輸給您。
*. 如果收到的電子書不滿意,可以聯絡我們退款。謝謝。
內容介紹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1327715
版次:1

商品編碼:13073583
品牌:北京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21-1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89
字數:271000
正文語種:中文

代碼:59
作者:王淑敏,劉笑晨

    
    
"

編輯推薦

“一帶一路”倡儀的提出,為我國“走出去”企業對外投資帶來了新機遇,但在“一帶一路”沿線,尚有很多發展中國家,它們普遍存在社會不穩定、市場化水平低、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問題,這些問題都蘊含著巨大的政治風險,這些政治風險,除國家動用政治、外交力量控制外,還必須通過海外投資保險這一救濟手段來規避和控制。本書自研究中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石為起始,闡述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發端和發展,繼而對“一帶一路”沿線投資者母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模式、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海外投資保單以及代位求償權中存在的問題逐一展開討論,最後運用經濟學方法對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實證研究,從而發現中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問題,最終落腳於外國立法模式的啟示及中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因應,重構中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旨在促使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為中國企業海外投資“保駕護航”。

內容簡介

針對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的各類政治風險進行基礎定性和定量分析,比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保的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投資險別,聚焦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引起的保險合同糾紛,通過實證研究結果探究對於“一帶一路”倡議下中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改革的啟示。
理論意義在於:詮釋外交保護理論與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關聯性;剖析海外投資保險合同的有名性。
實際意義在於:首先,借鋻美國法律《更好地利用投資促進發展法》,中國制定一部“海外投資保護法”,將海外投資保險問題作為其中一章。其次,簽署或修訂與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相協調的BIT,全面實施準入前和準入時的國民待遇條款,明確間接征收的條款,明確充分的保護與安全條款涵蓋恐怖主義風險。最後,提出完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海外投資保單建議。

作者簡介

王淑敏,國際法學博士,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理事,遼寧省法學會海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大連市十六屆人大代表。主要研究國際法方向。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專項2018年研究闡釋黨的十九大精神“建設中國自由貿易港的法律保障與政策推進研究”及13項省部級課題。在CSSCI期刊來源發表論文20餘篇,被《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和《中國社會科學文摘》轉載10餘篇。著有多部專著,主編《國際貿易法》《海關商檢業務與法律》等多部教材。獲得第六屆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獎一等獎。
劉笑晨,國際法學博士,大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人文學院講師。主要研究國際法方向,曾在《法學雜志》《財經問題研究》《對外經貿實務》《中國海商法研究》等國內核心期刊發表論文數篇,並被《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國際法學)》全文轉載。

內頁插圖

目錄

目錄
目錄
緒 論
第一章 中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石
第二章 “一帶一路”沿線投資者母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模式考察
第三章 海外投資保險合同及“中信保”海外投資保單的存疑及釐清
第四章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簽署的條約中的代位求償權
第五章 “中信保”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承保海外投資保險實證研究
第六章 中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問題
第七章 外國立法模式的啟示及中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因應
結 論
關鍵詞索引
參考文獻
查看全部↓

前言/序言

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發端於美國,隨後在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生根發芽。尤其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資的流動性增速迅猛,復雜的政治風險伴隨著新興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機遇一同到來,這種挑戰與機遇並存的局面推動了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快速發展。中國一方面通過政策鼓勵本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另一方面為這些企業提供“安全保障”,即成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承保海外投資保險。然而,中國海外投資起步晚、經驗少,導致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在中國的發展相較於發達國家略顯落後。
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和法律依據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在中國發展過程中遇到的藩籬更具研究價值。根據“中信保”實踐中的經驗積累與數據統計,中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病灶”已現端倪。在“對癥下藥”的過程中,本書針對重構中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與完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海外投資股權保險單(2019年版)”“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海外投資債權(股東適用、金融機構適用)保險單”(這兩種保險單以下統稱“中信保”海外投資保單)展開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為中國企業海外投資“保駕護航”。
全書分為七章,以研究中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石為起始,闡發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初始,繼而展開對“一帶一路”沿線投資者母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模式的考察、討論“中信保”海外投資保單以及代位求償權中存在的問題。最後運用經濟學方法對“中信保”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承保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實證研究,發現中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問題,最終落腳於外國立法模式的啟示及中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因應。
第一章探討了中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石.界定了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及相關概念。雖然海外投資保險起源於20世紀的美國,但是現在已有新的發展變化。2018年,美國通過《更好地利用投資促進發展法》(Better Utilization of Investment Leading to Development Act,以下簡稱《Build法》),成立美國國際發展金融公司(U.S.Intemational Development Finance Corporation,DFC),取代了運營近50年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C orporation,OPIC)。這一最新變化源於美國對外發展政策從“援助”到“發展”的轉變。接著,第一章分別就外交保護理論和全球治理理論與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關聯性展開論述。首先,詮釋外交保護理論與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關聯性。基於外交保護是指一國針對其國民因另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而受到損害,以國家名義為該國民采取的外交行動或其他和平解決手段,結合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論證海外投資保險公司發揮類政府機構職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風險,屬於“以國家名義”;基於“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認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資保險可以認定是和平手段。其次,揭示全球治理理論與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的關聯性。聚焦於MIGA符合全球治化主體參與的特征、MIGA可以作為化主體間摩擦的路徑、MI-GA建立了一個穩定的多邊權利分配機制等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二章著重分析了“一帶一路”沿線投資者母國海外投資保險的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存在三種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並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結合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投資者母國立法模式的域外實踐,尚無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國家,即專門出臺一部“海外投資保險法”的國家尚未出現。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國家亦不多見,並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絕大多數國家選擇合並式立法模式。在合並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國等國基於“對外援助”或發展政策與海外投資保險的合並式立法模式和日本等國基於出口信用保險與海外投資保險的合並式立法模式最具代表性。這二者對比之下,美國合並式立法模式理應成為中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的最佳選擇。
第三章釐清了“中信保”海外投資保單是信用或保證保險合同還是財產保險合同的疑問,挑戰了國內學者通常將海外投資保險合同歸人信用或保證保險合同的觀點。鋻於信用或保證保險合同訂立的初衷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投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到期債務時,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對應海外投資保險合同,如果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簽訂特許協議,則債務人是東道國,債權人是被保險人。換言之,隻有當被保險人是子公司時,海外投資保險合同纔有可能在一定條件下是信用或保證保險合同。
第四章闡述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簽署條約中的代位求償權行使的瓶頸及突破。美式雙邊投資條約(Bilateral InvestmentTreaty,BIT)極少規定代位權條款,而是承保海外投資保險的公司通過與東道國簽訂單獨的協議取得代位求償權。這一做法是有風險的。無論是OPIC還是DFC,均與東道國地位不對等,難以簽署合作共贏的協議:即使簽署了這類協議,其地位無法與條約相比,東道國的違約責任亦無法上升為國際法的國家責任。區域性條約之下的代位求償權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規定締約國之間承認國內海外投資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二是成立專門的組織機構行使代位求償權。二者相比較,後者更具優勢。《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以下簡稱《漢城公約》)下的代位求償權行使亦存在困境。這源於多邊條約的締約國千差萬別,加劇了締約適用的難度,並且國家在外國法院放棄管轄豁免並不意味著也放棄執行豁免。
查看全部↓



"
 
網友評論  我們期待著您對此商品發表評論
 
相關商品
在線留言 商品價格為新臺幣
關於我們 送貨時間 安全付款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我的帳戶 網站聯盟
DVD 連續劇 Copyright © 2024, Digital 了得網 Co., Ltd.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