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與借款合同效力及借款合同約定條款相關的法律問題
第一節 與借款合同的效力有關的法律問題
001 借款人騙取貸款,能否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認定借款合同無效?(上)/ 1
002 借款人騙取貸款,能否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認定借款合同無效?(下)/ 8
003 銀行放貸時未盡嚴格審查義務,不當然導致借款合同無效/ 18
004 銀行履行主要義務後,借款人、保證人以簽章不真實為由主張合同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24
005 未明確約定借款用途,實際用途與申貸時擬用途不一致的借款合同並不無效/ 30
006 “通謀虛偽表示”第一案:各方通謀無真實交易的票據交易活動無效,以真實的借款關繫認定/ 35
第二節 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中的法律問題
007 貸款提前到期條件和合同解除條件同時滿足時,銀行應如何行使權利?/ 45
008 銀行宣布解除借款合同,以解除通知到達借款人時發生效力/ 51
009 銀行以起訴方式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以借款人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作為提前到期日/ 56
010 非還款賬戶中的資金足夠支付欠款數額,銀行可否要求合同提前到期?/ 61
011 貸款展期合同沒有約定的事項可以適用原借款合同的約定/ 67
第三節 其他與借款合同有關的法律問題
012 銀行內部平賬行為不能產生代借款人清償的效果,還款責任不能免除/ 73
013 銀行要求借款人繳納誠信保證金是否屬於從借款本金提前扣除的情形?/ 78
014 第三人出具的還款計劃未經銀行認可仍應由借款人履行償還義務/ 82
015 借款合同條款存在多種解釋時,應作出有利於借款人的解釋/ 89
016 銀行應承擔已按約發放貸款的證明責任/ 95
第二章 與“借新還舊”有關的法律問題
017 借款人和銀行明確約定“借新還舊”的借款合同有效,擔保人不能以此主張免除擔保責任/ 102
018 銀行和借款人擅自將貸款用於“借新還舊”,抵押人不知情的可比照保證擔保的規定免除擔保責任/ 108
019 銀行應承擔擔保人對“借新還舊”事實是否知情的舉證責任/ 116
020 “借新還舊”屬於“流動資金貸款”的範圍,擔保人不能免責/ 123
021 “借新還舊”未重新辦理抵押登記,銀行不得基於原抵押權向抵押人主張優先受償/ 128
022 舊貸款償還後又借出相同金額的新貸款的不屬於“借新還舊”/ 133
023 連續“借新還舊”以達到“短貸長用”目的的借款合同有效/ 137
024 “借新還舊”重新辦理第二次抵押登記設立的抵押權不能對抗成立在先的租賃權/ 140
025 約定借款合同變更除展期和增加借款外無須擔保人同意,後將借款用於“借新還舊”的效力/ 146
第三章 與保證責任有關的法律問題
026 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仍然放款的,保證責任應當免除/ 153
027 簽訂保證合同時保證人明知借款實際用途的,不能免除保證責任/ 159
028 借款人變更借款用途但未加重保證人責任的,不免除保證責任/ 167
029 過渡性保證解除條件未全部成就時保證責任不能免除/ 171
030 不能僅以銀行實際放款方式與約定不符為由免除保證責任/ 176
031 債務加入情形下不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181
032 第三人另行提供保證原保證人不知情的,原保證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186
033 借款人不能全額還款差額部分由保證人代償的約定不構成一般保證/ 190
034 公司內部決議程序瑕疵不影響對外擔保的效力/ 195
035 國家機關提供擔保無效後不當然免除全部責任/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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